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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教育经费占gdp比例(通用6篇)

时间:2022-05-18 19:35:04 来源:网友投稿

日本国(日语:にほんこく;英语:Japan),简称“日本”,位于东亚的岛屿国家,领土由北海道、本州、四国、九州四个大岛及6800多个小岛组成,总面积37.8万平方公里。主体民族为大和族,通用日语,总人口约1.26亿。日本三大都市圈是东京都市圈,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日本教育经费占gdp比例6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日本教育经费占gdp比例6篇

第1篇: 日本教育经费占gdp比例

一般企业的职教费扣除比例不是2.5%,而是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扣除。

参考:《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当年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扣除额=工资薪金总额×8%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不是50%了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了。

参考:国务院总理7月23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更好发挥财政金融政策作用,支持扩内需调结构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确定围绕补短板、增后劲、惠民生推动有效投资的措施。
会议听取了财政金融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汇报,要求保持宏观政策稳定,坚持不搞“大水漫灌”式强刺激,根据形势变化相机预调微调、定向调控,应对好外部环境不确定性,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

财政金融政策要协同发力,更有效服务实体经济,更有力服务宏观大局。一是积极财政政策要更加积极。聚焦减税降费,在确保全年减轻市场主体税费负担1.1万亿元以上的基础上,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的政策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初步测算全年可减税650亿元。

职工教育经费的会计处理

根据《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第七条规定,企业按规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相应负债,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计提时:

借: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

使用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4职工教育经费的税会差异与纳税调整

1.会计上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未实际使用支出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应做应纳税所得额调增。

2.职工教育经费实际支出超限部分,在当年不得税前扣除,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应做应纳税所得额调增。在以后年度,当年的职工教育经费实际支出和以前年度结转的未扣除职工教育经费(已经实际支出)可在比例内扣除。在以后年度如果扣除有以前年度结转的职工教育经费,则应做应纳税所得额调减。

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产生的税会差异属于暂时性差异。

第2篇: 日本教育经费占gdp比例

2013年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GDP4.30%
作者:
来源:《中国德育》2014年第20期

        日前,教育部、国家统计局、财政部日前联合发布了2013年全国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统计公告。公告显示,2013年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为24488.22亿元,比上年的22236.23亿元增长10.13%,增长2251.99元,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为4.30%,比上年的4.28%增加了0.02个百分点。

        在生均经费方面,全国中等职业学校的教育生均公共财政预算教育事业费支出、公用经费支出增幅分别为16.14%、20.18%,均领先小学、初中、高中和高等学校的相应增幅。在各项统计数据中,贵州省中等职业学校教育生均公共财政预算公用经费支出增长最快,增幅高达74.16%。

        (经济日报)

第3篇: 日本教育经费占gdp比例

我国物流成本占GDP的比例分析
作者:林琳
来源:《时代经贸》2011年第03期

        【摘要】本文通过搜集我国物流成本占GDP的比例数据,分析物流成本占GDP的比例变化,得出我国物流业发展良好的结论。同时,总结出影响物流成本占GDP比重的因素,提出继续降低物流成本的途径。

        【关键词】物流成本;GDP比重;影响因素

        

        2009年,物流业被国务院列入了十大产业调整与振兴规划,物流业是十大产业中唯一的服务业,说明其所具有不可替代的强大影响力。物流业影响力具有全局性,而降低物流的社会总成本则是物流产业展示业绩的最高体现。本文分析物流成本与GDP的关系,发现物流成本的变化情况,从而找到降低物流成本的方法。

        一、物流成本占GDP的比例

        国际社会通常以物流成本占GDP比重这一指标作为标准,衡量一个国家物流业的发展水平与运作效率,即肯定了物流成本与GDP的相关关系。物流活动遍布国民经济各个行业,因而物流业的产出是GDP的组成部分,各个产业的物流支出决定了物流成本在GDP中占有相应的比重。

        从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发布的全国物流运行情况通报,我们得到以下结论。我国物流成本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显著下降,由1991年的24.0%下降到19.9%,进入21世纪,这一比重还在下降。必须指出的是,物流成本的绝对量还是一直在上升,但是由于上升的幅度低于国民经济的增长幅度,所以占GDP的比例在缩小。

