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举报文化市场违法违规经营活动奖励办法第一条为鼓励举报人举报文化市场违法违规经营活动,加强社会监督,保障文化市场经营管理秩序,推动文化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举报各类非法出版及文化娱乐经营场所违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文化办法】宁波市举报文化市场违法违规经营活动奖励办法(完整),供大家参考。
宁波市举报文化市场违法违规经营活动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举报人举报文化市场违法违规经营活动,加强社会监督,保障文化市场经营管理秩序,推动文化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举报各类非法出版及文化娱乐经营场所违法违规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及补充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奖励办法所指文化市场违法违规经营活动举报范围:
(一)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载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等内容的非法出版物行为;
(二)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侵犯著作权出版物、淫秽色情出版物行为;
(三)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行为
(四)非法营业性演出;
(五)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行为;
(六)偷盗珍贵文物和毁坏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化市场重大违法违规活动。
第三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口头、信函、电话、电传、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或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举报文化市场违法违规经营活动。
举报人应当提供自己的真实姓名、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举报人要求保密的,应当按照保密要求给予保密。举报人也可以根据自身特点设定秘密联系方式或身份确定方式。
第四条 举报人所提供文化市场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线索,经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查证属实,根据线索价值,按照以下标准酌情给予奖励。
(一)举报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载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等内容的非法出版物,每案按500—1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二)举报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侵犯著作权出版物、淫秽出版物,案件符合刑事追诉标准的,每案按500—1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三)举报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每案按200—5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四)举报非法营业性演出的,每案按200—500元标准给予奖励;
(五)举报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行为的,每案按200—500元标准给予奖励;
(六)举报偷盗珍贵文物和毁坏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行为的,每案按500—1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七)举报重大线索、有特殊贡献的,经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可不受上述奖励金额限制。
第五条 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案件并经查实的,按单人举报标准给予奖励,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两人以上不同时间举报同一案件线索并经查实的,奖励最先举报的举报人。
举报人向不同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不重复奖励。
第六条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后10日内填写《文化市场举报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对象、奖励金额并注明有关事项,经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第七条 举报人应当自收到领取奖金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持有效身份证件或本办法第三条设定的身份确定方式到指定或约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八条 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举报的,对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九条 按属地管理原则,举报奖励经费由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商财政部门安排,列入预算,专项用于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并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 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一定数量的举报奖励经费,专项用于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当年结余资金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和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本地区举报奖励办法,并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宁波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