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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办法】旅顺口区划拨土地上非住宅房屋转让土地出让金收缴办法试行(完整文档)

时间:2023-05-21 18:00:09 来源:网友投稿

划拨土地上非住宅房屋转让土地出让金收缴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交易管理,维护国家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土办法】旅顺口区划拨土地上非住宅房屋转让土地出让金收缴办法试行(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国土办法】旅顺口区划拨土地上非住宅房屋转让土地出让金收缴办法试行(完整文档)



划拨土地上非住宅房屋

转让土地出让金收缴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交易管理,维护国家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旅顺口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已取得合法房屋所有权证的非住宅类房地产进行转让的,除军用土地外,均须缴纳土地出让金。

国有划拨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是指划拨土地上建成的与住宅楼相连,并作为非住宅使用的房屋。不包括单独成宗的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成的房屋。

单独成宗的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成的房屋转让的,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军用土地上建成的房屋转让的,按照《关于加强军队空余土地转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9号)文件执行。

第三条 与住宅相连的非住宅房屋因买卖、交换、赠与等原因发生转让的,应当区别处理:

不改变房屋设计用途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转让房地产土地评估综合地价30%收取土地出让金。

改变房屋设计用途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第四条 国有划拨土地上与住宅相连的非住宅的最高土地出让年限为:商业40年、其它50年,不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最高出让年期,自缴纳土地出让金日期起算。

第五条 申请国有划拨土地上与住宅相连的非住宅房屋转移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土地出让金缴款证明。

第六条 国有划拨土地上与住宅相连的非住宅房屋转让土地出让金价格由旅顺口国土资源分局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质的土地或不动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由旅顺口国土资源分局地价领导小组根据评估结果集体决策确定,旅顺口区财政局负责征收。

第七条 国有划拨土地上与住宅相连的非住宅房屋转让,转让人在大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旅顺口分中心办理转让手续时,须按规定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大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旅顺口分中心核准转让人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之后,为转让人办理房地产转让手续。

第八条 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之后办理的不动产产权证书,土地权利性质一栏标注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享有出让土地上商品房同等权利。

第九条 未按照本办法缴纳土地出让金的非住宅房屋,不得办理转让手续。

第十条 土地出让金收缴后,全额上缴财政。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旅顺口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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