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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先进单位奖励规定范文(通用5篇)

时间:2022-05-21 10:25:02 来源:网友投稿

单位,指机关、团体或属于一个机关、团体的各个部门;指数学方面或物理方面计量事物的标准量的名称。一般有:米(m)、千米(km)、牛(顿) N、帕(斯卡)Pa等单位;在佛教传统意义上讲单位,特指长度、质量、时间等的定量单位,也有专门的术语如:刹那,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计划生育先进单位奖励规定5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计划生育先进单位奖励规定5篇

【篇一】计划生育先进单位奖励规定

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重点评估指标

  1.坚持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相关部门齐抓共管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工作,各部门责任落实。确保公民享受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落实。

  2.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人均事业经费投入符合中央和省的要求。确保免费基本服务项目及相关经常性工作经费拨付到位。县、乡、村计生工作人员工资报酬落实率达100%。

  3.县、乡级服务机构建设标准化规范化,机构健全稳定,依法开展服务,三年无技术服务事故发生。村级服务室满足服务需要。

  4.服务人员编制落实,结构合理,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注册及晋升等渠道畅通,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符合执业要求。

  5.经常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群众应享有的基本权利知晓率达90%,避孕方法基本知识知晓率达85%以上。

  6.已婚育龄夫妇享有免费的基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落实率达100%。药具服务满足育龄人群的需求。流动人口免费服务率达到80%以上。

  7.育龄群众获得规范的技术服务,术后随访服务率、落实避孕措施及时率达90%,出生人流比0.30以下。避孕方法知情选择达90%以上。全面开展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和生殖保健服务。

  8.建立以群众需求为导向的决策服务机制和人口信息管理服务平台,信息准确率达95%以上。

  9.三年符合政策生育率高于本省(区、市)平均水平。出生人口性别比正常或偏高的出生人口性别比得到遏制并出现稳步下降的态势。

  10.县级服务机构达到“四优一满意”要求。群众对计划生育服务和作风建设满意率达90%以上。

【篇二】计划生育先进单位奖励规定

“计划生育奖励”:福利还是奖励
作者:柴叶
来源:《人力资源》2015年第04期

         2002年施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在该法规的要求下,各省市纷纷出台了相关实施细则,明确了用人单位有义务支付劳动者基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所享有的奖励。如苏州市规定,持有《独生子女光荣证》的企业职工,在子女满14周岁前,用人单位按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标准支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职工退休后可选择从单位领取一定数额的计划生育奖励金。另外,在一定条件下,用人单位需按比例报销劳动者独生子女及符合计划生育的非独生子女医疗费等。

         那么,这种“计划生育奖励”是否是《劳动法》所指的福利,或者仅是对员工的一种特殊奖励?对其性质的定位,将直接决定着发生争议时,是否被纳为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对此,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颇有争议。

        观点:属于“法定福利”,

        劳动仲裁应予受理

         李女士系山东青岛市一家国有改制企业的职工,其与丈夫在1985年领取了《独生子女光荣证》,2009年,李女士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得知,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员工退休时可以从单位一次性领取养老补助。李女士找到单位协商,单位提出,公司已经支付了工资,并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李女士应从社保基金领取养老金。一次性养老补助是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的福利,现在企业已经改制成私营企业,自负盈亏,是否发放此项福利应由企业根据经营状况自主决定。因双方协商未果,李女士提起劳动仲裁。

        仲裁庭受理后认为,根据《青岛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本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该养老补助是企业根据法律规定应给予特定职工的福利,企业应当予以支付,裁决支持了李女士的仲裁请求。

【篇三】计划生育先进单位奖励规定

工作计划:________

计划生育法定奖励规定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计划生育法定奖励规定

一、关于法定奖励及扶助对象、标准及发放渠道

(一)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对象、标准及发放渠道

1、奖励对象:年9月1日以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一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且夫妻双方或一方及小孩户籍在本区常住本区的。

2、发放标准:每户一次性发给1000元奖励费。

3、发放渠道:

(1)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及城镇夫妻双方均为无业居民的独生子女家庭户由户籍所在地镇(街)负责发放。

(2)户籍在本区且居住在本区,在本区外资企业、合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作,其企业无法兑现奖励费的员工,持所在单位有效证明,由户籍所在镇(街)负责发放。

