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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意见】武义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工作实施意见

时间:2023-05-22 16:35:08 来源:网友投稿

武义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工作,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精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土意见】武义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工作实施意见,供大家参考。

【国土意见】武义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工作实施意见



武义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

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工作,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土地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

土地整治是指为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对未利用或者未合理利用的土地进行整理、垦造和开发,包括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垦造为农用地和宜耕后备土地资源开发等活动。

加强土地整治工作力度,积极开展垦造耕地、高标准农田建设、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旱地改水田等工作,是加强耕地保护和利用、着力保障城乡建设和产业发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保障各类建设用地需求;有利于调整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结构,推进新农村建设与新型城镇化建设,对贯彻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度假区)要高度重视土地整治工作,各负其责,积极做好我县的土地整治工作。

二、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范围

(一)垦造耕地项目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集中连片、面积50亩以上,坡度25度以下,地块平整,土壤深厚,有水源保障,适宜垦造成耕地的后备土地资源。宜垦造为水田的后备土地资源连片面积不足50亩的,可以由乡镇(街道、度假区)为单位整合多个区块为一个项目进行申报。

《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关于切实加强涉林垦造耕地监管工作的通知》(浙发改农经〔2015252号)文件中规定的“十个范围”内的后备土地资源,原则上不得实施垦造耕地项目。

(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建设用地复垦)项目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现状为建设用地,可以垦造为耕地(一般要求可垦造为水田)的后备土地资源,主要包括已经完成或正在实施下山脱贫(包括零星下山)、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危旧房改造、村庄整治项目等居民点的建设用地。

(三)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未进行整治提升,田间道路、沟渠等基础设施较差,农田生产能力有较大提升空间,集中连片、面积100亩以上的基本农田。

(四)旱地改水田项目

土地利用现状为旱地,土地平整,土壤深厚,肥力较高,有水源保障,适宜改造为水田,集中连片、面积30亩以上的土地资源。

(五)土地整理项目

符合土地整治规划,土地利用现状为耕地,沟渠、道路等基础设施不足,实际利用状况较差,经过整理能明显提升土地利用率和土地质量等级,集中连片、面积100亩以上的耕地。

三、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管理

(一)申报

符合立项条件的,由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提出申请,并应征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同意。垦造耕地、高标准农田建设、旱地改水田、土地整理等项目须经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由项目范围内的全部村民(社员)与村委会(经济合作社)签订房屋拆除协议后,方可申报。立项申请经乡镇(街道、度假区)审核同意后,报县国土局审核。

(二)立项

县国土局收到立项申请后,组织财政、农业、林业、水务、环保等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踏勘和可行性评估,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及时完成测量、规划设计及工程预算,报县政府审批立项。土地整治项目一般由所在村(经济合作社)担任业主;规模较大或涉及多个村(经济合作社)的,经批准,也可以由所在乡镇(街道、度假区)担任业主。

(三)造价预算和审核

经批准立项的土地整治项目,工程造价预算编制和预算价格审核,参照政府投资项目相关规定执行,由县国土局委托有资质的预算编制单位进行工程预算,项目工程预算应经县财政局审价中心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四)工程招投标

经批准立项的土地整治项目,由所在乡镇(街道、度假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组织招投标。由项目业主与工程承包单位签订项目工程建设承包合同。

(五)工程实施

确定工程施工单位后,项目业主应督促施工单位按规划设计要求进场施工。新增耕地100亩以内的项目,应在6个月内完成施工;新增耕地100亩以上的项目,应在8个月内完成施工。

(六)工程监管

项目工程施工实行监理制,由县国土局负责组织招投标确定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等实行全程监管。

项目业主应指派专门人员对工程施工进行全程跟踪监督管理。村集体担任项目业主的,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度假区)还应做好政策处理和项目实施的指导、监管。县国土局要做好工程技术指导和监督。

(七)验收及质量评定

土地整治项目竣工后,由所在乡镇(街道、度假区)组织项目业主、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开展初验。通过初验的项目,由所在乡镇(街道、度假区)向县国土局申请验收。县国土局负责开展新增耕地土地质量等级评定,并组织验收。通过验收的项目,由县国土局上报省、市复核,并做好项目报备入库。

