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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制度】法制办信访工作制度(完整文档)

时间:2023-05-07 16:00:10 来源:网友投稿

法制办信访工作制度一、责任单位秘书处二、责任人秘书处在办党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工作责任制。处长主持处内全面工作,并对本处工作负全面责任,处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信访工作责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制制度】法制办信访工作制度(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法制制度】法制办信访工作制度(完整文档)


法制办信访工作制度


一、责任单位

秘书处

二、责任人

秘书处在办党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工作责任制。处长主持处内全面工作,并对本处工作负全面责任,处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信访工作责任人为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承办人设立A、B角,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当A角不能承担工作任务时,由协办人B角承担。

三、职责依据

(一)《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

(二)《湖南省信访条例》。

四、职责权限

(一)本办信访工作由秘书处承担,其负责信访事项的受理、承办、协调处理、督促检查、调查研究等工作。

(二)秘书处指定专人(以下称信访承办人)负责办理信访事项的具体工作。

(三)本办其他各内设机构按照职责协助秘书处处理信访接访、答复事项。

五、受理条件

信访人就下列事项提出的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本办应当受理:

(一)本办作出的行政行为;

(二)本办工作人员作出的职务行为;

(三)本办及其工作人员作出其他影响信访人权益的行政行为、职务行为。

省委、省人民政府交办和其他部门转交的属于本办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按照本办的职权依法处理。

六、办理程序和时限

(一)收到信访事项应当及时登记。

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信访事项,秘书处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报办主任阅示。

(二)收到信访事项是否受理,能够当场答复信访人的,当场作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答复信访人。

一般信访事项的受理由秘书处提出拟办意见报分管办领导审批,重大、复杂信访事项由办主任审批,对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秘书处处长可直接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信访事项秘书处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

(三)不属于我办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信访原则转交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

转交信访事项的,应当向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出具《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信访转信函》。

(四)受理的信访事项,自受理之日起40日内办结;办理重大、复杂信访事项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办主任批准,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20日。

需要延长办理信访事项期限的,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延期办理的理由。

(五)信访事项需要由其他内设机构办理的,秘书处应当在受理之日转交相关内设机构;该内设机构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对该信访事项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并及时送秘书处。

(六)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需要向其他组织和个人核实信访事实和理由的,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

办理重大、复杂信访事项需要举行听证的,由秘书处或者承办的内设机构报办主任批准。

(七)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审查请求的事实和理由,按照国家《信访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书面告知信访人以下处理意见:

1.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当予以支持。

2.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不予支持。

3.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答复信访人不予支持其请求的,应当告知信访人不予支持的理由,并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八)制作答复信访人的文书,按照本办公文发文、内部文印、印章使用管理等制度办理,一般信访事项由分管办领导签批,重大、复杂的信访事项由办主任签批。

(九)本办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信访人不服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应当配合复查、复核机关的工作。

(十)处理信访事项,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十一)信访承办人、办理信访事项的内设机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七、监督检查

(一)建立健全层级监督制度。办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要结合日常工作,开展对下级执行本制度情况的经常性监督检查。

(二)建立健全专门监督制度。纪检监察机构负责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专门监督检查。

(三)建立健全外部监督制度。采取多种形式,认真接受人大、政协及民主党派、政府部门、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等多方面对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八、责任追究

(一)责任内容

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受理的;

2、违反法定和规定程序的;

3、不按法定和规定期限办理的;

4、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5、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

(二)责任主体

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的过错责任主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一个承办人的过错行为,由本人承担责任;

2、两个以上承办人的过错行为,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承办的共同承担责任;

3、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过错行为,按照“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承担责任,共同办理的共同承担责任;

4、上级的过错行为,下级提出不同意见且上级不改变的,由上级承担责任;但是,下级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责任形式

1、处理。工作人员工作中有过错情形的,依照《公务员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及相关规定,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给予告诫、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评先资格等处理。

2、处分。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过错情形,且违反《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应当依法给予处分的,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酌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3、问责。党政领导干部在工作中,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需问责情形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给予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以上责任形式可以合并适用。

九、廉政风险点

信访工作承办人、负责人违反相关规定不予受理和办理信访事项,对信访人合法权利造成损害。

十、防范措施

严格执行《信访条例》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