(3)夫妻双方在区内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夫妻所在单位各发500元;夫妻一方在区内有工作单位的,另一方无单位的,由有单位方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1000元。

(4)区内教育系统各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区教育局统一发放。

(二)放弃再生育家庭的奖励对象、标准及发放渠道

1、奖励对象:农村生育一个女孩和城镇居民符合再生育条件自愿不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

2、发放标准:每户一次性发给XX元的奖励费。

3、发放渠道:由夫妻双方户籍所在镇(街)负责发放。

(三)农村生育两个女孩并已绝育夫妻的奖励对象、标准及发放渠道

1、奖励对象:农村生育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妻一方已落实绝育措施的。

2、发放标准:每户一次性发给XX元的奖励费。

3、发放渠道:由夫妻双方户籍所在镇(街)负责发放。

二、关于特别扶助对象、标准及发放渠道

(一)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的扶助对象、标准及发放渠道

1、扶助对象:夫妻双方年1月1日以后出生,户籍在本区且常住在本区的农村和城镇独生子女伤残等级达3级以上的伤残家庭。

2、扶助标准:夫妻双方每人每月发给300元的扶助金,直至子女康复为止。

3、发放渠道:由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镇(街)负责发放。

(二)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扶助对象、标准及发放渠道

1、扶助对象:夫妻双方年1月1日以后出生,只生育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及收养的,女方年满49周岁的家庭。

2、扶助标准:夫妻双方每人每月发给400元的扶助金。

3、发放渠道:由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镇(街)负责发放。

三、关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扶助对象、标准及发放渠道

(一)扶助对象:居住在本辖区的农村城镇居民(含流动人口)在本省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经县(区)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组织鉴定为三等(含三等)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

(二)扶助标准:二等手术并发症每人每月300元;三等手术并发症每人每月200元直至治愈或康复。

(三)发放渠道:由区计划生育服务站负责发放。

四、关于奖励扶助的办理程序

(一)符合法定奖励条件对象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生育服务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及其他有效证明,向户籍地村(社区)领取《区法定计划生育奖励费申领表》,提出申请;

2、村(社区)调查、核实并张榜公布十日后,若群众无异议,将申领表及有关证件复印件等相关材料上报镇(街道)计生办审核;

3、镇(街)计生办审核同意后,将申领表、汇总表、《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有关证件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报区人口计生局审批;

4、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批准同意后按本规定发放。

(二)符合特别扶助条件对象办理程序

1、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子女死亡或伤残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提出申请;

2、村(社区)核实后,将申领表及有关证件复印件等相关材料上报镇(街道)计生办审核;若夫妻双方户籍地和常住地不在同一个镇(街),申领表中需由户籍所在地村(社区)、镇(街)计生办盖章,并注明享受独生子女奖励费情况;

3、镇(街)计生办审核后,将申领表、汇总表、《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有关证件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报区人口计生局审批;

4、区人口计生局批准同意后按本规定发放。

(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的资格确认程序

1、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由省人口计生委制作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交身份证、婚育证明、计划生育手术证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2、村(社区)委会收到并发症人员申请材料起5个工作日完成对当事人申请材料的审议工作。无异议的,签署申报资格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报镇(街)计生办审核。

3、镇(街)计生办对村(社区)委会申报的并发症扶助人员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无异议的,在《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婚育证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上报区人口计生局审批。

4、区人口计生局对镇(街)计生办报送的并发症扶助人员资料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五、法定奖励及扶助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1、镇(街)计生办要建立法定奖励及各类扶助对象资料档案,并报区计划生育局备案。

2、区、镇(街)、村(社区)负责审核、审批的有关工作人员要落实责任制。严禁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给予兑现奖励费的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不办理的,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应责令及时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对于奖励对象领取奖励费后,违法再生育的,计生部门要及时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生育服务证》,追回奖励费,并按《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4、法定奖励及各类扶助经费由区财政每年列入预算,由区人口计生局核发。

5、区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法定奖励及扶助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每年组织一次联合督查,确保经费专款专用,发放到位。

六、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七、本规定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具体实施及解释。

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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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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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计划生育先进单位奖励规定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