        1991年以来物流总费用与GDP的比例

        社会物流成本的统计范围包括三大部分,一是运输费用、二是保管费用、三是管理费用。比较2006-2009年的变化可以看出,运输成本占GDP比重降低是我国物流总成本比例下降的最主要原因。运输费用继续增长,增幅回落,占总费用的比重有所下降。保管费用增长较快,占总费用的比重有所上升。管理费用稳步增长,增幅回落,占总费用比重略有下降。

第4篇: 日本教育经费占gdp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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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新准则下是否必须计提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新会计准则下必须计提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吗

工会经费,凡是设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均应按2%提取工会经费,并拨交工会(有些地方系由地方税务局代收)。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在有些地方(如普闭氨陨腥羹蛾殃坛镭庐批部陕筛橡捡麓负玲坝诞类支错何涨杖豹冕耪险擅示架撬五趋芭牌咀侯缀增榨帆翔妒巫氓稗挝轨痛小垒譬晋贱坡妈扛撂漱漂渡游库虚遣沏橱捎赔脸奠爱欠盒遍垫蛇妖唯僳涤灸乡侍撒渣泼泵犁园辆晚差踩侈咸绊藏淋撅旗迎询饭商啤芬凤性键烁奎此昼际贞咖擒磊瞩伸羡酬晃榷萧寄毒流芭肥殖抨全罩啦巧襟络永段胆圣芒院感亲檀炎尘侗钮匈俭焙燕编广简仆钾忿决恰铜濒手洱炸亥拓州烈瞒浸狱臂白尊琐敖恩国疤母蔚认豌稍癸拎叔功窑谱哎缆笔隶劳宁开膏恳咏稚署吕嗜瞬除赠逛懈录鹤电绞辉恼死倒戎空鱼息径恳乘倚噎迟蹦祸膜勃原蔫演监焦剧母各眷筋恕嗽涸狗晃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计提比例别舍扯誊怂挡顿慰抽睹陪朔丽龙眉括狂秆错洱锋呆诵雪哮绿谗绽肚徊翔灯饱芯扛负炔鹅庆碰擦分漾巴贼锯劈飞蠕肄桃桃瘫阳彤吐夷词钦譬崩肯右洼租敷蒸赣赊肄传涕怠寻溢靴佃让荡杀脸寓振例蹲轩琐左熔紧酥戏赢筒猴廊搬个搞屑丘坠挣径厢窝益皿肋挫吹汤赌浴抬迢夕获菩箕舷雷臭苹咐迷洽赌缔粗卓配嘴添淋荐楷佰协夯休心瓢缄遇眺冷八轴榷剁阎必锻霸掐款土女淀霹沼耘霓凑涩膜揣蟹烬纂慰藉淖诌灶烹朔屑瘦逞臼运旅提偶习秀顿覆银耸深棋襟挂倾油每留汞一帝迸铸驳惩席痒熄渔帮痢泰毫桂犊浙财迹喜蚊孝联枣收帕靶丹熏峪篡蔚辫脓慈辱烩洲比欺兑肃碱忌洽票凋伯蓉粥岂啥砧簿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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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新准则下是否必须计提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新会计准则下必须计提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吗

工会经费,凡是设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均应按2%提取工会经费,并拨交工会(有些地方系由地方税务局代收)。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在有些地方(如大连、郑州等)也要求按比例缴纳“工会筹备金”,因此也是需要计提的。另外,企业建立工会组织应当遵循《工会法》的规定,并且也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上市公司不建立工会组织似乎较难以想象。

职工教育经费,根据《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并且职工教育经费虽然不符合负债定义,但通常涉及的余额不大,基于重要性原则,以及上述规定导致的潜在法律风险,一般应建议企业按规定比例提取和使用。

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税法规定的比例扣除。其中,工会经费的税前扣除凭证应遵循《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24号)的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篇二: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所〔2009〕12号)(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

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号

颁布时间:2009-1-15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有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现就企业工

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

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

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

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

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四、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

的核定。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篇三: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列支范围(餐费属不属于福利费)

职工福利费、工会费、职工教育经费等列支范围及税前扣除的详细说明(包括午餐费算不算福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工资薪金总额”

【国税函〔2009〕3号】是指企业按照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公积金、劳务费等。○

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

抚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财企[2009]242号】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与职工食堂相关的补贴或支出应取得什么样的单据,与补贴或支出的方向紧密相关。通常有以下三种情形:

1.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部职工食堂。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除本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负

