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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方案】沈阳市工厂化育苗项目管理实施方案

时间:2023-05-21 08:00:09 来源:网友投稿

2016年工厂化育苗项目管理实施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我市蔬菜、花卉、树莓、蓝莓、食用菌等种苗(菌种)质量,根据《市农经委等三部门关于印发2016年沈阳市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业方案】沈阳市工厂化育苗项目管理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农业方案】沈阳市工厂化育苗项目管理实施方案



2016年工厂化育苗项目

管理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我市蔬菜、花卉、树莓、蓝莓、食用菌等种苗(菌种)质量,根据《市农经委等三部门关于印发2016年沈阳市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沈农经发〔201627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工厂化育苗是指:利用人工控制手段,采用科学化、标准化的技术措施和机械自动化方式,创造育苗最佳环境条件,实现种苗的快速、优质和批量生产的一种现代育苗方式。

第三条  工厂化育苗项目补助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扶持工厂化育苗项目的以奖代补资金。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四条 申报范围

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蔬菜、花卉、树莓、蓝莓、食用菌等种苗(菌种)生产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家庭农场。

第五条 申报条件

1.在我市依法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种苗(菌种)生产的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家庭农场(经营范围包括蔬菜、花卉、树莓、蓝莓、食用菌等种苗繁育内容)。食用菌菌种繁育必须具有省级农业部门发放的食用菌菌种生产许可证。

2.年销售给我市农户优质商品化蔬菜、花卉、树莓、蓝莓种苗达到300万株以上(含300万株,下同),食用菌菌种200万袋(瓶)以上。

3.蔬菜、花卉育苗智能联栋温室设施面积不低于1500平方米,或日光温室设施面积不低于20亩,并配备单粒播种机、专业育苗设施、行走式自动化喷淋机;树莓、蓝莓育苗要建设组培室,培养室、驯化车间、炼苗基地。组培室需配备高压灭菌、培养基、灌装、接种等设备;食用菌菌种繁育要建设接种室、养菌室和冷藏库。养菌室需配备阶段性养菌床架4000平方米以上,冷库建设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

4. 项目实施单位经营中无违法违规行为。

以上项目生产周期为2015101-2016930

第六条 申报文本

为规范项目申报及验收格式,各区、县(市)和项目实施单位统一填报《沈阳市工厂化育苗项目申报及验收文本》(附件),文本应包括以下要件:

1.沈阳市工厂化育苗项目申报表

2.优质商品化种苗销售合同、购货发票存根、发货记录及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3.沈阳市工厂化育苗项目农户购苗详单

4.报告的其他说明材料

第七条  申报时间

2016930日前,项目实施单位向区、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上要求进行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章 项目验收

第八条 区、县(市)验收。10月上旬,各区、县(市)农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项目单位申报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并对项目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形成验收报告,并联合行文进行上报市农经委,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沈阳市工厂化育苗项目验收表

2.区、县(市)工厂化育苗项目专家验收意见

第九条  市级复核。市农经委组织相关人员根据区、县(市)的验收报告,采取实地抽查的方式对种苗销售合同、购货发票存根、发货记录等进行复核,核定项目补助资金,并填写沈阳市工厂化育苗项目专家复核意见。同时对合格的项目,通过沈阳市农业信息网(www.synw.gov.cn)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农经委、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后拨付补助资金。

第四章 项目补助

第十条 补助标准

1.年销售我市农户优质商品化蔬菜、花卉、树莓、蓝莓种苗300(含)--800万株,食用菌菌种200(含)--500万袋(瓶)给予以奖代补资金20万元。

2.年销售我市农户优质商品化蔬菜、花卉、树莓、蓝莓种苗800万株(含)以上,食用菌菌种500万袋(瓶)以上给予以奖代补资金50万元。

3.单体项目最高补助50万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补助资金根据国家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市县两级农业、财政部门负责对项目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区)财政、农业部门负责对项目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年末形成绩效评价报告,并以文件形式报市农经委和市财政局,作为下年度项目预算安排的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 区、县(市)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及时下拨至项目单位。对截留、挪用、挤占等违纪行为,除追缴补助资金外,按相关法规予以处罚。对发现弄虚作假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家庭农场,三年内不得享受此项补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农经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至20161231日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