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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解读完整版2022范文二篇

时间:2022-05-21 09:00:02 来源:网友投稿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民法典解读完整版20202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民法典解读完整版20202篇

【篇1】民法典解读完整版2020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  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篇2】民法典解读完整版2020

195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力量起草民法典。此后,由于反右斗争扩大化,立法活动被终止。

1962年,民法典起草工作再次被提上议程,并于1964年完成了草案(试拟稿)。后因“文化大革命”而停止。

1979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组织民法典起草工作,至1982年形成民法草案第四稿。虽然草案并未正式通过成为法律,但现行的民法通则都是以该草案为基础。

2002年12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民法草案。之后,由于物权法尚未制定,加之对民法草案认识分歧较大等原因,民法草案最终被搁置下来。

2014年11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编纂民法典。

2016年3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副秘书长、发言人傅莹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民法典编纂工作已经启动,从做法上分两步走,第一步是制定民法总则,第二步是全面整合民事法律。民法总则的征求意见稿已经出来,预期6月份能够提请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5]

2016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了民法总则草案,标志着民法典编纂工作进入立法程序。

2017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8年8月27日,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不再保留计划生育的有关内容,新增离婚冷静期[6]。12月23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12月23日,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为体现对合同的保护,二审稿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2019年6月25日,栗战书委员长主持召开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和民法典继承编草案。12月20日,法工委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将2017年已经出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编入草案,重新编排条文序号,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提请12月常委会会议审议。12月23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沈春耀作关于《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修改情况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编纂情况的汇报。据沈春耀介绍,民法典(草案)共7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1260条。12月24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民法典草案[7]。12月28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提请审议民法典草案的议案,决定将民法典草案提请2020年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8]。

2020年5月22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王晨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9]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生效前,司法实践中,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一般适用《侵权责任法》进行判决,除此之外主要适用2017年12月14 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医疗损害纠纷司法解释》”)[1]。而产品质量纠纷也一般适用《侵权责任法》进行判决,但除此之外主要参考适用的法律为《产品质量法》[2]。值得注意的是,因医疗产品责任纠纷既从属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又具有产品责任纠纷的特点,因此结合上述两个案由,实践中存在同时适用《产品质量法》和《医疗损害纠纷司法解释》[3]。但医疗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外的其他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引用《产品质量法》的判决数量为0个。由此可知,医疗产品责任纠纷和产品责任纠纷适用法律具有一定的重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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