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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办法】铜川市耀州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办法

时间:2023-05-22 09:00:13 来源:网友投稿

铜川市耀州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运行及维护管理,充分发挥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防汛、灌溉、抗旱等综合效能,确保农业增产、农民增收,促进我区农业经济和农村社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水利办法】铜川市耀州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办法,供大家参考。

【水利办法】铜川市耀州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办法



铜川市耀州区小型农田水利

工程运行管护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运行及维护管理,充分发挥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防汛、灌溉、抗旱等综合效能,确保农业增产、农民增收,促进我区农业经济和农村社会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陕西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要求,结合相关国家法律、法规、条例及水利设施维修养护管理办法等,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灌排泵站机井、渠道、闸、蓄水窖池、节水管网等各类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及维护。

第三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灌区管理站、村民委员会等要遵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维修和养护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损害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行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灌区管理站、村民委员会等应各司其职,明确责任权限。同时,区水务局要加大水政执法力度,强化农田水利工程管护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第五条  工程设施管护应遵循受益和影响范围的大小,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明晰小型农田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按照区级统一管理和镇政府、街道办分级管理相结合、灌区管理站和村民委员会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管护。

1)对于实行土地流转的成片农田,其范围内已有的水利工程设施由经营者负责管理、维护和更新改造,接受区水务局的监督检查,并报上级水管部门登记备案;

2)村集体投资投劳建设的农田水利工程,由村集体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运行管理和维护;

3)村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企业和其他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农田水利工程,由投资者或者受其委托的单位负责运行管理和维护;

4)灌区骨干工程由灌区管理站负责运行管理和维护,灌区其它工程可以由受益农户、村民小组、村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负责运行管理和维护。

第六条  区水务局制定相关管理养护标准及考核办法,负责对各个水利设施辖区的管理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并建立奖罚机制。

第七条  对于设施运行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设施老旧失修无法使用需要解决的,由用水责任单位按照相关程序,编制好计划方案(报告),上报所辖镇政府或街道办,不得越级上报。经核实后,再行上报区水务局审核,由区水务局上报市水务局、省水利厅审批。通过争取项目,落实中央、省、市、区财政扶持资金,结合年度工作计划,安排项目进行修复完善。

第八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灌区管理站、村等应建立管护台账。切实加强对具体管护单位及人员的考核力度。

第九条  区水务局要加强水资源管理措施,制定合理的用水配额制度,以缓解用水矛盾。对于现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在可行的情况下,应积极推广低压管道输水、滴灌、喷灌等高效节水灌溉节水技术,严格执行节约用水管理规定,提高水资源利用率。

第十条  规范水价定价形式,强化管理;水价的制定要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和促进节约用水的原则核定,国有农田水利工程灌溉用水应纳入区级政府价格管理范围内,实行政府定价,核定终端水价,进行价格公示。其它途径兴建的农田水利工程,其灌溉用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以最高限价控制管理。

第十一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按照以下标准划定管理范围:农村泵站、机井建筑物以边线外13米为管理范围;填方渠道以坡脚、挖方渠道以渠顶外14米为管理范围;涵、闸等配套建筑物以边线外36米为管理范围。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害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否则,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禁止损坏灌排泵站、机井、涵闸等各类建筑物及机电设备、输电电缆、观测、输水管道等设施。

(二)禁止在渠道上扒口、取土、挖坑、埋葬、放牧、垦种。

(三)禁止向水源地倾倒垃圾、废渣、农药,排放油类、剧毒废液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禁止排放的其它有毒有害的污水和废弃物。

(四)禁止擅自在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盖房、圈围墙、堆放物料、埋设管道、电缆或兴建其它的建筑物。

(五)禁止擅自拆除、变卖、转让、出租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

(六)未经批准或者虽经批准但未按照要求占用农田水利工程设备设施行为的,由区水务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对于未及时改正,且造成重大损失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移交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是指对已建的农田水利工程及设施设备进行的日常管理、维修和养护,维持、恢复或局部改善原有工程面貌,保持工程的设计功能,原有规模和标准不改变、不扩大。

第十四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灌区管理站、村民委员会等单位应按照“经常养护、定期维修、养重于修、修重于抢”的原则,由区水务局统一管理和指导,对各辖区范围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进行维修养护; 同时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组织、用水组织等按照民主议事、一事一议的原则,依法组织受益村民投工投劳开展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保证设施运转安全正常。

第十五条  在条件具备的区域,按照管养分离的原则,逐步推行市场化管理、严格标准、强化监督,逐步走向规范化、专业化,以提高维修养护管理水平。

第十六条  维修养护项目的程序应严格按照计划编制、审批、招投标、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登记造册或备案执行,严禁违规、违法操作。

第十七条  区级维修养护项目经费来源依据国家规定,从土地出让收益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中,按不低于10%比例安排资金。同时,积极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并设立区级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项基金平台,用来支持公益性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维修和养护。

第十八条  维修养护资金使用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从2015年起,区财政将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维修养护配套资金使用,并逐年依据财政增长情况而增加。各单位、各部门应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滞留、转移、挪用和平衡预算。

第十九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使用中央、省级专项或补助资金在审计、检查、稽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资金使用单位应及时上报区政府。

第二十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灌区管理站、村民委员会等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相应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2年,即从2015619日开始施行至2017618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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