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第一条为深化住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住建系统职能转变,强化部门监管责任,按照《兴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县推行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工作方案的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住建办法】兴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供大家参考。
兴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住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住建系统职能转变,强化部门监管责任,按照《兴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县推行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兴政办〔2015〕40号)要求,结合兴安县住建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对行政相对人从事住建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是否符合审批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方式等进行监管;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未经行政审批,擅自从事利用城乡建设相关活动的行为进行监管。
第三条 兴安县住建局负责全县住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各乡(镇)村建站负责主管区域内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具体工作。
第四条 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主要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定期抽验、“飞行检查”、网络核查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等方式,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依法核查审批后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依法查处未经审批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的行为;
(二)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增强检测和预判能力,主动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开展跟踪检查和专项整治;
(三)强化信用监管,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
(四)建立公众举报受理平台,鼓励通过互联网、举报电话、投诉信箱等反映行政相对人在城乡建设方面的问题,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社会公众的投诉。
第五条 根据行政审批事项的性质和特点,可以逐项或分类制定具体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动态调整后,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涉及的具体事中事后监管制度进行相应调整。
第六条 对未履行监管义务或监管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0月31日。
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审批等12项取消的行政审批 事项事中事后监管
为加强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审批、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工程中止施工承发包协议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工商登记情况备案、外商投资企业城乡规划服务资格证书的备案、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规划编制业务备案、因故造成污水处理关键设备停运的备案、因进行设备设施检修、维护需暂停污水处理系统运行或导致处理能力明显下降的同意、超过2 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和超过20 万平方米的居住小区的建筑能耗核准、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备案中标备案、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备案等12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兴安县住建局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以上12项行政审批项目原行政审批对象。
二、监督检查内容
重点监管原行政审批对象依法运作、提供服务的质量、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以及信息公开披露等情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使其依法依规。
三、监督检查方式
通过不定期抽查的形式,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抽查制度、责任追溯制度。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采取随机抽查、专项督查、专项整治、事后稽查和绩效评价等方式,提高监管水平。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制定日常监管制度,扩大抽查覆盖面,及时公开抽查结果。综合运用重大项目辅导、服务发展建议、行政监管劝勉、执法事项提醒、轻微问题警示等方式积极开展行政指导,不断创新监管模式,提高行政监管效能。
加强信息化监管。完善行政审批电子监控系统,通过电子监察手段实现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查、决定等环节的全程监管。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以上12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及时登记备案,做到信息详尽、准确。
(二)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与区、市行政审批事项一致。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现场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书面通报,或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有关法规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设立备案等32项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