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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办法】黄埔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时间:2023-05-19 20:25:07 来源:网友投稿

黄埔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黄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广大员工和群众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并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消除事故隐患,防止出现生产安全事故瞒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监办法】黄埔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供大家参考。

【安监办法】黄埔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黄埔区安全生产事故

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黄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广大员工和群众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并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消除事故隐患,防止出现生产安全事故瞒报、漏报现象,严厉查处辖内危险化学品领域非法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举报。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

第三条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开电子邮箱、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并设立24小时投诉举报电话,受理举报人的来电。

投诉举报电话:82378569

传真电话:82378902

投诉举报邮箱:hpajjbgs@hp.gov.cn  

举报地址:黄埔区大沙东路333号区机关大院附楼602

邮政编码:510700

第四条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后,发现不属本部门管辖的事项,应当告知投诉者向有管辖权的投诉工作机构投诉或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登记的举报资料移送相关监管部门调查核实;情况紧急的,应立即移交。

第五条  对举报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情况基本属实且有关部门尚未知悉、掌握有关情况的属有效举报,举报人可获得奖励。

第六条  举报人就相同事项分别向不同级别政府或不同部门举报的,只能获得一次奖励。

同一事项有两个以上举报人的,对举报在先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物质奖励,对其他举报人可给予表扬鼓励。

两人(或单位)以上(含两人、两单位)联名举报,按一案进行奖励。奖励金分配由举报者协商确定;无法确定的,奖励金平均分配。

第七条  举报人应按以下要求进行举报:

(一)准确提供被举报人(单位)的真实姓名(名称)、地址、电话等有效查找方式。

(二)简要描述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事故隐患现状及已经或将要产生的危害,被瞒报事故的时间、地点和受害人身份,并尽可能提供有效线索或证据。

(三)举报人自愿表明自己身份的,提供真实姓名、工作单位、住址或联系电话等有效通讯方式;暂不愿公开自己身份的,应留下本人的有效联系方式。

(四)举报人对自己所举报的内容负责。对有意诬告、诽谤被举报对象的,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条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受理的举报案件,经查处核对属实、依法处罚后,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和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举报一般违法行为(不含危险化学品领域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属实的,奖励额度为500元至1000元;

(二)举报重大事故隐患查处属实的,奖励额度为3000元至1万元;

(三)举报危险化学品领域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属实的,奖励额度为1000元至1万元。

第九条  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所需资金在区财政划拨的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中列支,列入年度预算。

第十条  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采取以下措施对举报人进行保护:

(一)举报受理、查处工作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

1.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对外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信息;

2.不得将举报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或有可能对举报人产生不利后果的其他人员和单位;

3.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向被调查对象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不暴露举报人的身份,不公开匿名的举报书信材料及电话录音。

(二)实行回避制度。凡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与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对违反保密规定或不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严肃处理。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区纪检监察部门、公安、检察机关严肃查处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不法行为。

第十一条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举报受理,奖励核实、评审和奖励金发放工作,区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成立奖励评审小组,每季度进行举报奖励核实和评审工作,必要时可邀请安全生产方面的专家参与评审,填写《广州市黄埔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经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审批后发放奖励金。

第十三条  经查实或认定的有效举报,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所留的有效联系方式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签收领取奖励金。

受到奖励的举报人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励金(遇到不可抗力除外);逾期未领的,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第十四条  《广州市黄埔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金付款专用凭证》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为保密件保存。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工作人员及其亲属,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评估修订。《黄埔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埔安监〔2011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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