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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时间:2023-05-21 10:55:05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扎实做好扶贫开发工作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全文),供大家参考。

【财政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扶贫

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扎实做好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陕发

2015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的意见》(国开发〔20149号)、《陕西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陕扶发〔20151号),结合我市实际,特

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县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国有贫困农场、林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暂行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国家和省上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村和贫困人口。

第三条    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预算级次分为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第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具体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制定的有关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要坚持精准扶贫的原则,重点投向贫困村和贫困户。

第六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原则上实行县级报账制,也可实行镇办级报账制,专款专用。

第七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绩效评价主要考评年度专项扶贫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资金分配

第八条    全市各级财政部门都要认真贯彻落实中省脱贫攻坚有关投入政策,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稳定增长机制,不断加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力度。

第九条    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要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投向国家片区县、国家重点县、省级片区县和革命老区县及有扶贫开发任务县的贫困村和贫困户,其中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用于国家片区县和国家重点县。

第十条    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和竞争性分配相结合的方式,将资金切块到县(市),由县(市)政府依据扶贫攻坚规划和脱贫计划,按照扶贫项目资金使用范围,自主确定扶持项目。

因素分配方式,主要是按照客观因素和政策性因素对资金进行分配。客观因素主要包括扶贫对象规模、贫困发生率、是否国家片区县、国家重点县、省级片区县等方面,政策性因素主要包括中、省和我市扶贫开发政策及规划、扶贫开发工作绩效考核情况、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情况、各地开展扶贫开发日常工作情况等方面。

竞争性分配方式,主要是强化以结果为导向,在兼顾公平的基础上,增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正向激励作用。优先支持资金使用规范、减贫效果明显、创新经验典型的县市。对提前脱贫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在切块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时将加大政策性因素的权重。对提前脱贫或扶贫开发工作绩效优秀的县给予一次性项目资金奖励,所需资金从省级财政下年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解决,并在分配下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时纳入政策性因素分配下达。市级财政补助所辖县市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参照省级做法,以绩效为导向按因素法切块分配到县(市),由县(市)统筹安排使用。对试点示范类项目,通过竞争审定工作方案,由扶贫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确定的程序组织竞争性评审并择优支持。

第十一条    强化资金分配机制创新,推进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民办公助及政府购买社会公共服务等竞争性资金分配试点;鼓励实行包干制等办法,构建目标明确、任务清晰、指向精准、效益明显的资金分配机制,促进资金效益与脱贫效果的深度融合。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十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以无偿补助方式为主,可以采取补助、贴息和投资参股等方式使用,投资参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必须将股份量化给贫困村和贫困户。

第十三条    中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市),由县级按照中省有关扶贫开发工作的统一部署,结合当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因地制宜自主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使用范围必须遵循以下基本方向。

(一)产业开发。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民族手工业和乡村旅游业,承接来料加工订单,使用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

(二)基础设施建设。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贫困村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村内道路等。

(三)移民搬迁。围绕改善贫困户居住条件,支持搬迁户住房建设、集中安置社区(中心村)基础设施配套及贫困户危房改造。

(四)能力素质提升。围绕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其家庭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给予补助,对举办实用技术培训发生的场地租用、资料印刷、教师授课等相关费用给予补助。

(五)金融资金支撑。围绕帮助贫困户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贫困村发展互助资金,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

(六)扶贫项目管理费。围绕编制、审核扶贫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而发生的项目管理费。

第十四条  中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实行统一管理分配。省级财政从当年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中提取不超过1%项目管理费,与中央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一并下达各市、县及单位。中省财政统一提取安排项目管理费后,市、县各级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从中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提取任何费用。市、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

贫资金是否安排提取项目管理费,由市、县自行决定。

中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其中中央项目管理费安排到县级的比例不得低于90%,省级项目管理费安排到县级的比例不得低于50%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实行分账管理,专门用于扶贫规划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评估、实地考察、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报账管理等方面发生的交通费、差旅费、印刷费、培训费、评审费等方面的经费开支。

第十五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企业担保金。

(十)其他与本暂行办法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六条    市级财政应在省级财政下达中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后1个月内将资金下达到县(市)。

第十七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原则上实行县级报账制,也可根据实际实行镇办级报账制。具体办法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财政原则上应当在切块资金下达到县之日起一年内完成项目或直接补助到户(人)资金的报账工作,对未按期完成且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结转结余率大于10%的县(市), 省、市在分配下一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时按结余结转额度予以扣减。对移民搬迁等事关民生或季节性强、跨年度的重大扶贫项目,应当根据项目用款需要和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财政部门应预拨资金,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确需设置质量保证金的,原则上按项目投资概算中财政扶贫资金的10%扣留质量保证金,如果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可将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并按项目实施合同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置。

折股量化给贫困村和贫困户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可直接拨付到合作方有关账户。

第十八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经财政部门批复后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对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超过1万元(含)不足1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及单项预算金额超过5万元(含)经财政部门审批后采取分散采购方式采购;对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10万元(含)-3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经财政部门审批后,采取询价采购方式采购;对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30万元(含)-1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经财政部门审批后,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采购;对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经财政部门审批后,采取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购。

