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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制度】信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政府信息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时间:2023-05-22 17:25:07 来源:网友投稿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政府信息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保证市卫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卫生制度】信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政府信息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供大家参考。

【卫生制度】信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政府信息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政府信息

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市卫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茂名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股(室)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是指市卫计局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时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局纪委负责追责、处理。

第六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股室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二)拒不执行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

(三)影响干扰或人为设置障碍,抵制政府信息公开的;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敷衍应付、不履行职责的;

(五)弄虚作假,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七)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

第七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股室及其工作人员,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并将改正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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