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实施办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做好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加强对我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土办法】新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实施办法(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新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工作实施办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做好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加强对我区房屋征收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我区房屋征收工作的有序推进和有效衔接,特制定此工作实施办法。
一、组织机构
成立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房屋征收工作的领导管理。
组 长:李 毅 区长
副 组 长:张 炜 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王小辉 副区长
成 员:王亚林 区政府办主任
詹晓东 区监察局局长
何 伟 区残联理事长
张安国 区发改委主任
李卫东 区教育局局长
何永宁 区民政局局长
刘 毅 区建住局副局长
王 毅 区城管执法局局长
张建平 区市容园林局局长
傅 强 区信访局局长
王 东 区城(棚)改办副主任
郝 军 区城中村管理办公室主任
同友军 区地税局局长
郑 峰 区国税局局长
刘海军 工商新城分局局长
王宏鑫 规划新城分局局长
王栓柱 国土资源新城分局局长
姜 勇 西一路街办主任
高 志 中山门街办主任
赵 辉 解放门街办主任
王莉蓉 长乐西路街办主任
张 峰 自强路街办主任
王 鹏 太华路街办主任
缪东斌 胡家庙街办主任
于 迅 长乐中路街办主任
魏 华 韩森寨街办主任
井青峰 公安新城分局副局长
闫保卫 区法制办主任
杨明波 幸福路改造管委会开发建设局(棚
改办)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建住局,挂“新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牌子,办公室主任由区建住局局长兼任,设三名副主任,分别由区建住局、区棚改办和幸福路改造管委会开发建设局(棚改办)分管领导兼任。
二、工作职责
1、区征收办负责做好全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并负责做好与市征收办的业务协调工作。
2、区棚改办负责做好全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组织实施工作,并负责做好与市棚改办的业务协调工作。
3、区建住局负责做好全区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和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组织实施工作。
4、幸福路改造管委会开发建设局(棚改办)负责做好幸福路地区改造范围内由其管辖的建设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组织实施工作。
5、各街道办负责做好各自辖区内建设项目和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具体实施工作。
6、区发改委负责做好全区建设项目计划以及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7、规划新城分局负责做好全区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规划用地条件审批以及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工作。
8、国土资源新城分局负责做好全区建设项目的用地审批以及土地出让工作。
9、公安新城分局、工商新城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规划新城分局、国土资源新城分局在接到征收冻结的书面通知后,负责协调上级业务部门并按照管理权限分别做好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新建、改建、扩建、租赁、转让、赠予、分户,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以及工商营业执照等手续工作。
10、区信访局同区维稳办沟通协调负责做好全区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备案工作。
11、区监察局负责做好全区建设项目的行政监察工作。贯彻落实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规定,监督检查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
12、区法制办负责做好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决定下达前各项前期准备资料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13、区政府办负责做好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决定的文件办理工作。
14、区征收办负责组织区发改委、区建住局、区棚改办、幸福路改造管委会开发建设局(棚改办)、规划新城分局、国土资源新城分局做好征收范围内建筑用途、土地性质的法律认定工作。
15、区执法局负责现场的扬尘管理和强制拆除的保障工作。
16、区残联、区民政局、公安新城分局负责做好征收范围内老年人、残疾人、孤儿、五保户的户籍办理、社会福利救济和公益保障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低保户的认定工作。
17、区教育局负责征收范围内教育单位搬迁的协调工作及被征收人子女入学、转学的协调工作。
18、区市容园林局负责征收范围内建筑垃圾清运管理和办理渣土排放、垃圾清运等手续工作。
19、区城中村管理办负责城中村失地农民就业、培训、养老、医疗、全民创业和原企业职工遗留问题的协调处理工作。
20、区地税局、区国税局负责做好全区企事业单位、个体户税务登记证明的认定工作。
三、工作程序
为规范我区建设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根据《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征收办法》)和《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棚改办法》),并结合我区房屋征收工作实际,特制定以下四项工作程序。
1、征收决定的工作程序
1)申请:征收组织部门持相关文件向区征收办提出房屋
调查登记和征收冻结申请。
2)冻结:区征收办审核征收组织部门提交的相关文件,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3)房屋调查登记及公布:征收组织部门委托征收实施单位在征收范围内开展房屋调查登记工作,调查完成后,由区征收办审核批准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布调查结果。在公布过程中,对反映和发现的问题,经核实后有误要予以纠正。
4)征收补偿方案论证:征收组织部门编制征收补偿方案,并向区征收办提交补偿资金证明和产权调换房源证明,区征收办初审方案后组织有关部门对方案进行论证。
5)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征求意见:区政府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征收组织部门根据征求意见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并将征求意见情况和修改情况报区征收办复核后,由区政府进行公布。
6)征收决定的审批:征收组织部门向区征收办提出办理征收决定的申请,区征收办受理后会同区法制办对各项前期准备资料(含立项批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规划定点图及征地测量成果表、国有土地使用批文、房屋调查登记结果公布的通知及照片、房屋征收情况汇总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补偿资金证明、产权调换房源证明、征收补偿方案公布的通告及照片、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公布的通告及照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维稳工作方案及维稳目标责任书)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合格后,上报市征收办或市棚改办备案,备案后由区征收办将前期准备资料、征收决定及通告(代拟稿)报区政府审批。
7)下达征收决定并发布征收通告:由区政府批准征收决定,涉及户数较多的由区政府常务会议专题审议。区政府批准下达征收决定后,应在征收范围内发布通告。
2、征收补偿决定工作程序
1)申请: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征收实施单位(或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向区征收办提交补偿协调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2)调查调解:区征收办受理申请后,组织征收双方当事人召开调查调解会(一般每户安排两次调解会),双方达成协议的终结补偿决定程序。
3)区法制办复核调解:区法制办调查情况后,组织征收双方进行最终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终结补偿决定程序。
4)补偿决定的审批:区征收办代区政府拟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上报市征收办或市棚改办备案,备案后报区政府审批。
5)补偿决定的送达:区政府批准下达征收补偿决定后,征收补偿决定可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
6)行政复议或诉讼:补偿决定送达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在法定期限内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出行政诉讼。
7)申请强制执行: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区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棚改项目工作程序
区棚改办依照《棚改办法》(市政发[2014]34号)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全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并负责各项建审手续的报批工作,征收手续会同区征收办进行审批报备。
4、房屋调查认定工作程序
1)基础调查:属地街道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人员对认定范围内的建筑,按照“调查口径统一”的原则,逐户上门调查登记;调查过程中如发现有未登记房屋的,应对未登记房屋的权属、面积、位置、结构、用途等信息进行详细调查,并予以图示清楚、留存影像资料,以固定证据;同时,制作认定范围工作图,便于后续校对。
2)技术认定:属地街道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向区政府提出技术认定申请,区征收办组织区发改委、区建住局(区棚改办、幸福路改造管委会开发建设局(棚改办))、规划新城分局、国土资源新城分局等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认定小组,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对未登记建筑进行技术判断,出具《新城区未登记房屋联合认定书》,并按规定送达。
3)资料归档:属地街道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整理未登记房屋的档案资料、调查资料、测绘资料、当事人提供的资料和《新城区未登记房屋联合认定书》,按户建立未登记房屋认定工作档案。区征收办汇总工作档案后报相关部门备案,并做好存档管理工作。
四、工作要求
1、各成员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各负其责开展工作,确保征收工作平稳、安全、有序、顺利。
2、各成员单位要强化责任意识,明确工作目标,根据职责分工要求,整理汇总与征收相关的业务职责,并报区征收办备案。
3、区征收办应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并通报全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情况,各成员单位应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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