一、对象确认条件

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2.本人及配偶均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3.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现存活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二、扶助标准

1.农村独生子和双女家庭父母每人每年1080元;

2.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父母每人每年1560元。

三、办理流程

本人申请—村(居)审议—乡(镇)审核公示—县计生委审批—县财政局核准—农村商业银行打卡。

咨询监督电话:56558599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

一、对象确认条件

申请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的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2.具有本市户籍;

3.现无存活子女或现存活一个子女(包括合法收养一个子女)本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女方年满49周岁。

二、扶助标准

1.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家庭父母每人每年2760元;

2.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每人每年3120元。

三、办理流程

本人申请—村(居)审议—乡(镇)审核公示—县计生委审批—县财政局核准—农村商业银行打卡。

咨询监督电话:56558599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

一、申报对象、条件和不差水平

凡具有我县居民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城乡低保保障标准线的居民(城镇居民月收入低于240元,农村居民年收入低于1400元),可申请低保,实行差额补助,目前城镇低保平均不差额为150元/人.月,农村低保平均补差额为800元/人.年。

二、申请审批程序

户主申请—社区(村)委会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乡镇审核—张榜公示—县民政局审批—张榜公示—县财政局审核后拨付资金—金融机构代发。

三、严格评审政策,加强违规查处和责任追究

城乡低保评议、符合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低保政策,坚持“七保、十四不保”坚决做到“六禁止”。

(一)“七保”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困难家庭,优先纳入农村低保;

1.农村“三无”对象(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已享受孤儿、五保供养的除外);

2.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且孩子未成年的困难家庭;

3.家庭成员均系年老、年幼岁有赡、抚(扶)养人,但赡、抚(扶)人无赡、抚(扶)能力,且生活困难的家庭;

4.家庭主要劳动力患重大疾病、因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不能从事基本劳动的,且生活困难的家庭;

5.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口占户人口一半以上的家庭;

6.住房不避风雨的家庭;

7.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及其它原因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

(二)“十四不保”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不得享受农村低保;

1.5年内修建自由住房、购买商品房(不含因灾害重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拆迁房屋)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2.家庭拥有或使用汽车、摩托、船舶、工程机械(残疾人代步车除外)及拥有大型农机具的;

3.拥有经营门面、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业主;

4.家庭拥有高档相机、电脑的;

5.有证券投资或其他较大金额交易行为的;

6.放弃法定赡养、抚养、扶养费及其他合法收入的;

7.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成员拥有汽车、大型机械、两处以上房产、或注册资金5万元以上企业的;

8. 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成员拥有汽车、大型机械、两处以上房产、或注册资金5万元以上企业的;

9.不在户口所在地居住达半年以上的;

10.家庭成员中有择校就读、出国留学的;

11.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能自食其力者,无正当理由不就业的;

12.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成员、收入状况、从业情况和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情况的;

13.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一般水平的,且好逸恶劳的;

14.不接受低保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或侮辱、殴打工作人员、干扰、破坏低保工作的。

(三)“六禁止”

1.禁止平均分配农村低保金;

2.禁止“拼户保”

3.禁止利用学生顶名申报低保;

4.禁止优亲厚友办理低保;

5.禁止挤占、克扣、挪用农村低保金;

6.禁止吃拿卡要,故意设立门槛向低保申请人索要财物,收受申请人财物,刁难低保申请人。

咨询监督电话:56836999

种粮农民农资综合直补

一、补贴原则

谁种粮、谁享受补贴;严禁截留、挪用、集体代领补贴资金;严禁合户打捆、代领补贴资金、严禁抵扣任何款项、严禁抵顶村内“一事一议”筹资和其它经营服务性费用。

二、补贴对象及范围

凡在我县辖区内种粮食的农民以及承包土地进行规模化粮食种植的大户和业主。为鼓励种粮大户生产积极性,对单季种植粮食作物种植面积达50亩以上的,另给予特殊补贴。种粮大户必备的三个条件:一是种植粮食单季作物达50亩以上;二是大户自己耕种,生产全过程(如生产资料投入、生产聘工、产品处理等)由大户承担;三是有合法有序的土地流转手续。

