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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精选范文3篇)

时间:2022-05-20 20:45:02 来源:网友投稿

城乡:汉语词语城乡:汽车,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3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3篇

【篇1】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统考发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工程监理

【发文字号】豫建[2014]19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4.02.17

【实施日期】2014.02.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统考发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建〔2014〕19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有关单位,各建设类培训机构和相关建设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统考发证管理工作,提升现场专业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我省有关规定,结合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实际,我们制定了《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统考发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2月17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统考发证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统考发证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我省有关规定,结合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局(委)对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统考发证进行规范管理的依据。

第二章 统考时间

第三条 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统考具体时间将在河南建设人才教育信息网上公布。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明确责任主体,充分发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局(委)的管理监督作用。现场专业人员考核评价工作坚持“集中考试、考培分离”原则。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事教育处(以下简称省厅人教处)对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的考试、发证、继续教育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相关处室、单位配合实施。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局(委)负责对本地区报考人员现场资格审查、考务组织,申请材料的受理、审查、汇总上报工作。

第五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局(委)要加强对本地区统考的监督管理,结合当地实际召开考务会议,对监考人员进行考务培训,学习《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统一考试考场规则》、《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统一考试考务人员工作守则》(附件1、2)等相关规定,明确职责,熟悉和掌握有关考试的规章制度及要求,做好试卷的保密工作,确保考试过程公平、公开、公正。

第四章 考试考务

第六条 统考科目分为《通用与基础知识》(包括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和《岗位与专业技能》两门,题型为客观性试题和主观性试题,均为闭卷考试。

第七条 考试报名按“属地管理,方便企业,服务群众”的原则进行,分为网上报名、现场确认、准考证打印三个步骤。网上报名由个人登录“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并上传照片。网上报名成功后,进行现场确认,由考生持《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考试报名表》(附件3)等相关材料(详见《河南省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实施细则 》),到单位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局(委)进行现场资格审查。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局(委)将资格审查合格人员录入《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考试报名汇总表》(附件4)报省厅人教处。省直单位的考生由省厅人教处负责资格审查。具体时间要求见《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年度统考工作计划安排表》。现场确认通过后,考生可在考试前7日内,登录“信息管理系统”打印准考证。考生需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参加考试。

第八条 省厅人教处组织人员进行巡考,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局(委)根据当地参考人员数量统一设置考点,组织人员监考并报省厅人教处考察审批。各地原则上设1-2个考点,每个考点每次考试人数不低于100人,人数不够的由省厅人教处统一就近调剂或与下次考试合并进行。每个考点设主考1人,副主考1~2人及若干名监考人员。考点按照30人的标准设置考场,每个考场设2名监考人员,考生座位单人、单桌、单行排列。考点门口应悬挂横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考试XXXX考点”,张贴《考场分布示意图》、《考试科目时间安排表》、《考场规则》、《考场安排表》等。

第九条 统考试卷由省厅人教处组织命题、印刷、分装、密封和发放。考试前一天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局(委)派专人会同巡考人员到省厅人教处指定地点领取试卷,试卷由巡考人携带至考点,存放在保密室保管。试卷于考前30分钟,由巡考人员交考点主考。

第十条 考试开始前,监考人员应当宣读《考场规则》,并当场公示试卷密封情况,当众拆开密封试卷,分发给应试人员。监考人员应依据《考场规则》和《考务人员工作守则》等考试工作要求,各司其责,各尽其职,协调配合,随时检查应试人员考试纪律和监考情况,以保证考试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 监考人员应对考场情况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将本考场应到考试人数、实到考试人数、违纪人员的姓名、单位、身份证号码、准考证号码、违纪情节作好记录,统一上报。

第十二条 考试结束后,考务工作人员将试卷、答题卡、考场记录整理完毕后交由巡考人员验收后当天带回。

第十三条 试卷由省厅人教处统一组织评判。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考试结果在河南建设人才教育信息网公布,考生凭身份证号或准考证号登陆网站进行查询。

第十四条 考试结果公布6个月后,负责保存试卷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对试卷进行监督销毁。

第十五条 两科考试成绩在一次考试中,均合格者可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考试成绩不合格者不再进行补考,统一组织进入下次考试。

第五章 证书管理

第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是持证人参加岗位培训考核的合格证明,表明具备从事相应岗位专业工作的知识和能力要求,可作为应聘、任职的资格证明。由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印制、编号并发放、管理。

