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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方案】台安县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精选文档)

时间:2023-05-22 13:35:04 来源:网友投稿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银行方案】台安县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银行方案】台安县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精选文档)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

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61号)及《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鞍政办发〔201655号)要求,整治互联网金融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防范风险,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建立监管长效机制,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有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以专项整治为契机,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扭转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按照省、市政府统一部署,建立和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的监管长效机制,并通过专项整治,扶优抑劣,促进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原则

1. 打击非法,保护合法。防范化解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对合法合规行为予以支持和保护。

2. 分类处理,标本兼治。集中力量对当前互联网金融主要风险领域开展整治,有效整治各类违法违规活动。根据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违法违规性质、情节和程度分类处理,精准施策,强化行业监管,构建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

3. 预案完备,严守底线。在统筹考虑各种突发风险的前提下,加强跨部门协作,共同承担整治任务,共同落实整治责任。制定完备的处置风险预案,有序化解存量风险,有效控制增量风险,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底线。

二、重点整治问题

(一)P2P网络借贷业务

1P2P网络借贷平台要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2P2P网络借贷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要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3.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要遵守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管理相关规定。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二)股权众筹业务

1.对尚未取得证监部门颁发的股权众筹许可的平台进行排查,此类平台不得从事股权众筹,也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

2.积极协调注册地不在我县,但经营地在我县的股权众筹平台注册地的当地政府做好相关工作,双方要互通情况、共享信息,加强协作配合。

3.配合证监部门派出机构对取得证监部门颁发的股权众筹许可的平台进行排查,不得从事股权众筹,也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双方要互通情况、共享信息,加强协作配合。

(三)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

1.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业务的实质要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企业平等竞争,行为规则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认定业务属性。

2.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等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本质属性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销售金融产品要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不得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

3.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要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透过表面判定业务本质属性、监管职责和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与监管要求。

(四)第三方支付业务

1.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要开立在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理顺支付机构业务发展激励机制,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     

2.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要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

3.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要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质,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开展商户资金结算、个人POS机收付款、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网络支付等业务。

(五)互联网保险业务

1.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等不实误导性描述。

2.保险公司不得与不具备经营资质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与存在提供增信服务、设立资金池、非法集资等行为的互联网信贷平台合作,不得将风险向保险领域传递。保险公司在经营互联网信贷平台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过程中,要完善风控手段,加强内部管理。

3.互联网企业未取得业务资质的,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保险业务。机构不得与未取得相应业务资质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开展合作,不得通过互联网跨界开展金融活动实现监管套利。

(六)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行为

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宣传行为要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不当宣传。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有权部门许可的,要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不得进行误导性、虚假违法宣传。

三、主要整治措施

(一)严格准入管理

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经相关有权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由县金融办会同金融管理部门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认定意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发现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视情节采取整治措施。   

(二)强化资金监测

加强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资金账户及跨行清算的集中管理,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严格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要加强对相关资金账户的监督。在整治过程中,特别要做好对客户资金的保护工作。

(三)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

针对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活动隐蔽性强的特点,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举报制度,按照违法违规经营数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处罚,提高违法成本;对提供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强化正面激励。加强失信、投诉和举报信息共享。   

(四)加大整治不正当竞争工作力度

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为抢占市场份额向客户提供显失合理的超高回报率及变相补贴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清理规范。高风险高收益金融产品要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强化信息披露要求。明确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不得以显性或隐性方式,通过自有资金补贴、交叉补贴或使用其他客户资金向客户提供高回报金融产品。高度关注互联网金融产品承诺或实际收益水平显著高于项目回报率或行业水平相关情况。

(五)加强内控管理

各金融机构要对机构自身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的业务进行清理排查,严格内控管理要求,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不得通过互联网开展跨界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

(六)用好技术手段

利用互联网思维做好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通过网上巡查、网站对接、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摸底互联网金融总体情况,采集和报送相关舆情信息,及时向相关单位预警可能出现的群体性事件,及时发现互联网金融异常事件和可疑网站,提供互联网金融平台安全防护服务。

四、职责分工

(一)建立工作机制

县政府决定成立台安县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详见附件),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范云明任组长,副县级干部刘丰田任常务副组长,县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台安县支行的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县直各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各镇场、街道办事处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协调推动解决整治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重点难点问题,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向市政府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报备。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金融办。