三、补贴标准

一般户按照全县当年的补贴标准执行。对种粮大户实行两个档次补贴标准,即:种植50亩以上(含50亩)至100亩以下和种植100亩以上(含100亩)两档,同一户在同一季种植补贴粮食作物2种以上,其补贴标准按照作物种植面积累计确定。种粮大户补贴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具体补贴标准按当年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方案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办理流程

农户申报—村“两委”核查—乡镇初审—县级审核—县直补领导小组审批—农村商业银行打卡发放。

咨询电话:56568901

水稻、玉米、小麦、油菜良种补贴

一、补贴原则

谁种植谁享受补贴:严禁截留、挪用、集体代领补贴资金;严禁合户打捆、代领补贴资金;严禁抵扣任何款项;严禁抵顶村内“一事一议”筹资和其它经营服务性费用。

二、补贴对象及范围

凡在我县辖区内种植良种水稻、玉米、小麦、油菜的农户或业主。

三、补贴标准

按实际种植面积,水稻每亩补贴15元,玉米每亩补贴10元,小麦每亩补贴10元,油菜每亩补贴10元。

四、办理流程

五、农户申报—村“两委”核查—乡镇初审—县级审核—直补领导小组审批—农村商业银行打卡发放。

咨询监督电话:56568901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

一、补贴对象

本市农民、农场(林场)职工和直接从事农机工作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购买重庆市2011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以下简称补贴目录)中德农业机械从事农业生产,均可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本市企业、服务组织及城镇居民直接从事农业生产,通过申请和审批后,也可享受农业机械购置补贴。

二、补贴标准

实行分类定额补贴,产品同机型、同配置补贴标准相同,单台最高补贴额按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最高限额执行。对适合我市丘陵山区的小型插秧机和收割机实行中央和地方累加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以《重庆市2011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为准。

三、办理流程

(一)分级审批

1.购买补贴目录中单价1万元以下的农业机械不需申请,可直接购买(城镇居民、企业及涉农服务组织除外)。

2.本年度内,个人购买补贴目录中同一品目的农业机械不超过2台套。农机服务组织购买农业机械,单价1万元以下且数量不超过30台套的,单价1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且数量不超过10台套的,由县农机主管部门审批。

3.购买补贴目录中插秧机和单价5万元及以上的机具实行市级审批。对使用季节性强的插秧机、联合收割机等,在季节末或季节后,购前申请原则上不予审批,已审批但未购买的购前申请失效。

(二)申购程序

见下页《购买补贴农机流程图》

四、机具购置

购机者原则上在本区县具有资格的补贴经销商处购买年度补贴目录内的农机产品,才能享受补贴。其中单价1万元及以上农机具购前申请审批通过后,购机者可以在本市内跨区县购买,但补贴核实申报仍然由购前申请审批区县负责。

咨询监督电话:56529226

畜牧保险保费补贴

畜牧保险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农民自愿、保费补贴”的原则。我县目前已开展的畜牧保险畜种有能繁母猪、肉牛、山羊和生猪,对上述品种的保险保费财政给予补贴,具体政策是:

一、投保范围

1.投保的品种必须是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

2.投保时能繁母猪在200日龄以上4周岁以下;牛龄在3月龄以上或体重在100公斤以上至7周岁以下(不含);羊自分栏饲养之日至5周岁以下(不含);生猪在20公斤以上。

3.投保的场(户)牛存档在10头以上,羊存档在50只以上,生猪存档100头以上。

4.饲养场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5.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参加保险的畜种个体应无伤残,无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已进行免疫接种。

6.有能识别保险身份的标牌标识。

7.投保时应全群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或部分投保。

二、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内,对属于保险合同列明养殖地点内的保险畜禽,经当地畜牧兽医部门确诊患疾病死亡的,承保公司负责赔偿。

三、责任免除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畜禽的死亡,承保公司不负责赔偿:

1.养殖户及其家庭成员、饲养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

2.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

四、保险金额

能繁母猪1000元/头;生猪500元/头;牛2000元/头;山羊400元/只。

五、保险费

保险费率为6%,即能繁母猪60元/头,牛120元/头,山羊24元/头,生猪30元/头。能繁母猪保险费由农户承担20%,财政补贴80%;生猪、牛、山羊的保险费由农户承担30%,财政补贴70%。