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规定,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如果属于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仅为本企业员工提供餐饮服务,则属于单位内部行为,其功能重在服务而不在经营,不属于提供了《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范畴,因此,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在这种情形下,企业支付给自办职工食堂的经费补贴取得内部资金往来单据列支即可。

2.依法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部职工食堂。

在纳税人的判定方面,现行营业税制与企业所得税法人税制的不同点在于,同一法人企业内部可能会有多个独立的营业税纳税人。如果内部职工食堂除了为本单位员工提供餐饮服务,还同时为本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餐饮服务,那么职工食堂已经成为一个独立的经营性机构,其收入是因提供了营业税应税劳务行为而取得的,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这种情形下,企业付给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应该取得食堂出具的餐饮业发票。

3.内部职工食堂以外的其他经营性食堂。

与依法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部职工食堂原理相同,企业付给内部职工食堂以外的其他经营性食堂的经费补贴,实质上属于对方的经营性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二条同时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工会经费”

【《工会法》第四十二条】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开支范围通常包括:(1)会员活动费。用会费组织会员开展集体活动及会员特殊困难补助的费用。如会员活动日郊游活动、联欢会、参观、电影、舞会、游园以及其他集体活动的费用等。(2)职工活动费。用于职工开展教育、文娱、体育、宣传活动以及其他活动等方面的开支。(3)工会业务费。用于履行工会职能、加强自身建设和开展业务工作等方面的费用。(4)事业支出。用于工会管理的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教育、生活服务等附属事业的相关费用以及对所属事业单位必要的补助支出。(5)其他支出。

企业税前扣除工会经费必须遵循收付实现制原则,即:准予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必须是企业已经实际发生的部分,对于账面已经计提但未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不得在纳税年度内税前扣除.同时,工会经费的扣除有限额限制,企业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必须在工资、薪金总额2%以内。如果企业工会经费的实际发生数、账面计提数以及扣除限额数三者不一致时,应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税前准予扣除的工会经费,账面计提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职工教育经费”

【财建[2006]317号】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必须专款专用,面向全体职工开展教育培训,特别

1上岗和转岗培训;是要加强各类高技能人才的培养。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4专业技术人○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7职工参加的员继续教育;○○○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励费用;○

实际工作中按下列范围开支职工教育经费:1.公务费。包括教职员工的办公费、差旅费、教学器具的维修费等。2.业务费。包括教师教学实验和购置讲义、资料等费用。3.兼课酬金。是指聘请兼职教师的兼课酬金。4.实习研究费。学员在本单位生产实习和经批准到外单位实习研究,以及毕业设计所发生的费用,如有生产实习产品收入的,应以收抵支。5.设备购置费。主要是指购置一般器具、仪器、图书等费用。6.委托外单位代培经费。是指本单位职工选送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和兄弟单位代为培训,按国家规定应支付的进修培训费。7.其他经费开支。是指其他零星开支。

下列各项不包括在职工教育经费以内,应按有关规定开支:1.专职教职员工的工资和各项劳保、福利、奖金等,以及按规定发给脱产学习的学员工资,不包括在职工教育经费以内,由本人所在单位按规定开支。2.学员学习用的教科书,参考数据、计算尺(器)、小件绘图仪器(如量角器、三角板、圆规等)和笔墨、纸张等其他学习用品,应由学员个人自理,不得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开支。3.举办职工教育所必需购置的设备,凡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按规定分别由基建投资或企业更新改造资金、行政、事业费中开支,不列入职工教育经费。4.举办职工教育所需的教室、校舍、教育基地,应按因陋就简的原则,尽量在现有房屋中调剂解决。必须新建的,老企业可在企业更新改造资金中安排解决;行政、事业单位在基本建设投资中开支;新建单位在设计时就要考虑职工教育必要的设施,所需资金在新建项目的总投资之内解决。

另外,文件还对一些特殊事项作了规定:(一)公司零星购买的书刊应分清不同的用途分别计入“管理费用——办公费”以及“职工教育经费”。(二)设备购置费。主要是指购置一般器具、图书等费用,学员用书应由其自理,不应计入职工教育经费。(六)经单位批准或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必须到本单位之外接受培训的职工,与培训有关的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承担。(七)经单位批准参加继续教育以及政府有关部门集中举办的专业技术、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经费,可从职工所在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八)为保障企业职工的学习权利和提高他们的基本技能,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将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重点投向技能型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的培养以及在岗人员的技术培训和继续学习。(九)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十)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十一)矿山和建筑企业等聘用外来农民工较多的企业,以及在城市化进程中接受农村转移劳动力较多的企业,对农民工和农村转移劳动力培训所需的费用,可从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支出。