(二)各镇场、街道办事处职责

在领导小组及相关成员单位的部署和要求下,组织各镇场、街道办事处不持有金融业务牌照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制定各镇场、街道办事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向领导小组报备,各镇场、街道办事处要充分发挥资源统筹调动、靠近基层一线优势,做好各镇场、街道办事处摸底排查工作,按照注册地对从业机构进行归口管理,对涉嫌违法违规的从业机构,区分情节轻重分类施策、分类处置,同时切实承担起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各镇场、街道办事处要全面落实源头维稳措施,积极预防、全力化解、妥善处置金融领域不稳定问题,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县金融办:负责全县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工作的统筹、协调,对整治工作进行汇总,按照要求及时向领导小组和上级报送整治进展情况;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台安县支行牵头负责对界定为通过互联网开展银行理财、信托理财、消费金融、金融租赁、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从事互联网保险等金融活动及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开展信息摸查、业务定性和整治等相关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台安县支行:负责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配合县金融办负责对界定为通过互联网开展银行理财、信托理财、消费金融、金融租赁、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从事互联网保险等金融活动及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开展信息摸查、业务定性和整治等相关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互联网金融广告等行为的整治工作,摸清涉及互联网金融企业(网站)的相关底数,提供给相关领域牵头部门;与金融管理部门共同开展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专项整治,对整治工作中实施市场退出的企业,根据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意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县城建局:负责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利用互联网从事金融业务或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金融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会同金融管理部门共同对本行业的企业跨界开展互联网金融活动进行摸查取证、业务定性、督促整改,做好整治工作。

县服务业局:负责对全县开展互联网金融活动的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进行整治;配合对商品类交易场所开展互联网金融活动的进行整治。

县委宣传部、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局: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配合对开展互联网金融活动的文化艺术品(含邮币卡)交易场所进行整治。

县经信局:负责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积极配合县金融办开展信息摸底和业务联合检查相关工作,对相关部门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及时上报市级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置,做好专项整治的技术支持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等犯罪问题依法查处,强化防逃、控赃、追赃、挽损工作;指导、监督、检查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等级保护工作,监督指导互联网金融网站依法落实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措施,严厉打击侵犯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县信访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制定信访答复口径,指导全县做好信访群众的思想疏导工作。

其他成员单位要发挥职能作用,密切协作,互通信息,共享资源,形成合力。

五、专项整治的方法步骤

(一)摸底排查

各镇场、街道办事处要制定本地区清理整顿方案。同时,组织动员精干力量,采取多渠道、地毯式摸查方式,摸查本地区不持有金融业务牌照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信息,力求没有疏漏,通过现场核查或约谈等方式逐户核实企业信息,全面摸查底数。各镇场、街道办事处要在完成摸查工作的同时,建立本地区互联网金融企业信息统计体系,实现一户一档,长期持续动态掌握企业发展状况。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要接受依法进行的检查和调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各相关部门可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采取记录、复制、录音等手段取得的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对于涉及资金量大、人数众多的大型互联网金融平台或短时间内发展寻事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企业,一经发现涉嫌重大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马上报告有关部门。各镇场、街道办事处根据摸底排查出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合法合规性进行分析、认定,提出分属领域和整治意见,并上报领导小组。此项工作于2016720日前完成。

(二)明确责任

领导小组负责县域内持有金融业务牌照的从业机构专项整治工作;同时,对各镇场、街道办事处报送的不持有金融业务牌照从业机构颁发领域、合法例规性认定和整治意见进行核查、确认,并反馈各镇场、街道办事处,作为开展整治工作的依据。此项工作于2016810日前完成。

(三)清理整顿

各镇场、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方案分领域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和业务活动开展集中整治工作,逐家、分类出具整治意见,并监督从业机构落实整改要求。对违规情节较轻的,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违规情节较重的,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关闭或取缔;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专项整治不改变、不替代非法集资和非法交易场所的现行处置制度安排。此项工作于20161110日前完成。

(四)督查评估

各镇场、街道办事处要组织自查,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组织开展对重点领域和重点地区的督查和中期评估,对好的经验做法要及时推广;对于整治工作落实不力,整治一批、又出一批的,要查找问题、及时纠偏,并建立问责机制。此项工作同步于20161110日前完成。

(五)验收总结

领导小组组织对各镇场、街道办事处清理整顿情况进行验收。各镇场、街道办事处负责上交区域的整治报告,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此项工作要于20161210日前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形成总体报告和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的建议,报送市领导小组。此项工作于2017110日前完成。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举措,是区域经济实现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认真学习贯彻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责任心和紧迫感,加大力度、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务求实效。

(二)源头防范,长效监管

各镇场、街道办事处及各有关部门特别要结合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中掌握的实际情况,对存在问题较多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加强跟踪,落实整改措施,实施长效监管。建立健全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及其高管人员实施全面动态监管的工作机制,从源头上防范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三)强化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

各镇场、街道办事处及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鼓励互联网金融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创新发展。以案说法,用典型案件教育群众,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主动、适时发声,统一对外宣传口径,有针对性地回应投资人关切和诉求。以适当方式适时公布案件进展,尽量减少信息不对称的影响。加强舆情监测,强化媒体责任,引导投资人合理合法反映诉求,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