六、保险期限

1.能繁母猪、牛、山羊的保险期限为一年,生猪的保险期限为5个月,以保险单中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2.在保险期内,将投保的畜禽部分或全部出售、宰杀或调离保险单中约定的养殖地点的,该部分或全部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3.自保险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为保险畜禽的疾病观察期。观察期内因疾病死亡的,保险人退换保险费,保险合同解除。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母猪,免除观察期。

咨询监督电话;56554185

农村建房政策

农村村民建房取得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城镇规划区居民建房取得县规划局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楼层均在三层以上的建设工程需到县城乡建委申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一、申请条件

已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二、申请所需的材料

《施工许可申请表》;国土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需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已经确定建筑工程监理单位、施工企业及劳务公司;有满足施工需要的且通过施工图审查备案并取得备案凭证;有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制定有经报审程序合格的、切实可行的、科学合理的施工方案;压证施工;是否缴清配套费;填写基本情况统计表、现场勘验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办理流程

本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初审—乡(镇)审核—县城乡建委审批。

咨询监督电话:56550108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一、参保对象

本县户籍年满16周岁以上(在校生除外)的农村居民,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城镇年满60周岁以上的且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退林)待遇的人员。

二、人员类别划分办法

2010年9月30日已满16周岁未满45周岁的为青年人员;

2010年9月30日已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的为中年人员;

2010年9月30日时已满60周岁的为老年人员。参保人员出生日期以本人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三、参保缴费办法

1.老年人员(60周岁以上):有三个档次(40、60、90元/月)供选择,缴费月数按本人距75周岁余命的实际月数计算,最低不得少于60个月。缴费档次一经确定,不能更改。老年人员也可以选择不缴费,但同一户口簿内的子女应参保缴费。老年人员必须在2011年内参保。

2.中年人员(46-59周岁);按年参保缴费。2010年参保且缴费未中断的可以在达到60周岁时选择一次I系那个补足15年。

3.青年人员(45周岁以下):缴费年限必须达到15年以上。

中、青年人员有5个档次(100、200、400、600、900元/年)供选择,中、青年人员还可在每年11月20日前更改下年度缴费档次。

以上各类人员缴费成功的当月,国家还给每人每年补贴30元,其中,对残疾等级达到1、2级的重度残疾人,政府每人每年再代缴40元养老保险费。

四、参保人死亡退费

参保人在享受待遇之前死亡的,由县级经办单位将参保人个人缴费部门的本金和利息一次性退回参保人亲属或利益相关人。

五、养老保险待遇计发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目前为每人每月80元,由政府发给。今后随经济发展和物价指数等因素适时调整。

个人账户养老金:由本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含利息)÷139个月。

个人缴费、政府缴费补贴全部进入个人账户,并按规定计息。

六、领保人员死亡待遇

参保人在享受待遇之后死亡的,按固定领取一次性死亡补助金,标准为死亡时本人上月养老待遇乘以12个月。个人账户还有余额的,按规定将该死亡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的余额退给参保人亲属或利益相关人。

七、办理流程

1.办理参保流程:参保人申报—村社受理核对—乡镇社保中心办理。

2.办理养老待遇流程:参保人申报—村社受理核对—乡镇社保中心初审—县级审批。

3.办理死亡待遇流程:死者亲属申报—公安机关注销户口证明、村社证明—乡镇社保中心初审—县级审批。

咨询监督电话:56551760

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一、参保对象及缴费筹资标准

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奉节县城乡户籍居民,以户为单位居民可以自由选择其中的一个档次参保。2011年有两档筹资标准:一档居民自筹30元,二档居民自筹120元。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城镇本人收入低于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持证残疾人参保,政府按30元/人标准资助。这部分人员选择一档参保,个人不缴费;选择二档参保,个人缴费90元。对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中的在乡老复员军人按120元/人标准资助,按二档参保。困难居民由乡镇民政、残联、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对这类人员资格进行初审,报县级部门确认。

二、参保程序

持身份证(户口簿)或2010年度的《奉节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证》,在2010年12月10日前,到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或村(居)委会缴纳规定的参保资金并进行登记,索取《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收费专用收据》,后领取2011年度《奉节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证》。居民因故在2010年12月10日前未参保缴费的,可在2010年12月11日后全额缴费(包括财政补助部分,参加一档缴费150元,参加二档缴费240元)。但有三个月待遇支付等待期。

