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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意见】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指导意见【完整版】

时间:2023-05-20 20:10:04 来源:网友投稿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指导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更好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的财政管理新要求,进一步提升市级财政专项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意见】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指导意见【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财政意见】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指导意见【完整版】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指导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更好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的财政管理新要求,进一步提升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水平,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效益,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重要性和紧迫性

财政专项资金主要是指为实现某一事业发展和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项目资金。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是现代财政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多年来,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和使用较好地促进了淮安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了民生支出的需要;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体系日趋完善,规范要求更加明确和细化;专项资金的检查评审(评价)范围不断扩大,监督力度在不断加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市级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监督过程中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还不够高,还存在行政性分配、“撒胡椒面”等现象,个别项目资金存在用于考核奖补多、用于项目发展少,在资金使用过程中还停留在传统分钱模式,使用计划拟定迟,没有充分发挥项目资金作用;专项资金固化现象比较突出,少数部门偏重于出政策、要资金,对既有政策整合、调整力度还不够,退出机制不健全,项目还存在“只生不死”状态,财政扶持内容越来越多;专项资金扶持重点不够突出,有些扶持政策与淮安市情贴得还不够紧、不够深、不够准,少数扶持政策还存在“小而全”、“面面俱到”、“大包大揽”,缺乏专项资金的专攻方向。同时专项资金透明度还不够,监管力度还不强,问责机制还不严。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并对财税体制改革作出了总体部署,新修订的预算法以及中央、省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和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对财政资金管理提出了总体要求,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在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实施意见中也提出了改革思路。当前,经济下行、稳增长压力大,民生保障支出不断扩大,各项建设任务越来越重,公共财政收支矛盾比较突出。因此,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是贯彻中央、省市决策部署的根本要求,是完善预算管理制度、提升政府管理绩效的职责所在,也是转变政府职能、优化公共资源配置的内在需要。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省决策部署和财税体制改革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统筹考虑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完善预算管理制度,进一步创新方式方法,提高管理和使用绩效;优化存量资金、用好增量资金,进一步集中有限的财政资源,着力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最需要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完善公开透明的专项政策和资金制度,进一步提升监督的广度、深度、力度,切实增强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自觉性、有效性。

(二)主要原则

一是遵循政策制度引领。按照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和构建现代财政制度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各项专项政策的决策程序,提高政策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精准性。进一步健全政策制度体系,注重运用政策制度规范管理和使用,提高政府公共政策水平。

二是区分市场和政府边界。要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凡属市场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主动补位。

三是突出专项扶持重点。要正确定位项目服务对象或受益人,重点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需求,严格控制介入私营部门和非营利组织的项目领域,避免与其他项目的重复。

四是推进公开透明、社会监督。要将公开透明贯穿于专项政策制定、专项资金安排、专项资金使用及其绩效审计(评价)的全过程。要积极引入第三方评审、评估、评价机制,充分发挥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作用,规范专项政策和资金管理,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水平。

三、具体措施

(一)强化项目决策机制,提高政策在财政资源配置中的科学性

1.进一步严把专项政策出台门槛。加强专项政策扎口管理,凡是出台需要财政保障资金的政策,市财政部门应实行统一扎口,组织专题调研评估,提出书面意见,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同时,严格专项政策决策程序,对于涉及财政的有关政策内容,市财政部门应单独提交市长办公会或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征询市人大、政协意见,必要时需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再提交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

2.进一步整合现行专项政策内容。各主管部门应会同市财政部门紧紧围绕一、二、三产业和社会事业发展,对于现行的专项政策内容,进行清理甄别。要按照民生保障、事业发展、城市建设、产业引导等基本类别,对项目政策和资金进行优化、整合,以突出资金使用效益为目标,突出“4+1”、“4+2”、“4+3”产业扶持重点。

3.进一步控制新增专项资金设立。严格控制每个部门管理的项目个数。在预算执行中,遇到突发事项或重大政策调整等情况,必须要当年支出的,首先通过调整部门当年项目支出结构解决;必须增加支出预算的,应当动用预备费,如果需要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等方式调整(追加)支出预算,按法定程序审批。严格新增专项资金设立。在财力增长许可情况下,增加现有专项资金预算规模的同时,要着力从体制机制上解决问题,考虑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区分市场和政府边界,充分运用中央、省既定政策,积极向上争取。除中央、省要求地方承担共同责任、要求配套外,原则上不出台与上级重复、重合的专项扶持政策。

