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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办法】重庆市渝中区创业种子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完整)

时间:2023-05-22 16:40:05 来源:网友投稿

创业种子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关于加快重庆创业投资发展的意见》(渝府办发〔2015〕155号)、《重庆市创业种子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渝科委发〔2015〕129号),为规范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科技办法】重庆市渝中区创业种子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科技办法】重庆市渝中区创业种子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完整)



创业种子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加快重庆创业投资发展的意见》(渝府办发〔2015155号)、《重庆市创业种子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渝科委发〔2015129号),为规范重庆市渝中区创业种子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种子基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种子基金按照“专项管理、公益运作、循环使用”的原则运作。

第三条 种子基金由重庆市创业种子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种子引导基金)和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共同出资。种子基金的规模不低于300万元。种子引导基金在种子基金中的出资比例不超过40%,不为最大出资方,且出资额(含增资)不超过2000万元,渝中区人民政府的出资比例不低于60%,出资单位为:渝中区科委 , 资金来源为:区科技投入资金。

第四条 种子基金以委托管理方式实行专户管理。

第五条 国内外机构和个人对种子基金的捐赠纳入种子基金专户统一管理。

第六条 种子基金以公益参股、免息信用贷款等方式支持落户渝中区的创业团队和成立不超过3年的种子期创新型小微企业。公益参股是指种子基金以参股方式投资后5年内不参与分红。免息信用贷款是指种子基金通过银行委托贷款方式提供信用贷款,免收贷款利息。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种子基金管理机构。委托重庆市渝中区科技机构管理所(以下简称管理机构)作为种子基金管理机构,该机构为渝中区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具体职责如下:

(一)代表种子基金出资人行使权利;

(二)按种子基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种子基金;

(三)为支持对象提供投融资和创业服务;

(四)对支持对象进行监督和风险管控;

(五)负责投资、贷款回收和组织损失认定;

(六)负责数据统计、宣传培训等管理工作;

(七)按季度向重庆科技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服务中心)提交《种子基金运行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提交经会计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和《种子基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八)完成委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种子基金决策机构。种子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决会)为种子基金决策机构,负责种子基金投资(贷款)、投资退出、投资(贷款)项目损失核销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投决会成员人数为13人,投决会会议实行票决制,并形成会议决议。

投决会主任委员及成员均由渝中区政府任命,任期3年,可连任。投决会成员由区科委、区财政局、区经信委、区商务局、区人社局、区文化委、区金融办、区工商分局、解放碑CBD管委会、历史文化街区建设管委会、大石化新区管委会、电子商务和创意产业园管委会、管理机构负责人组成,其中主任委员由区科委负责人担任。

第九条 渝中区科委根据种子基金实际到位资金的5%,每年另行安排专项资金补贴管理机构工作经费。

第三章     支持对象

第十条 种子基金主要支持创业团队和成立不超过3年的种子期创新型小微企业,支持对象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对新技术、新构思、新原理商业潜能的发掘能力;

(二)入驻渝中区众创空间、孵化器、园区等创新创业载体;

(三)入围重庆市科技型“小巨人”企业培育专项行动;渝中区举办的大赛筛选出的优胜项目(参赛项目不少于10个,优胜项目不高于参赛项目总数50%,竞赛方案须在重庆科技金融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公开);市服务中心和渝中区科委共同认可的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举行的其他各类创业竞赛筛选出的优胜团队和企业;

(四)本次大赛未获得其他创业投资支持;

(五)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一条 符合要求的支持对象应向管理机构提交以下资助申请材料:

(一)《重庆市渝中区种子基金申请表》(内容包括:资金需求额度、资金用途、支持方式及资金使用计划等);

(二)经营规划或商业计划书;

(三)已成立企业的需提交相关证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创业团队需提交核心人员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四)“小巨人”行动计划入围或创新创业竞赛优胜证明材料。

第四章  公益参股

第十二条 公益参股单笔投资不超过20万元,原则上在创业团队注册成立公司时参股,不为控股股东,且创业团队现金出资额不得低于种子基金出资额;种子基金在参股企业存续期间不增资,不参与参股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参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

第十三条 种子基金参股时有约定退出价格的,在5年参股期内,可按约定价格退出,不再进行评估,约定退出价格不得低于种子基金出资额;其他退出情形按相关规定由投决会审定后执行。

第十四条 公益参股程序:

(一)对象初选。通过“小巨人”行动计划或创业竞赛筛选出拟支持对象。拟支持对象提交申请表和商业计划书等材料,由管理机构对拟支持对象进行审核,并拟定投资方案报投决会。

(二)评审决策。由投决会根据投资方案对拟支持对象进行投资决策,确定参股金额、期限、退出方式等事项,并向社会公示。

(三)协议签署。管理机构与支持对象签署投资协议、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并按协议拨付投资款项。

第十五条 公益参股退出时由管理机构制定退出方案,经投决会同意后启动退出程序。

第五章     免息信用贷款

第十六条 免息信用贷款主要支持成立不超过3年的种子期创新型小微企业。单笔贷款不超过30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不重复享受。已获种子基金公益参股的企业不再享受免息信用贷款。

第十七条 免息信用贷款程序:

(一)对象初选。通过“小巨人”行动计划或创业竞赛筛选出拟支持对象。拟支持对象提交申请表和商业计划书等材料,由管理机构对拟支持对象进行审核,并拟定贷款方案报投决会。