第十七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局(委)依据“信息管理系统”所提供的通过考核评价人员名单,填写《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申报汇总表》(附件5)报省厅人教处同意后打印证书。

第十八条 该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每三年复检一次。证书复检应满足以下条件:完成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过去三年从事本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并提供工作业绩;无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继续教育工作由经省厅人教处考核认定的建设系统培训机构承担,并接受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局(委)的监督管理。继续教育内容由厅人教处审定发布,采用面授和网络教育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面授由培训机构组织实施,网络教育由省厅人教处指定单位组织实施。未及时进行继续教育,复检不通过的,将注销该人员的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并在河南建设人才教育信息网上公示。

第十九条 证书变更、补办、注销。在证书有效期内,所在聘用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或变更单位的,应当及时申请变更。申请人在“信息管理系统”下载并填写《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变更申请表》(附件6),并将该表及身份证明等材料(详见《河南省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实施细则 》)提交至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局(委)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将该表及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交至省厅人教处,由省厅人教处办理证书变更。变更后仍执行原证书有效期。

因证书遗失、污损,需要补办的,应当在“信息管理系统”下载并填写《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附件7),在省级以上媒体或河南建设人才教育信息网刊登遗失声明,并将该表及身份证明等材料(详见《河南省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实施细则 》)提交至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局(委)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将该表及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交至省厅人教处,由省厅人教处办理证书的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

出现发生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证书;严重违反职业道德造成恶劣影响的;复检不合格等情况的,由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局(委)出具意见,填写《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培训合格证书注销申请表》(附件8)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注销手续,收回证书或者公告证书作废。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应结合《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实施细则 》等一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统一考试考场规则

2.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统一考试考务人员工作守则

3.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考试报名表

4.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考试报名汇总表

5.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申报汇总表

6.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变更申请表

7.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

8.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培训合格证书注销申请表

附件1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统一考试考场规则

一、应试人员在考试前15分钟,本人凭身份证、准考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和身份证放在桌面右上角,以备核查。

二、考试时间为1小时30分钟。应试人员在迟到1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开考30分钟内不得退出考场。

三、应试人员进入考场后,除答题必需的文具外,禁止携带任何书籍、报纸、稿纸、笔记本及电子记事本、移动电话等物品。如携带,应存放在指定物品放置处,不得带至座位。移动电话要切断电源,否则,按违纪处理。

四、应试人员应按要求填写考点、考场、姓名及准考证号,书写工整、清晰,不得漏项或随意涂改。填涂答题卡上的相应信息点时,须用考试2B铅笔按要求填涂。在检查试卷时,应注意是否分发错误、缺页、漏题或字体不清,如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监考人员妥善处理。应试人员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

五、应试人员在答题纸作答时,一律使用蓝、黑墨水钢笔或签字笔作答,中途不得更换,字迹要清楚、工整。若未按规定用笔作答出现无成绩的,后果自负。答案写在试卷纸、草稿纸上无效。

六、应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考场安静,禁止在考场内议论、喧哗、夹带、传递纸条,翻阅课本、复习资料,交头接耳、左顾右盼、窥视他人试卷答案或交换试卷。

七、提前交卷的应试人员,必须离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大声喧哗,否则按违纪处理。

八、考试结束铃声响后,应试人员必须停止作答,按顺序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反扣在桌面上,经监考员检查、清点、收卷并准许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答题纸及草稿纸等带出考场,否则按违纪处理。

【篇2】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

印发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队伍

服务提升年活动方案的通知

豫建法〔2012〕3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现将《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队伍“服务提升年”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队伍

服务提升年活动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服务保障能力,省厅决定在巩固全系统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成果的基础上,今年在全系统开展行政执法队伍“服务提升年”活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服务于建设中原经济区大局,服务于人民群众对住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新需求,大力提升全系统行政执法队伍的服务意识、服务能力、服务水平、服务手段、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努力把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成为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人民群众满意的文明行政执法队伍,为促进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科学快速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二、活动内容

(一)服务意识

1.单位领导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高度重视“服务提升年”活动。

2.对本单位、本系统开展行政执法队伍“服务提升年”活动有计划、有部署、有落实。

3.及时开展监督检查,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开展行政执法队伍“服务提升年”活动的督促指导。

4.通过在行政执法人员中开展理论学习、思想交流等活动,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为民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

