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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意见】大连市小型水库管护人员队伍建设指导意见(完整文档)

时间:2023-05-21 12:10:08 来源:网友投稿

小型水库管护人员队伍建设指导意见为全面提高我市小型水库运行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小型水库管护工作,使库管员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全市小型水库管护人员队伍建设指导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水利意见】大连市小型水库管护人员队伍建设指导意见(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水利意见】大连市小型水库管护人员队伍建设指导意见(完整文档)



小型水库管护人员队伍

建设指导意见


为全面提高我市小型水库运行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小型水库管护工作,使库管员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全市小型水库管护人员队伍建设指导意见如下:

一、库管员设置原则

每座完成注册登记的小型水库配备1名库管员,汛期增设一名汛期库管员。

1.管护工作分非汛期和汛期两个阶段。非汛期由库管员负责日常管护工作;汛期(61-920日,以下同)必须保证库管员和汛期库管员同时上岗值守。

2.汛期库管员的选用、考核参照库管员的选用程序和考核标准执行,由库管员在职责范围内调度管理。

3.已设立独立运行管理单位或配置专职管护人员的小型水库,其管护工作由相应的管理单位或专职管护人员负责,不再另外选聘库管员和汛期库管员。

二、库管员的职责与选用条件

(一)库管员职责

1.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掌握相关专业知识,积极参加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业务培训。

2.严格按照上级部门的指令对水库进行调度运用,接受并服从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管护工作开展情况。

3.负责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定期检查水库安全状况。库管员为小型水库的安全员,是小型水库管护的直接责任人。

4.按要求对水库工程进行巡视检查,并准确及时填写巡查记录。非汛期每周至少巡查两次,汛期每天至少巡查一次,发现工程异常现象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5.按要求对水库工程进行日常维修养护,确保水库正常运行。每半个月要对水库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清除垃圾杂物、灌木杂草,保持库容库貌整洁。

6.负责管理房、观测设施等水库设施设备的看护工作,及时制止破坏水库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对权限范围内不能处理的,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7.严格执行上级防汛指挥部门批准的水库度汛方案和下达的防汛调度命令,认真执行水库报汛规定,保质保量地完成各项报汛任务。

8.当工程出现险情时,必须第一时间向水库主管部门和上级防汛指挥部门报告,同时按照批准的应急预案,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抢险和疏散群众。

(二)库管员选用条件

1.热爱水利工作,遵纪守法,有责任心,有较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初步掌握水库管理方面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专业知识。

2.常年居住在农村,熟悉当地情况,坚持原则,不徇私情,能认真履行水库工程管护职责。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能熟练使用智能手机,身体健康,原则上年龄不超过55周岁(已聘用的库管员超过55周岁的,不得续签管护协议)。

4.党团员、退伍军人、高中及以上毕业生、有水利工作经历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

5.库管员实行专职制度,有稳定收入的人员不得兼任库管员。同一人不得同时担任2座及以上水库库管员。

6.为方便水库工程管护,原则上选聘水库工程所在行政村村民担任库管员。

7.有劣迹行为或不良记录的人员不得选用。

8.水库承包人员不得选用。

三、库管员的选用程序

库管员由水库主管部门在水库工程所在行政村内按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公开选聘,经区市县(先导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持证上岗。经多次选聘仍不能通过审核的,区市县(先导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直接选派。程序如下:

1.水库主管部门发布库管员招聘公告;

2.符合条件的村民提交竞聘库管员书面申请;

3.水库主管部门组织公开选聘;将拟聘用库管员名单上报区市县(先导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4.区市县(先导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水库主管部门上报的拟聘用库管员进行审核和培训,并对通过审核和培训的库管员进行备案;

5.水库主管部门与通过审核和培训的库管员签订委托管护协议,并在本行政村内进行公示。

四、管护补助资金的安排与使用

(一)资金安排

2015年度起,每座小型水库每年管护补助资金2万元,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8:2比例承担。市级管护补助资金年初下拨到区市县(先导区)财政部门,由区市县(先导区)财政部门连同配套资金一同拨付到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各级财政部门要对管护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资金用途

管护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库管员劳务补助和意外伤害保险补助,剩余资金全部用于小型水库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支出。管护补助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三)库管员劳务补助标准

库管员和汛期库管员的劳务补助由基本补助加绩效考核补助构成,其中:库管员基本补助为9600/人•年,绩效考核补助最高为4800/人•年,意外伤害保险补助不超过220/人•年;汛期库管员基本补助为3200/人•年,绩效考核补助最高为1600/人•年,意外伤害保险补助不超过110/人•年。

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当提高库管员和汛期库管员的劳务补助标准及意外伤害保险缴费标准,但超出部分资金由各地自行解决落实。

(四)库管员劳务补助的发放

按照“对象明确、发放准确、方便快捷”的原则,库管员基本补助按季度通过“一卡(折)通”等非现金方式发放到库管员个人,绩效考核补助由区市县(先导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完成绩效考核后发放。库管员和汛期库管员的意外伤害保险由各区市县(先导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购买。

五、库管员的管理及考核

(一)库管员管理

库管员由所在区市县(先导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培训,经培训考核成绩合格后颁发上岗证书。

水库主管部门要与通过培训考核的库管员签订委托管护协议,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管护协议有效期限为一年。库管员试用期为三个月,汛期库管员试用期为10天,对态度不端正、工作不负责的,要及时解除委托管护协议。库管员在任期内提出辞职的,必须提前1个月提交书面申请,由水库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报区市县(先导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只按其实际工作天数发放基本补助。

各区市县(先导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年初,向市水务局报告上一年度库管员队伍建设管理情况。

(二)库管员绩效考核

库管员绩效考核分为报汛考核及日常管理考核两部分,均采用百分制。考核得分由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市、县、乡镇三级考核情况确定。年度考核合格的库管员,可以续签管护协议;考核不合格的不予续签。库管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经有关单位警告后仍不改正,或在履行职责期间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水库主管部门应立即解除与其签署的委托管护协议。库管员具体管理及考核办法由市水务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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