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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办法】宿迁市在财政资金使用工作中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试行办法(精选文档)

时间:2023-05-21 10:55:05 来源:网友投稿

宿迁市在财政资金使用工作中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试行办法第一条为支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打造“诚信宿迁”,杜绝财政资金使用中的弄虚作假现象,确保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公平、公正、高效,根据《宿迁市在行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宿迁市在财政资金使用工作中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试行办法(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财政办法】宿迁市在财政资金使用工作中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试行办法(精选文档)



宿迁市在财政资金使用工作中使用

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打造“诚信宿迁”,杜绝财政资金使用中的弄虚作假现象,确保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公平、公正、高效,根据《宿迁市在行政管理中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实施办法(试行)》(宿政办发〔2014171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企业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宿政办发〔2014168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市级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宿政发〔201465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局在国家、省、市财政资金(以下简称财政资金)使用管理中,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对通过项目申报方式申请使用财政资金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项目单位)实施信用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管理制度,是指市财政局和市级相关主管部门在财政资金使用管理中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时应遵守的相应制度,包括信用承诺制度、信用核查制度和信用报告制度。

信用承诺、信用核查、信用报告的定义遵从《宿迁市在行政管理中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实施办法(试行)》(宿政办发〔2014171号)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资金的项目申报、项目评审和资金使用管理等活动。

第五条     财政资金采取无偿奖补方式运作的,在使用管理中实施信用承诺和信用核查制度;采取有偿使用方式运作的,使用第三方信用报告制度。

第六条     项目单位在申报财政资金无偿扶持项目时,应按项目申报要求对本单位的信用状况、申报项目内容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违约责任作出书面的信用承诺。

第七条     市财政局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对项目单位的财政资金无偿扶持项目申报材料组织审核、评审之前,按照《宿迁市公共信用信息查询管理暂行办法》(宿政办发〔2014〕  170号)有关规定和要求对项目单位实施信用核查。

第八条  根据信用核查报告,项目单位有一般失信行为的,扣减政府扶持政策奖补标准的50%;有较重失信行为的,取消项目单位当年及次年申报所有财政资金无偿扶持项目的资格;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取消项目单位35年内申报所有财政资金无偿扶持项目的资格。

第九条     项目单位申报财政资金有偿支持的投资项目时,市政府授权的资金管理机构可结合自身业务开展的需要,自行委托经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市信用办”)备案或认可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第三方信用报告,也可以要求项目单位提供经市信用办备案或认可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第三方信用报告,供筛选拟支持投资项目时参考。

第十条     项目单位出具第三方信用报告应按照《宿迁市信用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宿政办发[2014]202号)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的第三方信用报告原则上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内可重复使用。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和市级相关主管部门、市政府授权的财政资金管理机构应根据约定用途使用信用核查报告和第三方信用报告,严格保守项目单位商业秘密,不得泄露项目单位信息或将项目单位的第三方信用报告用于约定之外的用途。

第十三条   在对项目单位的申报项目材料审核以及使用财政资金的监管过程中,如发现项目单位有弄虚作假、套取或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的,除追究项目单位的相关责任外,还将按照相关规定认定项目单位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并反馈市信用办,将项目单位失信行为信息录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信用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1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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