(二)评审决策。由投决会根据贷款方案对拟支持对象进行贷款决策,确定贷款金额、期限、还款方式等事项,并向社会公示。

(三)协议签署。管理机构与支持对象、委贷银行办理委托贷款手续。

第十八条 贷款按等本金每季度归还,经管理机构同意可展期一次,展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可提前归还。

第十九条 支持对象还款情况将记入全市科技金融服务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第六章     损失核销

第二十条 种子基金出现下列损失,经种子基金投决会审定后予以核销,并按程序报相关部门备案。

(一)种子基金股权依法转让出现的投资损失;

(二)参股企业依法清算后种子基金出现的投资损失;

(三)确认无法收回的贷款。

第二十一条 损失核销审批程序如下:

(一)方案提交。当投资(贷款)项目出现损失时,由管理机构形成损失核销方案提交投决会,说明资产损失原因和清理、追索及责任追究等工作情况,该投资(贷款)项目入驻的创业载体的管理方应协助相关工作。

(二)专项审计。损失核销方案经投决会同意后,管理机构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符合核销标准的资产以及相关证据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资产损失财务核销专项审计报告

(三)核销决策。管理机构将资产损失财务核销专项审计报告及相关证据资料提交投决会审议通过后,年终集中统一报区财政局核定批准。

(四)财务核销。管理机构根据会议决议、相关证据材料以及区财政局正式批复,进行相关资产的账务处理和资产损失财务核销。

(五)核销备案。核销完成后,管理机构将相关材料报区财政局及市服务中心备案。

第七章  清算及增(减)资

第二十二条 对运行良好、管理规范的种子基金,当专户剩余资金不足种子基金规模的30%时,经出资方协商可进行同比例增资(也可由渝中区单方增资)。

第二十三条 对连续6个月未投资(贷款)的种子基金,应进行减资。

第二十四条 当出现清算及增(减)资情况时,须由管理机构拟定方案并报各出资方共同审批通过(渝中区单方增资除外)。

第二十五条 种子基金的增(减)资程序。

(一)方案拟定。管理机构对种子基金运行情况进行评估,拟定种子基金增(减)资方案。

(二)方案审批。市服务中心与渝中区科委按各自程序报批种子基金增(减)资方案。

(三)协议签订。市服务中心、渝中区科委与管理机构签订种子基金增(减)资协议。

(四)资金拨付(收回)。市服务中心、渝中区科委按增(减)资协议的约定拨付(收回)资金。

第二十六条 种子基金增(减)资方案内容包括:种子基金运行情况、增(减)资原因、主体、额度、比例、方式等。

第二十七条 渝中区单方的增资,可按种子基金原值计入渝中区的出资,出资比例相应调整。

第二十八条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启动种子基金清算程序。

(一)种子基金超过1年未投资(贷款);

(二)经审批核销的损失超过种子基金规模的 70%

(三)因其他情形经出资方协商一致同意清算。

第二十九条 种子基金的清算程序。

(一)专项财务审计。管理机构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种子基金进行专项财务审计。

(二)方案拟定。根据审计报告,市服务中心与共同协商拟定种子基金清算方案。

(三)方案审批。市服务中心、渝中区科委各自按程序报批。

(四)协议签订。市服务中心、渝中区科委与管理机构签订种子基金清算协议,按清算协议约定收回资金。

第三十条 种子基金清算方案内容包括:种子基金运行及投资(贷款)项目损失核销情况、清算原因、剩余资金额度及分配情况等,并附财务审计报告、清算协议文本等材料。

第三十一条  种子基金清算后出现损失的,由市服务中心与渝中区科委按各自程序完成核销。

第八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种子基金不得用于以下用途:

(一)担保、抵押、购置房地产等;

(二)投资于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四)资金拆借、赞助、捐赠等;

(五)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三十三条 市服务中心与渝中区科委负责对种子基金的运行进行监督和指导。并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原则,对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情况和种子基金投资形成的资产状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估。

第三十四条 种子基金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做到勤勉尽责、公平公正、廉洁自律。加强日常监督和风险防控,所有投资、贷款项目须网上公开,建立公开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 种子基金相关决策和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管理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或发现损失风险时未及时报告和采取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种子基金内部风险控制机制,从项目筛选、决策、管理、退出、核销等方面开展风险控制,系统性降低种子基金使用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三十七条 管理机构应安排专人对投资(贷款)项目的资金使用和运行情况进行跟踪,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服务平台等渠道及时掌握支持对象的财务及各类经营信息。

第三十八条 管理机构应按季度向市服务中心和渝中区科委提交《种子基金运行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和《种子基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三十九条 如发现支持对象在申报中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或在资金使用中违反有关规定,将追回已资助的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条 支持对象违规使用投资(贷款)资金的,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协议,给予收回投资(贷款)资金、公开曝光、列入黑名单等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管理机构可设奖励工作经费,由种子基金收益和贷款回收奖励构成。当种子基金参股项目退出有收益时,按收益的20%提取工作经费;当管理机构全额回收当年应还款项时,按实际还款额的1%提取工作经费。

第四十二条 种子基金产生的利息及回收的资金扣除奖励部分,留存种子基金循环使用。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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