三、补偿标准

1.普通门诊补偿:一档封顶线45元/人,二档封顶线70元/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定点药房门诊或购药报销比例为60%,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报销比例为30%,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报销比例为15%。一、二档参保居民报销比例相同。普通门诊账户基金仅限当年内使用,未使用或未用完的不结转下年使用,亦不冲抵下年参保自筹资金,划入统筹金管理使用。对2010年度及其以前的家庭账户基金为使用或未用完的基金,可以在2011年内继续使用。

2.重大疾病门诊补偿:在二级及其以上分盈利性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发生的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和镇痛治疗,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肾脏、肝脏、骨髓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等3种重大疾病的门诊医药费用,只设一次起付线,按住院办法支付。城乡医疗求助对象出现上述情况,其门诊医疗费用经居民医保报销后,剩余部分再按重大疾病住院救助办法给予救助。

3.成年人住院补偿标准:一档二档参保居民住院起付线相同:一级医疗机构(含未定级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0元,二级医疗机构(含未定级的县、市级医疗机构)300元,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一档参保居民住院报销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75%,二级医疗机构55%,三级医疗机构40%。二档参保居民住院报销比例在一档的基础上提高5%。一档参保居民住院报销封顶线6万元,二档参保居民住院报销封顶线10万元。

4.未成年人补偿标准:未成年人(之截止2011年12月31日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住院报销比例在同档参保成年人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未成年人的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纳入重大疾病支付范围,在二级及其以上医疗机构门诊与住院报销比例相同,封顶线(含住院和门诊)提高为一档10万元、二档15万元。急性白血病(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的待遇支付办法按市上要求另行制定。

5.参保孕产妇补偿标准:孕产期保健检查诊疗服务项目实行定额补助每人100元,住院分娩平产的每例孕产妇定额补助400元,剖宫产按住院补偿标准执行。

四、办理流程

在县内持合作医疗证和身份证件,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或定点药房购药,门诊补偿档次兑付,住院补偿在出院时进行核算补偿,患者只需要在处方和补偿登记表上签字认可。在县外非盈利性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药费用自己先垫付,应当在入院后3日内电话报告乡镇社会保障中心,出院后一个月内,凭出院证明、医院诊断证明、住院收费发票、住院费用清单、身份证、《奉节县城乡居民合作保险医疗证》到所在乡镇(中心)卫生院申报补偿费用。

咨询监督电话:56567632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

一、补偿对象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规划设计红线确定的拟复垦建设用地。

二、补偿标准

1.废弃宅基地或工矿用地

废弃宅基地指房屋结构不完整、断垣残壁,地上残留建筑物不具备居住使用功能的房屋宅基地。按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工矿用地的占地面积5元/平方米补偿残值。

2.闲置房屋

闲置房屋指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合法农村住宅的房地产权利人,已经在其他地方建设了新的住房,且原有的宅基地不准备再次利用。按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占地面积10元/平方米补偿。

3.有一户一宅且在新村规划范围内买房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合法农村住宅的房地产权利人,只拥有一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自愿申请复垦,并到新村规划范围内建房的,支付节约用地补偿和其它附属设施补偿。

节约用地补偿指根据农户自愿交出的原宅基地面积,减去申请新建房屋宅基地面积后,按照宅基地补偿标准计算补偿。

其它附属设施:指屋前屋后拟复垦的圈舍、厕所和水泥地。

房屋占地面积补偿标准:砖泥结构255元/平方米、砖木结构180元/平方米、土木结构150元/平方米。

其它附属设施占地面积补偿标准:

(1)简易棚(圈舍、厕所)墙地高度1米及以下按20元/平方米;墙体高度1米到2米按40元/平方米、墙体高度2米及以上按60元/平方米。

(2)地坝、院坝为水泥地面的按10元/平方米。

(3)不在以上范围内的附属设施不进行补偿。

4.完全志愿退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在其他地方拥有农村宅基地且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的房屋权利人,按照户籍制度改革相关政策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三、办理流程