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补助金额不足30万元的微小型建设项目,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管;30万元(含)—200万元的小型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 经财政部门审批后,采取竞争性谈判或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购;200万元(含)以上的小型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经财政部门审批后,采取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购。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贫困户产业直补的,在扶持项目确定后可以预付一定资金,待项目实施验收后统一进行报账。预付比例和办法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项目管理。项目管理的主体责任在县,县级要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一)项目管理制度。县级人民政府要根据中、省、市有关扶贫开发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扶贫项目管理办法,明确项目立项、审批、公示、实施、检查、验收、备案、报账等各环节的具体要求,并向省市相关部门备案。

(二)项目选择确定。项目由县(市)扶贫资金主管部门依据扶贫攻坚规划及脱贫计划,按照扶贫项目资金使用范围,结合当地实际,自主确定扶持项目。

(三)项目库建设。县级扶贫部门要建立建全扶贫项目库,做好项目储备,实行定期更新、动态管理。按照项目轻重缓急的原则,从项目库中择优选取项目,列入年度项目计划。未进入项目库的项目,不得列入年度安排计划。

(四)项目计划备案制。县级在省、市下达资金计划文件后1个月内将年度扶贫资金项目使用计划报省市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内容要明确资金具体用途、投资补助标准、项目建设内容、项目建设期限、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扶持贫困户人数、扶贫效益等内容。省市进行合规性审查。备案项目计划作为上级考核、检查、验收及各级审计的依据。

(五)项目实施。县级扶贫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工作并对项目规范管理、资金安全、扶贫成效具体负责。

(六)项目变更。扶贫项目计划一经备案,各县(市)必须遵照执行,不得随意变更、调整建设内容和地点,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调整项目计划的,由县级按项目管理权限审批并重新报省市备案。

(七)项目验收。对已建成或完工的扶贫项目,由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作出安排,项目所在镇(办)村干部、群众代表和专业技术人员共同验收,并出具项目验收总结评价报告。总结评价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资金到位、项目质量、使用和管理情况、绩效评价等。

第二十条    扶贫资金项目实行公开、公示、公告制。省、市扶贫部门要将扶贫开发政策规定、年度资金项目计划安排通过网站或媒体向社会公开;县级要将扶贫资金项目安排情况在本地政府门户网站或主要媒体进行公告公示;项目实施单位在资金项目实施前后都要在项目所在贫困村或实施地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位置要醒目、时限不少于一周。公告公示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建设期限、预期目标、项目实施结果、实施单位及负责人、监督举报电话等。

第二十一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实行县级档案和台账管理。县级扶贫部门对所有扶贫项目,从项目论证到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文件资料,包括项目规划及实施方案、计划批文、项目承包合同或责任书、项目责任人、项目工程建设图纸、工程图片、招投标文件、物资采购合同、监理合同、项目预决算、资金拨付、项目总结、审计结论、县级竣工验收报告、项目管护意见书及其他相关行业要求的证明文件等,严格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归档,永久保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要按类别建立台账,按科目实施计划管理。

第五章    资金项目监管

第二十二条    监管机制。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和“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责任跟着资金走”的原则,建立全过程、全方位、公开透明、网格化的扶贫资金项目监管机制,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联动、群众参与、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确保项目和资金安全运行。

第二十三条    监管机构。各级财政、扶贫部门是扶贫专项资金主要监管机构。积极通过购买服务引入社会组织开展第三方监督。

第二十四条    监管内容。

(一)扶贫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扶贫任务和投资概算等审批审定情况。

(二)项目实施主体、招标采购、公告公示、扶贫责任合同等制度落实情况。

(三)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编制、建设内容、补助标准和投资规模等执行情况。

(四)项目进度、审核报账、资金拨付、扶贫效益、项目质量、检查验收、资料归档管理等情况。

(五)相关部门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和执行扶贫政策情况。

(六)其他需要监管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监管责任。监管实行分级负责制。省级负责资金分配方案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备案审核、监管指导、绩效评价、审计检查等;市级负责扶贫项目资金的日常监管;县级负责扶贫资金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

各级扶贫资金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资金的使用要求,负责监管项目计划落实、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和费用支出的审查工作。

项目具体实施单位负责监管按项目计划进行建设、按设计要求组织施工、按规定使用资金、按时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准备报账资料、提供项目资料、建立会计档案等工作。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扶贫资金的报账监管。

审计、监察、纪检部门负责违规违纪问题的查处。

第二十六条    监管方式。

(一)上下结合,省市县乡村五级联动,以市、县为主。

(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三)阶段性重点监管与日常监管结合,以日常监管为主。

(四)政府监管与社会中介机构、群众监管结合,以政府监管为主。

(五)实地监管与网络信息平台监管结合,以实地监管为主。

第二十七条    责任追究。

(一)对违法、违纪使用扶贫资金的行为,财政部门会同扶贫主管部门要追回扶贫资金。违法、违纪问题由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二)对违规使用中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由省财政在年度决算中如数扣款,并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纪处理。

(三)财政追回和抵扣的违纪资金仍然全部用于扶贫。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参照本暂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扶贫项目和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扶贫、财政部门要依据本暂行办法,针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扶贫项目管理和实施建设的各个环节,制定对应的具体操作程序或者规定、办法。

第三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扶贫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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