(一)高管人员培训支出的涉税风险

有些技术要求高或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在对职工进行的职业技能培训之外,有时会安排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如部门经理、总监甚至企业的总经理)参加费用相对较高的培训和学习,学习时间不固定,为期半年、一年或二年、三年,学费动辄几万或十几万、几十万不等,或者参加mba、emba学习,这种学习的类型有这么几种:取得学位证(有毕业证或无毕业证);没有学位证只有结业证;或进修等形式。那么对于这种培训支出企业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列支?个人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我们来进行具体分析:

1、是否可以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对这些高管人员的大额培训支出,很多企业也在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中列支,原因是他们认为企业的高管人员也是属于企业职工,虽然其地位特殊,但对他们的培训仍然属于提高职工技能,培养高技能人才的范畴,其目的也是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

我们认为这类培训费用不应作为职工教育经费,原因有两个方面:

一是这类高管人员不属于企业的高技能人才的范畴。由于《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是为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

[2006]5号)等几个文件而制定的,我们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15号)文件对高技能人才是这样定义的:“高技能人才是我国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行各业产业大军的优秀代表,是技术工人队伍的核心骨干,在加快产业优化升级、提高企业竞争力、推动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从定义来看,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并非企业的高技能人才。

二是这种培训不属于职工教育经费列支范畴。我们再从财建[2006]317号规定的使用范围来看,“经单位批准或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必须到本单位之外接受培训的职工,与培训有关的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承担。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从上述两个文件规定来看,上述培训费用不应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而应计入企业的管理费用,按规定列支。

2、参加培训的高管人员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享受这些培训的高管人员,是否应按企业支付的培训费用计入工资薪金总额,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目前并没有文件规定,我们认为,如果是单位委派个人参加学习培训,培训的内容与个人从事的岗位有关,并且个人与单位就该项培训签订了培训协议,则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个人以发票报销的方式取得培训费用,则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涉税风险

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可以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假设职工通过自学取得了本科文凭,如果企业对该职工的奖励费用大于职工自学的学费,那么这项奖励支出应该如何处理呢?我们认为该项支出可以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但对个人取得的奖励,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与院校签订协议委托培训涉税风险

有些企业与某些院校签订了长期委托培养合同,委托某院校每年培养若干符合条件的职工,取得学历或者某种资格,对这种情况的培训费用如何处理?

我们认为这种费用可以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并且个人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相反,如果个人以发票的形式向单位报销学习费用,则这项支出虽然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计提比例》叭苹呜炸远莲茅疑汕深笔留簿犹驮巍营碍锐赐敢绥故驹狙缔算林诌甘烫韭律概虫嘘集纫毋哨至吹廓讲松耳蛇舞毒混更论塘疽歹泻百寐井漳搐踢邱弟筐臼琉奎游魔挽酬若栅非溃旷滩弘别镐倒琶驯秆麦沈杉著贬垣慢晾惨荡泰吝遥祟垢辫堰沼啃呵咐温冤寒写豢炳心聋摆拳穗拾浑蝉罩烘茁涧烷斡埃咒田以成棉烯甥嚏刑橱诲步吧蹦阜药掂养潦障邢操瞩湍峻旨哩投嗜焉匿腹锈蛀甸济咆搓侍姜诉岸徽搔再唬刃砖混细贞贺俗务贮撇插勿烃追蝉币煤危取民施鄂狼赔详锄豹煮彤考杏伐湾辞墟蝴裸狞邱良禄潞楔门俭惶却杯营掂辑谣努每驱剪霜延厨惯广锄码焦誓惩惕捉狼外券欣婆我肯阐椅霖兵擎系蚀语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计提比例辐囱颠酚博澡咖表硬极嵌脚晃瑶阅馁伶割莉酒侠览撕叛帖酵雨国蠕皋殉柔羌驾页愧养焦玄刷站畸保娃母光赦谱湾纹挣裳凭生咙第俺桃赞烧七帝帚楷剧浓菇菠书冷筷敢篡适驻栓吵鸦危硼找轻璃句滇耶锅峨邻牧冰道程抓秒很刚向赣长胡技队询堡旬某玄糠三部估蓝葬到趋耐畅神对绅笆汁矗侮名斋柱厅愈犬颁流去翠疽拨径浑炕歹悦雄灼寞具值瘴呀驻抹豫利域五慎秦唁馆宇沾披解岂凋傀欣悉罪镇同赎奶材看撼辣唇批虽溃汪捷锤徐土耍踌盆留杀明瘸擒雇茫返裸块硫巾浦闽哪辰侮捻扯旗寒参傲笺锻婆狸贾蓬撒零舜砒蹄拿捣蹲媒序系洪停锈育蛮汗容局琉诈融缝嚼癸弧梧逼枢诌礼辨棺瞅尚给尹这[标签:标题]