(八)审计决算

土地整治项目通过验收后,由县国土局组织工程审计决算单位对项目工程进行审计决算。

四、土地整治项目的后期管护

经土地整治新增的耕地必须及时种植农作物,新增水田必须种植水稻,不得抛荒。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度假区)及项目业主应明确责任,认真落实新增耕地的耕种和后期管护,确保工程持久发挥效益。县农业局要督促做好新增耕地后续种植管护和地力提升,提高耕地质量。

五、土地整治项目的资金管理

(一)工程款支付方式

垦造耕地项目、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土地整理项目、旱地改水田项目的工程款经审计决算后由县财政全额拨付。拨付方式:项目完成总工程量的50%,按中标价预拨付40%;项目竣工验收经审计决算后,拨付剩余工程款。工程款统一拨付到乡镇(街道、度假区)统一监管,按工程进度支付。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立项实施后,按补助标准的50%预拨付至所在乡镇(街道、度假区)作为启动资金,由所在乡镇(街道、度假区)统一监管使用,专项用于政策处理及项目前期。项目通过县级验收及省市复核后,拨付剩余补助款。

(二)补助奖励标准及支付方式

1.项目业主补助奖励标准及支付方式

垦造耕地项目,按验收复核后新增耕地面积,每亩补助1万元(其中政策处理费4000/亩,奖励6000/亩),垦造为水田的,再奖励4000/亩。

旱地改水田项目,按验收入库的面积,每亩补助1.2万元(其中政策处理费6000/亩,奖励6000/亩)。

土地整理项目,按验收入库面积,每亩补助6000元(其中政策处理费4000/亩,奖励2000/亩)。

上述补助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政策处理、项目施工管理、后期管护及新农村建设等。政策处理费在项目完成工程量的50%后支付50%,通过验收审计后支付50%;奖励资金在项目完成工程量的50%后支付40%,通过验收审计后支付40%,新增耕地完成农作物种植并经验收合格后支付20%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整理复垦成旱地的,每亩补助10万元,整理复垦成水田的,每亩补助15万元。项目补助经费包干使用,主要用于项目工程建设、政策处理、工程管理、后期管护、新农村建设等支出。

2.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度假区)奖励标准及支付方式

垦造耕地项目、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及时完成工程施工并经验收合格的,按验收复核新增耕地面积,旱地每亩奖励6000元、水田每亩奖励1万元;土地整理项目、旱地改水田项目,按验收入库面积,每亩奖励4000元。奖励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工程管理工作、补助新农村建设等。

由乡镇(街道、度假区)担任业主的项目,根据工作需要,可预支40%的政策处理费和20%的乡镇奖励经费,由乡镇(街道、度假区)统一监管使用。

(三)种植补助

垦造耕地项目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所产生的新增耕地,在验收后3年内,种植农作物并管理良好的,经验收合格,每年补助种植户600/亩(水田种植水稻的,补助1500/亩),套种农作物的减半补助。

(四)其他费用

土地整治项目的测量、设计、预算、监理、审计及耕地质量等级评定、监测更新等经费,在规定额度内由县财政拨付。

六、工作考核

土地整治工作列入乡镇(街道、度假区)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县政府根据上级任务要求,确定年度土地整治工作目标,并对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七、职责分工

乡镇(街道、度假区)负责项目工程的组织实施和后期管护工作,做好项目政策处理工作、项目工程招投标的组织工作、项目工程施工管理、项目补助资金监督管理、土地整治项目的涉信涉访工作及新开垦耕地农作物种植督促检查等工作。

县国土局负责项目踏勘、测量、规划设计、项目预算、立项报批、监督指导、组织耕地质量评定和项目验收工作,组织项目竣工资料及报省、部备案入库等工作,项目工程款及补助奖励资金的审核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项目预算审核,项目工程建设资金和补助奖励、工作经费的筹措拨付及资金监管等工作。

县水务局负责项目水利设施建设、水土保持的技术指导等工作。

县农业局负责土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的后续种植技术指导、验收、种植补助经费审核及耕地地力培肥立项、实施等,做好耕地质量提升。

县林业局负责对涉林项目踏勘、审核,做好项目防护林栽培、种植的技术指导等。

县审计局负责对项目资金审计。

县发改局、公安局、安监局、环保局等部门结合各自职能做好相关工作。

八、其他

(一)本实施意见自201661日起实施,原《武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垦造耕地工作的实施意见》(武政发〔201396号)废止。

(二)2016年新立项的土地整治项目按本实施意见执行,2016年之前立项的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武义县人民政府

2016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