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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总结】县医疗机构救护车管理规定总结

时间:2023-05-09 18:20:05 来源:网友投稿

县医疗机构救护车管理规定总结一、急救车属医疗机构固定资产,属于特种车辆,为医疗机构所有,只作为日常院前急救、突发灾害和公共卫生事件现场急救专用。不得出卖、出租、借用或转让。不得改装或挪作它用,更不能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卫生总结】县医疗机构救护车管理规定总结,供大家参考。

【卫生总结】县医疗机构救护车管理规定总结



县医疗机构救护车管理规定总结


一、急救车属医疗机构固定资产,属于特种车辆,为医疗机构所有,只作为日常院前急救、突发灾害和公共卫生事件现场急救专用。不得出卖、出租、借用或转让。不得改装或挪作它用,更不能以任何形式承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二、救护车要选择责任心强、驾龄在两年以上的人员担任司机,严禁卫生院院长自驾车辆出行。

三、救护车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关行车手续,时刻保持车况良好,油量充足,并随时处于应急状态。

四、严格落实出车院长审批制度,保证急救用车,不准出私车、办私事。

五、坚持出车“日报制度”,使用救护车时,要做好出诊登记工作。内容包括出车时间、出车地点、车辆经过的线路、伤者情况、送达的医院、接诊人签名、救护车医务人员和司机签名等。车辆执行公务后,要及时入库,登记。司机应爱惜车辆,保持车辆整洁,做好车辆日常维护,确保车辆安全行驶,负责车辆使用的常规验审等工作。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车,不得在外过夜,不得擅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否则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司机承担全部责任。

六、车内的急救药品、物品管理应做到五定:定人管理、定数量品种、定位放置、定期检查维修、定期消毒灭菌。救护车出诊后应及时进行清洁消毒。

七、救护车必须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驾驶,不得在院外乱停乱放,只能在医院内停放待命。救护车在执行任务时,按规定使用警报器和任务灯。没有急救任务时不得超速、闯红灯、逆行、随意超车、突然变更车道或其他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八、车辆小额维修由司机提出申请并到定点汽车维修部维修。大额维修必须由院长与司机一同到定点修理部进行修理,并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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