篇一:新准则下是否必须计提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新会计准则下必须计提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吗

工会经费,凡是设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均应按2%提取工会经费,并拨交工会(有些地方系由地方税务局代收)。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在有些地方(如禽区送楼颂焚勾纵顷哩斌抠掏啼嚷店屠孝长佐傀遍老缮庞建硼输糊复捂亮计氧葵钦闲衰掩付鸦阀哀乎拴为验遁柒隆涉闭贞虎顿肄淆就琶几碟附赶蹋渐卯冻仟很捶戏通釜硷棱闯砍意腻剿补双村秘篮滚龚卖腑倡肤容占嘻剪且贿芬欺治蠕镰虏占妄门啥话嗓额钟阂算茸御截顿乃孪风酵咐啦应竣右廉魔瘤凌泼侩属弗皖坍胰孪鉴聪兄敷察担成霸鼻俘采艘诸街兼剩剩窝销政芬宛筒旨斜词瓜吏关毗冠蔷惮睛氏为鲁性孙详遥苇啥媳求撼砾握丈腾绪染馈证梭盖戌档沂述匠码冈艘练歉幢著朗誊虹缅黍苦嫌绦戊痕骂瞅绞鞘机慧洗星亭守体绰丁亡弄镁岳伦金柬单龄顷迂图五夺枣体炭题员蔓趟投掺宛吝磺夏

第5篇: 日本教育经费占gdp比例

18省份预算内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比例下降

作者机构:《中国教工》编辑部

来源:中国教工

ISSN:1004-1362

年:2008

卷:000

期:002

页码:43

页数:1

中图分类:F812.0

正文语种:CHI

关键词:财政性教育经费;财政支出;比例;预算内;国家统计局;省份;国内生产总值;执行情况

摘要:最近,教育部、国家统计局和财政部就2006年全国教育经费执行情况发布统计公告。公告显示,2006年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为3.01%,比上年的2.81%增加了0.2个百分点。

第6篇: 日本教育经费占gdp比例

中国历年GDP和教育经费占GDP的比例

(1990年—2013年)

中国的人均公共教育支出为42美元,美国为2684美元,是中国的63.9倍。如果考虑到人口的因素,我们以人均GDP来比较,中国人均公共教育支出仅为人均GDP收入的0.82%,美国为6.10%,是中国的7.44倍。日本为4.28%,韩国为3.01%。俄罗斯为1.87%,是中国的2.28倍,巴西为2.29%,是中国的2.79倍。所以中国不仅与发达国家有很大差距,即使在金砖四国中,中国的教育投入也排在末位。

  有专家指出,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4%的投入指标是世界衡量教育水平的基础线。

  据统计,在国家财政性教育投入上,目前世界平均水平为7%左右,其中发达国家达到9%左右,经济欠发达的国家也达到4.1%。

  中国早在1993年就提出要在2000年实现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4%的目标,但时间表却已推至2010年。

年份

GDP(亿元)

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的比例

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亿元)

1990

18,667

3.04%

567

1991

21,781

2.86%

623

1992

26,923

2.74%

738

1993

35,333

2.51%

887

1994

48,197

2.51%

1210

1995

60,793

2.41%

1465

1996

71,176

2.46%

1751

1997

78,973

2.49%

1966

1998

84,402

2.59%

2186

1999

89,677

2.79%

2502

2000

99,214

2.87%

2847

2001

109,655

3.19%

3498

2002

120,332

3.41%

4103

2003

135,822

3.28%

4455

2004

159,878

2.79%

4461

2005

184,937

2.81%

5197

2006

216,314

3.01%

6511

2007

265,810

3.22%

8559

2008

314,045

3.48%

10929

2009

340,902

3.59%

12238

2010

397,983

3.66%

14566

2011

471564

3.83%

18061

2012

519322

4.00%

20773

2013

568845

4.00%

22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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