本人申请—专业机构现场测绘—丈量面积—签订复垦协议—市国土局立项—工程实施并验收—补偿。

咨询监督电话:56564848

户籍制度改革宅基地退出补偿

一、办理对象

2010年8月1日后办理农村户口转城镇户口的居民自愿退出农村宅基地

二、补偿办法

宅基地及构筑物补偿;宅基地使用权补偿;购房补助。

三、办理流程

本人申请—县国土局审核—退地及补偿。

咨询监督电话:56564848

【篇五】计划生育先进单位奖励规定

陈城镇计划生育创“国优”工作总结

陈城镇区域面积56平方公里,下辖13个行政村,人口34976人。育龄妇女10065人,育妇率28.78%,已婚育妇7115人,已婚育妇率20.35%。

我镇深入学习贯彻中央《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遵照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创建活动的要求,提出了创建国家级优质服务先进区的目标。近三年来,坚持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以提升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水平为重点,积极推进优质服务工作机制的完善、落实,把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同增进群众生殖健康与家庭幸福统一起来,全镇计划生育优质服务不断深化,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整体水平进一步提高。上半年计划生育符合率保持在95.54 %,群众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满意率达到95%以上。今年被市评为2011-2015年“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示范乡镇,现对照国家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要求进行自评,各项工作指标基本符合要求,下面将我镇创建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组织领导方面

镇党委、政府历来高度重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近年来更是把坚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摆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位置,确保责任、措施、投入三个到位。

一是把人口计划生育纳入“十二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镇党代会、人代会还把争创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列入到工作报告的具体内容。

二是镇党委、政府每年定期听取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专题汇报,组织召开全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会议,部署明确年度工作目标与任务,表彰奖励人口计生工作先进村,与各村签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每年组织一次人口形势、计生法规的学习论坛,进一步增强了各级党政领导的人口安全意识,为促进我镇人口与经济社会的科学、协调、可持续发展营造了良好的领导与工作环境。

三是强化人口问题的统筹解决。进一步完善了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流动人口计生协调小组与计划生育宣传协调小组的工作职责及考核办法;建立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服务管理、出生缺陷干预、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等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工作机制,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提供了组织和机制保障。

四是镇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每年对计划生育责任单位实施目标管理检查与考核,定期通报考核情况,并把考核结果与评先评优及工作奖金挂钩。坚持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

五是经费得到有力保障。较好地落实了人口计生事业所需的各项经费,年度经费投入符合考核标准。对实行计划生育育龄夫妇实行“孕环情、生殖健康、婚检检查,四项手术、优生检测”五项基本的免费服务制度,计划生育奖扶制度及优惠政策落实率达100%。三年来共投入计划生育事业经费67万元,人均事业经费达到6.4元。今年财政投入比去年提高34%,远远高于同级经常性财政增长幅度,人均达到7.46元。

二、政策导向方面

不断完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工作新机制,制定实施了一系列奖励优惠措施,奖励、优惠、扶持、免费与保障“五位一体”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体系进一步形成。

一是依法落实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政策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扶制度。。从2002年9月后将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提高500元,双农独女户家庭一次性奖励提高到1000元,五年来共发放独生子女奖励经费73.05万元。2004年建立了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对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计划生育并发症对象、困难女儿户和计生干部实施经济救助,共有52名困难群众受到救助,发放公益救助金15.6 万元。照市县政府的统一部署,2005年实施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目前全镇有54户双农独女户主动放弃了再生育指标,独生子女领证率由2003年的44.3%提高到67.14 %。

二是全面推行计划生育免费服务制度。为确保育龄群众充分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技术的免费服务,积极参与政府倡导的人口素质工程,免费服务率达到100%。

三、依法行政方面

全面推进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得到全面实施,无行政侵权行为和计划生育恶性案件发生,营造了稳定低生育水平的良好法治环境。

一是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决定》和《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把每年9月份作为全镇计划生育法制宣传活动月,营造浓厚的依法推行计划生育的氛围,坚持依法规范人们的生育行为。印发的各种宣传资料及时发送到基层计生服务员手中,为依法推行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法律和政策保障。

二是以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为契机,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对领导干部和计生干部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加强人口计生法制学习,提高干部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水平;全镇计生干部系统业务培训每年举办两次,依法规范行政行为。

