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意见】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意见(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
服务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4〕34号),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促进政府公共服务事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首都城市功能战略定位和我区“全面深度转型、高端绿色发展”的总要求,贯彻落实北京市委《关于开展区县城市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切实履行政府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推进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建立健全公平、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体系,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
工作目标:政府部门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通过制定公共政策,确定公共服务标准,落实具体措施,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满足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需求。推动城市管理重心下移和专业职能下沉,积极构建行政综合、法治综合、上下综合、社会综合的城市综合管理体系,提升社会治理水平。转变工作重心,逐步实现公共服务由“政府直接提供、直接管理”转变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实施监管”,将工作重心转移到制定发展规划、确定服务标准、加强监督管理、了解公共需求等方面。提升支出效益,优化支出结构,提高公共产品供给能力,为社会提供数量更多、质量更优的公共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注重实效原则。政府购买服务的重点放在公共服务缺失、水平不高、效率不高的领域。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降低服务成本,有利于提升服务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的标准,推动政府购买服务,确保取得实效。
(二)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向社会公开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年度计划和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切实保证公众及服务对象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三)权责明确的原则。合理界定项目范围,明晰政府、社会组织、服务对象在购买、提供和享受社会服务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公共服务项目稳步推进。
(四)竞争择优的原则。引入竞争机制,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均平等参与服务供给的竞争。
(五)协调一致的原则。建立机构编制与政府购买服务的协调机制,将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与事业单位改革有机衔接,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
三、购买内容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政府职责范围内,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事务性管理以及履行政府职责所需的辅助性服务。应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一)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包括:公共教育、卫生、文化体育、交通、住房保障、人才服务、社会保障、就业、环境保护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事项。
(二)社会事务服务事项。包括:社区事务、养老助残、社会救助、法律援助、社工服务、社会福利、慈善救济、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市政市容养护、宣传培训等。
(三)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包括: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调研、决策论证、监督评估、绩效评价、招商引资、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培训、行业统计分析、社会审计与资产评估、检验、检疫、检测、会务服务和后勤保障等。
(四)其它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四、购买主体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的参照执行。
五、承接主体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
(一)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
(二)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三)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但要与社会力量公开平等竞争。
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备提供服务所需的设备、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三)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服务的内容确定,但不得附加与服务无关的限制条件。
六、购买程序
(一)编制预算。政府购买服务按照现行预算管理办法列入购买主体部门预算,不单独设立专项资金,坚持“费随事转”。购买主体根据工作需要,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将购买服务经费编入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
(二)政府采购。财政部门对购买主体报送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料进行审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的规定,核定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实施政府采购。
(三)签订并履行合同。服务供应方确定后,购买主体应及时与服务供应方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购买服务的时间、范围、内容、服务要求、资金支付和违约责任事项,并将合同报财政部门备案。服务供应方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提供服务,保证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严禁转包。
(四)资金安排和拨付。根据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政府购买服务所需经费原则上由部门预算安排的一般专项经费和单位公用经费统筹解决。重大项目、重大民生事项或因工作需要临时确定的重要事项需要购买服务的,所需经费由购买主体报政府审批后由财政部门追加安排。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的具体结算办法,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结算手续。
(五)绩效评价。将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纳入政府绩效目标管理,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应及时做好绩效评估;财政部门应会同审计、监察部门,对政府部门实施购买服务的绩效情况进行年度抽检和考评;发挥服务对象和第三方的作用,建立社会力量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信用体系。
七、职责分工
(一)财政部门负责牵头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制定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办法,组织编制并发布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做好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民政、工商管理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能,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企业信息公示、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核实社会组织的资质及相关条件,向购买主体提供社会组织名录。
(三)民政、社会建设部门负责研究制定促进社会组织发展的政府购买服务具体政策。
(四)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制定与政府购买服务相衔接的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五)审计部门要将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的管理、支付、使用效益等全面纳入审计范围,加强监督检查。
(六)具有购买服务需求的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并对购买服务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八、其他规定
(一)本区原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