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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办法】太仓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时间:2023-05-20 16:15:03 来源:网友投稿

太仓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为加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引导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本办法所称引导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文化办法】太仓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文化办法】太仓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太仓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加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引导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引导资金是指由市级年度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促进我市文化产业跨越发展的专项资金。

二、引导资金由太仓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以下简称市文广新局)、财政局共同管理,并对太仓市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

三、引导资金应遵循“保障重点、注重实效、择优扶持、公开公正”的使用原则。

四、市文广新局主要职责

(一)提出年度引导资金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建立文化产业项目信息资料库;

(二)会同市财政局研究提出引导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标准;受理引导资金项目申请,组织专家对申报引导资金的项目开展评审、论证工作;

(三)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引导资金使用计划,对引导资金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和监督;

(四)定期向市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报告年度引导资金使用情况。

五、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引导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安排;

(二)审议年度引导资金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项目申报指南;

(三)会同市文广新局下达引导资金使用计划,并按规定拨付资金;

(四)负责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会同市文广新局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管理工作。

六、引导资金支持重点是政府鼓励投资的,能够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文化产业领域,明显提升太仓文化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迅速壮大文化产业规模,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文化产业项目。

七、引导资金使用范围

(一)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产业集聚区、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文化产业园区等孵化器项目;

(二)创意设计、文化旅游、出版发行、新闻传媒、会展广告、印刷复制、演艺娱乐、工艺美术、影视制作等文化产业项目;

(三)网络业、数字内容和动漫业、游戏软件业、新媒体等新兴文化产业项目;

(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出口项目;

(五)地方传统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和历史文化档案资源产业化开发利用项目;

(六)文化产品的技术研发、市场推广以及行业标准制定和文化服务公共平台建设项目;

(七)代表省、市文化水准并可产业化运作的文化艺术、影视节目等内容生产和品牌打造项目;

(八)文化产业人才培训项目;

(九)参加国际、国家级文化产业交流、博览和展销会;

(十)有助于在扩大就业、增加地方税收等方面产生明显成效的文化产业项目;

(十一)专家评审、项目跟踪评价等工作经费;

(十二)其他重大文化产业项目。

八、引导资金支持方式以实施单位为依托、项目为载体,主要采取项目资助、贷款贴息和奖励三种使用方式,具体方式根据实施单位和项目的不同特点确定,对每个项目申报主体资金支持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50万元。

(一)项目资助。对符合条件的投资和经营项目给予一定资金的资助,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10%

(二)贷款贴息。主要用于能够形成较大产业规模,经济效益显著的文化产业项目的银行贷款利息贴补。根据项目水平和贷款规模确定相应的贷款贴息额度。

(三)奖励。获国家文化部、广电总局和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园区)”等称号的单位一次性给予奖励 50万元,获省文化厅、省广电局和省新闻出版局“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园区)”等称号的单位一次性给予奖励30万元。

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文化服务,被国家有关部委评为文化品牌的,给予一次性2050万元的奖励;文化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文化服务出口额达到50万美元以上的予以人民币510万元奖励。

被列为市级以上传统特色的、非遗文化资源产业化开发利用的项目,按年销售额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为鼓励企业多做贡献,对年主营业务收入规模达到5千万元以上(含5千万元)的文化企业的法人代表给予奖励。奖励的金额按企业上交税收的2‰计。

九、支持探索扶持文化产业发展其他资助形式,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文化产业领域,如风险担保基金、风险投资等形式。

十、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重复享受财政专项同类扶持政策。

十一、申报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必须是在太仓市依法登记注册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股权结构合理的文化产业类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文化事业单位;

(二)管理团队素质较高,具备与完成项目相适应的经营管理能力;单位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资信等级较高;

(三)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及我市国民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规划;

(四)所需资金主要由单位通过自筹、吸引社会资本以及银行贷款的方式解决,原则上为非政府资金投入的项目;

(五)无不良诚信记录。

十二、项目申报程序:

(一)引导资金每年度申报一次。申报单位每年三月底前依据年度申报指南,向市文广新局申请。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项目概况、项目批文(复印件)或规范的项目可行性报告;

3.项目实施进度安排说明、项目预算或决算支出明细情况表;

4.项目单位上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计报告,包括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及银行贷款证明等(复印件);

5.其他相关材料。

(二)市文广新局会同市财政部门对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格、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核。

(三)市文广新局牵头对申报项目按规范程序组织业内专家进行评审;如需要的,进行实地考察。市文广新局、财政局综合专家意见后,提出扶持项目及资金安排建议,报市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经审定的项目,通过网络、报纸等有关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市文广新局、财政局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项目责任合同,并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十三、有下列情形的项目,引导资金不予项目资助:

(一)已获得省、市级文化产业专项引导资金项目资助后的2年内;

(二)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三)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

十四、引导资金由市财政局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市财政局根据引导资金年度预算,按照项目责任合同及实施进度将资金拨付到相关项目单位。

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加强引导资金的管理和核算,主动接受市财政局、文广新局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十五、凡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日常管理按有关制度实行追踪问效。市文广新局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

(一)定期报告制度。项目实施单位应向市文广新局、财政局报送半年度项目进度、资金使用情况等内容的书面材料。

(二)跟踪管理制度。市文广新局、财政局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必要时可委托专家或中介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专题了解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和财务状况、项目实施效益,充分发挥引导资金的导向作用。

十六、引导资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环境和条件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调整的,应及时上报市文广新局、财政局审定后,方可调整。

十七、项目单位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特别是引导资金重点扶持内容的,或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或竣工完成的,市文广新局、财政局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资金。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以虚假、冒领等手段骗取引导资金的;

(二)挪用引导资金的;

(三)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引导资金的行为。

十八、建立绩效考评机制。市财政局会同市文广新局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引导资金项目进行财政支出绩效考评。

十九、绩效考评的主要内容是指引导资金支持项目目标完成情况及其成效。主要考评:

(一)立项目标完成程度、项目验收的有效性;

(二)项目实施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项目对社会可持续影响、项目资金的投入及实际支出情况;

(三)单位财务管理状况、财务管理信息质量等方面的内容。

二十、绩效评价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引导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十一、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太仓市文广新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十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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