5.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服务提升年”活动中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作用,建立健全法制机构,充实法制机构人员,改善办公条件,保障经费落实。

6.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的装备、经费等保障能力,确保“服务提升年”活动顺利开展。

(二)服务能力

1.执法主体合法。委托执法符合法定条件,且手续齐全、规范。

2.依法设立专门的行政执法队伍,行政执法队伍的名称和建制规范。

3.行政执法队伍的人员编制能满足行政执法任务的需要。

4.行政执法人员符合法定条件,政治业务素质高,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

5.认真落实执法人员的待遇,按规定发放加班费。

6.行政处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7.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行为合法、规范。

8.严格落实罚缴分离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罚没票据,票据管理规范。

(三)服务水平

1.对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经常性的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行政执法人员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业务技能。

2.分管领导及执法队伍支队长、副支队长、大队长、副大队长、政委、执法骨干等定期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法律知识轮训和新颁法律法规专题培训。

3.行政执法人员申领执法证件,全部通过由省厅组织的专业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考试。

4.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文书书写清晰、制作规范、归档及时。

5.岗位责任、内务管理、督察考核和廉政教育等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落实到位。

6. 执法人员服装有明显标识,上岗着装规范、整洁、庄重。严禁仪容不整上岗执法,严禁穿戴代表执法形象的服装、标识出入娱乐场所。

7.定期开展执法队伍正规化训练,队容风纪文明威严。

(四)服务效率

1. 充分利用现代化技术手段,为迅速查处违法案件提供技术支持。

2.通过公布举报电话、邮箱等形式,畅通群众投诉渠道。

3.通过采取网格化管理等措施,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行为。

4.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活动,提高群众法制意识和守法的自觉性。

5.提高办案效率,建立反应快速、督办有力、服务到位的执法机制,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6.在规定时间内处理投诉、举报、来信、来访,办结率达98%以上。

(五)服务质量

1.使用文明执法用语,执法用语规范。

2.执法文明,严格落实文明执法行为准则。

3. 积极开展送法上门、现场办公、面对面咨询等活动,主动帮助企业、群众解决诉求,解决执法中产生的热点、难点等问题。

4.多渠道、多种形式征求群众对行政执法工作的建议和意见,了解掌握执法工作动态,及时创新执法手段和改进工作方法。

5.认真组织实施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有关规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避免执法随意性。

6.认真执行行政处罚事前提示、事中指导、事后回访等制度。

7.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作为、乱作为尚不够行政处分的行政执法队伍及有关人员,根据过错形式、危害大小、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8.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被撤销、变更和责令履行的比例不超过1%。

9.开展经常性政风行风教育,全年没有发生被群众举报或者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违法事件。

三、方法步骤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3月)

各省辖市和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指导督促所属行政执法队伍,对照活动主要内容,查摆存在的问题,制定活动计划,部署工作,宣传动员,为活动开展创造浓厚氛围。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4月至10月)

各省辖市和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照活动内容和具体要求,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及时制定活动方案和工作台帐,积极创造条件,对存在的问题逐步落实到位,确保活动的开展取得实效。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11月至12月)

各省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11月底前要对所属区、县(市)行政执法队伍“服务提升年”活动开展成效进行初检,并将初检结果上报省厅。省厅将于12月初组成检查考核组对各地 “服务提升年”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对开展工作较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批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把开展行政执法队伍“服务提升年”活动摆上重要位置,提上重要议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狠抓工作落实。各单位要按照方案要求,制定本地本单位工作方案,并认真抓好落实,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三)强化监督指导。省厅将于7月份对各单位活动开展情况进行一次督察,重点督促队伍建制、人员编制、经费待遇、执法装备等有关问题的解决。各省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也要切实加强督查指导,确保“服务提升年”活动取得明显成效。

【篇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明办关于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青年文明号集体中开展学雷锋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精神文明建设

【发布部门】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2.02.29

【实施日期】2012.0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明办关于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青年文明号集体中开展学雷锋活动的通知

各省辖市、各省管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学雷锋活动的意见》和河南省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关于在全省青年文明号集体中开展学雷锋活动的通知》精神,传承和弘扬雷锋精神,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不断提升广大青年思想道德素质,发挥青年文明号集体示范导向作用。厅文明办决定在青年文明号集体中深入开展“3.5”期间学雷锋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要求

以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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