4.进一步健全专项政策退出机制。市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政策制定部门定期或不定期评估专项政策和资金使用绩效情况,也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对于设立期限超过五年的、使用绩效达不到主要预期目标的或连续两年使用效果不佳、评价排名靠后的,提请市委市政府研究调整或撤销。

(二)强化项目支出管理,提高资金在支出过程中的有效性

5.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绩效评审指标》确定的项目定位、计划、管理、预期结果等“四个方面、十三项内容及四十个具体要求”,规范编制专项资金预算,不断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精准性。市财政部门可以组织专家进行第三方评审,不断提高评审质量,切实完善专项资金预算审核。原则上专家评定无效的专项资金预算,不应纳入年度预算安排。

6.进一步优化具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每年3月底前,主管部门应会同市财政部门修订完成具体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提交市政府研究审定。要聚合资金使用方向,形成扶持合力,打破部门条块化、碎片化,防止部门内部层层“切蛋糕”,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针对性、精准性。

7.进一步加快项目支出拨付。一般情况下,每年4月底前,主管部门应提出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方案,最迟须在当年5月底前下达,其中用于产业引导类专项资金须在7月底前拨付使用完毕。对未能在规定时限内下达且无正当理由的专项资金,市财政部门将提请市政府收回。

8.进一步规范项目支出审批程序。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支出执行中:(1)对于市委市政府已有文件或纪要等明确政策规定的,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方案,报市财政部门审核,提请市政府研究批准。民生保障类专项资金须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执行,事业发展类和城市建设类专项资金须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市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执行,产业引导类专项资金须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市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执行;(2)对于尚未细化分配政策的专项资金执行,由各主管部门编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或由市财政部门直接编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

9.进一步创新项目扶持方式。切实提高市级财政对企业、产业等竞争性领域投入效益,遵照中央、省改革创新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总体安排,改进涉企资金的分配和扶持方式。积极通过“拨改投”、“拨改贷”等多种方式,采取“资金改基金”、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等市场化运作模式,逐步与金融资本结合,引导带动社会资本增加投入,发挥财政资金乘数效应,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10.进一步加强项目支出考核。对符合支出条件的专项资金,要加快拨付和使用进度,及早发挥专项资金效用。要强化项目支出预算约束,切实加强支出考核,逐步实施部门单位支出进度通报制度。要加大考核结果运用,对支出执行进度偏慢且无正当理由的项目资金,应按一定比例收回,并相应调减下年度预算。

11.进一步控制项目实施和管理成本。对于“三定方案”职责范围内组织的项目,一般工作经费从部门单位的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对于不属于职责范围或临时机构组织的项目,工作经费可以在部门预算专项资金中列支,按照梯级递减方法计算,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当年专项资金数额的5%,确保专项资金真正用于项目上。

(三)强化项目责任意识,提高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12.进一步明确“两个责任”。按照项目政策“谁出台、谁负责”、项目资金“谁用钱、谁负责”的基本原则,确定项目实施和管理的部门为责任主体,即“要钱”、“用钱”的主管部门为责任主体,承担着主体责任、第一责任。同时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还要共同承担监督责任。

13.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预算信息公开的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预决算公开,各部门负责本部门预决算公开。要不断完善专项政策和专项资金目录清单制度,除涉密信息外,各主管部门所有专项政策的内容、资金的使用以及绩效情况等信息,应及时、完整地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各方监督。

14.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扩大专项资金执行跟踪范围,切实提高监督检查质量,加强绩效管理力度,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切实完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每年检查面不低于80%,做到两年所有项目全覆盖。拓宽监督渠道,建立举报制度,设立举报邮箱,鼓励和引导各方力量对专项资金使用的不良、不当行为进行监督。

15.进一步完善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要建立专项政策制定和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考核体系,要将专项政策和资金的绩效情况作为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的重要内容。要建立定期检查和问责制度,市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查处并纠正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专项政策绩效低下、专项资金使用出现严重问题的部门要依法依规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或政策制定部门、政策执行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财政部门要相应扣减部门项目经费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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