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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办法】湖州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试行办法【优秀范文】

时间:2023-05-21 16:30:03 来源:网友投稿

湖州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试行办法为进一步健全我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切实保障少数身份不明或无力缴费患者的医疗急救,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4〕14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卫生办法】湖州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试行办法【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卫生办法】湖州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试行办法【优秀范文】



湖州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健全我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切实保障少数身份不明或无力缴费患者的医疗急救,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414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总体要求

2015年起全市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全面启动并逐步规范;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并稳定运行,该救助的患者得到有效救助。

二、基金设立与筹资

(一)基金设立。市、县区分级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承担筹集资金、向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拨付急救费用的功能。

(二)基金筹资。根据当地人口规模、上一年度辖区内应急救治发生情况等因素,确定当年基金筹资规模。财政部门根据基金运行和财力情况安排补助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鼓励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救助对象与支付范围

(一)救助对象

在市、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力缴费的患者。

(二)支付范围

1.身份不明且无力缴费的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

2.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以及医疗救助资金、公共卫生经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支付或补助。

四、基金支付程序

(一)救助申报。各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应急救治后,及时采集填报患者身份等信息,每季度第一个月10号前,将上一季度符合规定的患者发生的急救费用等信息进行统计汇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报所在地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机构。各医疗机构提出救助费用申报时,需填报《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审批表》和《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汇总表》,并附患者住院票据、费用清单和应急救治病历等材料。

(二)救助审核。市、县区分别成立联合审核小组,由卫生计生部门牵头,会同公安、人力社保、民政等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各医疗机构申报的疾病应急救助资金进行共同审核。主要核查患者的身份、有无负担能力等基本信息,以及是否存在责任人、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医疗救助资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等正常支付渠道。联合审核工作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月底前完成。

(三)资金拨付。审核小组联合审核工作结束后,基金经办机构应及时将符合应急救助的资料报基金管理机构审批同意后,于10个工作日内将核准的费用拨付至相关医疗机构。对经常承担急救工作的医疗机构,可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办法减轻垫资负担。

(四)资金追偿。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向医疗机构支付欠费后,查明患者身份或查实患者有负担能力、有其他支付渠道的,医疗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患者追偿欠费。医疗机构应当将追回资金退回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五、基金管理与监督

(一)基金管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由市卫生计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机构为湖州市医学学术信息管理中心,负责材料初审、救助审核上报等基金日常管理工作。基金管理机构要严格遵循公开、透明、专业、规范的原则,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基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形式的挪用、挤占和抵扣。资金当年如有结余,滚动到第二年使用。

(二)基金监督。市、县区成立由卫生计生、财政、审计等部门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等组成的基金监管委员会,负责对基金的预决算执行情况、支付使用情况以及救助对象身份确认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示。审计机关依法对基金的筹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

六、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财政、卫生计生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精神,结合实际,抓紧制定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明确各方职责,细化有关要求和程序,切实加强对基金的管理。

(二)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卫生计生、财政、人力社保、民政、公安、审计等部门以及医疗机构要积极履行各自职责,强化责任共担与多方联动,密切配合,相互协作,确保疾病应急救助工作顺利实施、持续运行。卫生计生部门要督促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条件对疾病应急救助对象进行急救,对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财政部门要及时合理安排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补助资金以及基金经办机构的管理经费,切实加强基金财务监管;人力社保部门要做好参保患者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工作,保障参保患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民政部门要做好对疾病应急救助对象有无负担能力的鉴别工作,按规定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给予医疗救助。公安部门要协助核查疾病应急救助对象的身份,负责告知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审计部门要做好基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医疗机构要认真落实首诊负责制,及时有效开展救治工作,及时将收治的应急救助患者情况向相关部门报告。

(三)健全机制,完善政策。要将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有机衔接。要在实践中及时总结经验,研究解决发现的新问题,逐步完善政策,进一步健全医疗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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