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澄海区科技三项费用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提高科技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科委《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财工字[1996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科技办法】汕头市澄海区科技三项费用资金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汕头市澄海区科技三项
费用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提高科技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科委《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财工字[1996]44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计划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委员会、广东省科学技术委员会《科技三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粤财工[1996]373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科技有偿使用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科财字[2002]145号)和汕头市财政局、汕头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汕头市科技三项费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汕市财[1998]00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级和本级财政对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投入的科技扶持经费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 科技三项费用是指各级为支持科技事业发展而设立的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费。科技三项费用是实施我区各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的重要资金来源。
第二章 科技三项费用资金来源、支持范围及使用原则
第四条 科技三项费用资金来源:
(一)上级科技管理部门安排我区科技项目的扶持资金。
(二)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资金。
(三)本级财政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有偿使用部分回收的资金。
第五条 科技三项费用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符合国家科技产业政策,有较高的创新水平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或潜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科技项目;
(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高附加值、节能降耗、有利于环境保护和出口创汇的科技项目;
(三)企业、科研机构促进高新技术商品化、产业化以及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科技项目。
第六条 科技三项费用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坚持“科学评估、择优支持”的原则。对有较高创新水平的重大科技专项、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二)坚持“有效投入,滚动投入”的原则。根据项目预测的经济效益和偿还能力,分别实行有偿或无偿使用。具体比例根据年度的实际情况确定。
(三)坚持“合同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严禁将科技三项费用财政资金转为部门资金。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科技三项费用。
第七条 申请科技三项费用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是本区范围内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
第三章 科技三项费用资金项目申报程序
第八条 申请科技三项费用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填写《澄海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任务书》,于每年三月底前报送区科技局。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申报书中如实反映单位资产负债结构、资信情况、项目投资情况,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区科技局在规定时间内对各项目承担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受理,提出初步立项计划。
第十条 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组织对项目进行评审,着重审核项目是否符合科技三项费用资金的支持范围,对项目承担单位情况和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进行审核评议,结合年度科技三项经费资金拟出予以扶持的项目及资金额度方案。
第十一条 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对做出的本级年度科技项目立项情况和安排科技三项费用资金情况联合下达立项文件通知有关单位。
第四章 科技三项费用资金的分配和划拨
第十二条 科技三项费用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偿或无偿借拨手续。区科技局根据立项文件同区财政局签订年度科技三项费用资金总合同后,按安排三项费用资金有偿与无偿情况分别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
第十三条 区财政局年度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资金,根据联合下达的立项文件,由国库直接支付到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合同期满有偿回收的资金,由区科技局通知项目承担单位直接划入区财政局指定专户。
第十四条 有偿投入的资金在使用过程中,因不可抗力而丧失偿还能力的,由项目承担单位申请,经区科技局审核后,报区财政局批准,可酌情给予减免。
第五章 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
第十五条 科技三项费用的开支范围,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科委《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财工字[1996]4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科技项目完成以后,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及时清理,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每年度“科技三项费用”项目中安排作为无偿投入的资金,在项目完成并通过鉴定验收后的项目结余经费,可按不超过10%提取作为对该项目研究人员的奖励。
(二)每年度“科技三项费用”项目中安排作为有偿投入的资金,在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区科技局应向项目承担单位收回有偿投入的资金。
第十七条 区财政局按科技三项费用有偿部分回收的资金总额(包括历年投放)回拨5%作为区科技局三项费用的管理经费,用于项目评估、跟踪、验收和资金使用的检查、监督、追缴、回收。对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偿还资金的单位,科技局应通过法律手段予以回收,以利于资金滚动使用,加速增大对科技项目的投入。
第十八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中途撤销或更改的科技三项费用项目,在区科技局和区财政局同意作出撤销或更改项目的决定后一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作出经费决算,连同固定资产购置情况一并报送区科技局和原拨款的财政部门核准。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项目,其经费决算报表由项目承担单位报区科技局,由区科技局汇总后,抄送区财政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