三是坚持政务公开,打造阳光计生。全镇各村计划生育村务公开内容有:奖励扶助政策、再生育条件、出生初婚四术、未落实名单、违法生育等内容向群众公开、提供服务指南。提高了育龄群众的人口计生基本常识,增强了人口计生工作的政策透明度,也融入了优质服务的亲和力。

四是坚持部门联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积极开展关爱女孩行动,联合开展打击非法行医等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查处非法鉴定胎儿性别,三年来共查处“两非”案件两例。安装录像监控系统,完善和落实定期孕情检查服务,把再生育全过程的管理服务纳入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

四、服务质量方面

在全国计生优质服务单位创建过程中,始终坚持以人的全面发展为核心、以群众需求为导向、以人民满意为标准的工作理念,全面提升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优质服务水平。

一是改善服务环境,强化服务阵地的规范化建设。以服务所标识化、规范化建设为抓手,按照“环境优美、技术优良、服务优质、管理优秀、群众满意”的建设要求,县、镇两级财政投入32万元,重点加强了技术服务阵地的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装备和人员配备。服务所进行了全面装修和设施改善,进一步完善计生服务规范与标识规范,成为广大育龄群众的温暖之家。

二是拓宽服务领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运行。我镇认真制定了工程项目的实施计划,在全镇范围内广泛开展了避孕节育知情选择、生殖道感染防治和出生缺陷干预活动。建立了妇女生殖健康免费年检档案制度,近三年来共有6354名已婚育龄妇女参加生殖健康检查,年普查率达到53.25%;免费“三查”9763人次。积极推进和规范避孕方法知情选择,着手实施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优孕优育工程”项目,重视青少年生殖健康教育,我镇实施的青春期性健康教育项目及艾滋病预防项目。积极开展男性生殖健康宣传服务活动,通过多种形式使男性生殖健康活动得到了全面的推开。

三是认真开展育龄群众需求调查。确定每年3月份为计划生育宣传服务随访月,组织人员上门开展需求调查,获取群众对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需求信息,三年来共调查育龄妇女6354名,根据群众需求确定优质服务的项目和方式方法,进一步增强了优质服务的针对性和主动性,提高了群众的满意率。

四是深化宣传教育,推进婚育文明建设。紧紧抓住学习贯彻中央《决定》这条主线,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和“关爱女孩行动”,通过媒体宣传和知识竞赛、专题讲座、文艺演出等载体,营造婚育文明的良好氛围。全镇设立计生宣传栏14个, 20平方米以上计划生育公益广告牌6块,规范的计生宣传标语18条,在陈城村设立拥有200册以上各类计生书籍的村级生育文化图书角;镇人口学校举办人口理论、五期教育等培训班与讲座12场次,印发计生宣传品、科普知识小折页1.25万份,宣传品进村入户率达到100%,育龄群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知识知晓率达到90%以上,婚育文化氛围逐步浓厚。

五是开展避孕药具绿色通道村村行活动。全镇建立免费避孕药具发放点14个,每个发放网点都有统一明显的免费领取标识,方便了育龄群众就近领取,各村计生服务员都经过避孕药具知识的短期培训。

五、队伍作风方面

全面加强人口计生系统队伍的行风建设,围绕创优争先的整体目标,着力建设一支宗旨明确、业务精通、爱岗敬业的高素质基层计生干部队伍,努力打造“数字计生”。

一是加强基层队伍建设,配好配强各级计生干部。现人口计生办工作人员 16名,指导站技术服务人员7名,其中1 名为医师职称;村计生专干14名,计生专职副会长13名。为稳定基层队伍,各级十分重视报酬落实工作,村计生服务员年报酬平均在0.74万元,达到村主干的报酬。

二是狠抓队伍的作风建设。在计生系统全面开展行风效能建设和满意站所创建活动、“育龄群众贴心人”等系列争优创先活动,计生工作者的公仆意识和服务创优意识明显增强。

三是开展岗位练兵活动,增强计生干部综合管理服务能力。制订计生干部培训计划,三年来共举办优质服务、法律文书、信息化建设、避孕药具等知识培训班,为全国优质服务先进区的创建,注入了活力和能量。

争创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活动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实践,是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发展人口计生事业的重要载体,我们一定以这次评估为契机,进一步提高全镇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整体水平,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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