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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办法】户县农业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全文完整)

时间:2023-05-20 17:20:09 来源:网友投稿

户县农业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全县农业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创新财政资金分配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新《预算法》、20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业办法】户县农业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农业办法】户县农业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全文完整)



户县农业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全县农业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创新财政资金分配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新《预算法》、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陕西省财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试点方案》(陕办字〔201523号)等文件精神和上级相关要求,设立户县农业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农业基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基金是由县政府设立并按企业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将各种支持农业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整合使用,盘活存量,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效应,增加农业产业资本供给,吸引社会资本投入需政府扶持的重点农业产业领域和环节。优化财政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的分配方式,实现财政资金政策性和效益性的有机统一。

第三条  农业基金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引导性、间接性、非营利性和市场化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农业基金来源包括县财政预算安排的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三费等专项资金中的农业产业发展资金,上级切块下达的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按相关规定清理收回的财政支农存量资金,县域国有农业资产处置收益和基金收益等。2015年从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1000万元,从清理存量资金中安排1000万元,争取上级资金1000万元,初期基金规模达到3000万元;2016年从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及其他资金中安排1000万元。以后年度需要县财政预算增加安排农业基金,可根据当年财政状况和基金使用情况由县财政局商县涉农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县政府审定。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农业基金的管理机构由农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和受托管理机构组成。

第六条 管委会由县政府分管县长,县统筹办、县发改委、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审计局等相关部门主要领导组成,决策农业基金使用的重大事项。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三名。委员会主任由分管财政的副县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分管农业的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财政局、县农业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管委会职责:

(一)审定农业基金管理制度;

(二)审批农业基金使用方案和资金配置比例;

(三)审定农业基金年度报告

(四)研究协调农业基金管理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成员单位职责:

(一)县级涉农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负责发布项目指南,向社会公开征集项目,并对入选项目按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二)县财政局负责农业产业发展基金筹集和资金监管,负责管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县审计局负责对农业产业发展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确保基金安全高效运行。

第九条  县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农业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按照管委会确定的项目,负责基金具体管理运营,作为出资人代表,以基金的投资额为限对投资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十条  受托管理机构职责:

(一)建立完善农业基金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二)提交农业基金使用方案报管委会审定;

(三)负责项目尽职调查、论证和投资管理;

(四)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农业基金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评审和风险评估;

(五)负责农业基金的具体运营管理,每半年向管委会提交基金管理运作的书面报告;

(六)确定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银行,按托管协议进行管理。

第三章 基金使用及申请条件

第十一条 农业基金投资应符合国家、省、市农业产业政策,符合户县农业发展规划。基金投资主要支持县域内农业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用于农业、水利、林业、统筹城乡、乡村旅游等方面农业产业发展项目。

第十二条 农业基金直接投资企业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基金单个项目投资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参股投资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

第十三条 农业基金管委会和受托管理机构不参与被投资企业的具体经营管理,但享有对被投资企业经营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并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对违反约定的行为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十四条 农业基金直接投资的单位,项目申请人应提交以下申请文件:

(一)项目申请报告;

(二)法人资格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

(三)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批复或备案(核准)文件,项目执行的相关各类审批意见;

(四)单位近两年的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资信材料

(五)申请单位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同意注(增)资的书面材料;

(六)企业纳税证明;

(七)是否申请其他股权基金投资的说明。

第四章 投资程序

第十五条 县级涉农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每年向社会公开征集项目。

第十六条 由县级涉农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对征集的项目联合初审后,委托受托管理机构组织召开项目评审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由县级涉农主管部门、财政局对评审意见进行审查后,报管委会审定,根据管委会审定结果确定基金支持项目。项目确定后,由县级涉农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联合发文。受托管理机构与基金使用单位签署投资协议。

第十七条 受托管理机构设立农业基金托管专户,单独建立专账,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八条 受托管理机构按规定提出农业基金参股项目退出方案,报管委会批准后组织参股项目的退出,退出可采用协议转让、回购、清算等方式。

第十九条 退出机制。受托管理机构与其他出资人在参股协议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农业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直接退出:

(一)被投资单位两年内出现严重亏损。

(二)参股项目估值低于原始出资额的60%

(三)参股项目无法按约定正常实施。

第五章  激励机制

第二十条 农业基金每年按基金到位资金总额的2%计提管理费用。管理费主要用于保障管委会和受托管理机构对农业基金的具体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受托管理机构实施业绩奖励。业绩奖励采取“先回本,后分利”的原则,原则上将基金增值收益(回收资金扣减基金初始投入)的20%给予奖励。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管委会负责对农业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定期对参股项目的政策目标、资金使用效果及投资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第二十三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严格执行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农业基金实行单独核算,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分账核算,并加强对投资单位的监督指导,每年1月和7月底前将基金运作情况报管委会审定。

第二十四条 农业基金投资单位应严格执行投资协议和相关财务制度,对于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将依法依规对项目投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实行项目禁入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受托管理机构接受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农业基金运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出现的重大变化和问题,及时报告县相关主管部门和县财政局。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1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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