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扶持工业园区建设和使用通用厂房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工业园区建设和使用通用厂房的指导意见》(肇府函〔2016〕404号),鼓励相关工业园区建设和使用工业通用厂房,规范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信办法】肇庆市扶持工业园区建设和使用厂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市扶持工业园区建设和使用
通用厂房专项资金
的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工业园区建设和使用通用厂房的指导意见》(肇府函〔2016〕404号),鼓励相关工业园区建设和使用工业通用厂房,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效益,特制定本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园区,是指规划建设面积2000亩以上的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基地)。根据《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工业园区建设和使用通用厂房的指导意见》(肇府函〔2016〕404号)文件的精神,广宁、德庆、封开、怀集4个山区县工业园区符合条件的项目可申报享受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持工业园区建设和使用通用厂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肇府函〔2016〕404号)文件规定,2016-2018年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扶持工业园区建设和使用通用厂房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帮扶山区的原则,确保资金的安全、规范和使用效果。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安全监督局、市公安消防局等部门和各相关县(市、区)对口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管理等工作。
(一)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配合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核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的合规性、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及依程序拨付专项资金、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等。
(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牵头会市财政局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实施项目审核及下达项目计划,组织专家对实施专项资金评审及办理报批手续,负责项目实施情况的绩效自评、信息公开。
(三)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通用厂房建设项目用地扶持政策的落实和监管。
(四)市环境保护局负责项目环保配套设施相关技术要求的指导、监管和验收。
(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项目建设审批、监管,牵头组织通用厂房建设项目验收。
(六)市城乡规划局负责通用厂房建设项目规划的指导、审定,并参与项目验收。
(七)市安全监督局负责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八)市公安消防局负责项目消防设施的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行政许可审批。
(九)各相关县(市、区)对口部门按职责分工要求负责所在地项目规划建设的相关工作,组织项目的实施,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监督,做好绩效自评。
第三章 资金用途及奖励标准
第五条 从2016年起,市财政连续3年安排资金,对4个山区县政府筹资建设通用厂房的,给予50%的贷款贴息;对县政府投资一次性建设3万平方米以上多层厂房的,每平方米按2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对企业租用厂房超过1000平方米且签订合同3年以上的,市政府连续3年按实际租金的50%给予补贴。其他县(市、区)可参照以上做法由各地政府对租用通用厂房的企业进行补贴。
第四章 申报的条件
第六条 每个通用厂房集中区域的占地面积要在20亩(含)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通用厂房单体建筑占地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
第七条 除机械、装备制造、大数据等特殊产业要求外,通用厂房层数原则要求在3层(含3层)以上,平均容积率应大于1.0。建筑密度控制在35%—60%,绿地率控制在20%以内。
第八条 办公生活配套区域的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通用厂房总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通用厂房项目总面积的10%。
第九条 符合肇府函〔2016〕404号文规定的“功能配套设施”要求。
第五章 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十条 专项扶持资金的申报,由开发业主或入驻企业提出申请,涉及贷款建设,需提供中介机构对贷款专项审计报告,经所在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推荐。
第十一条 申报通用厂房建设资金贷款贴息和补贴的,必须取得县国土资源局、县环境保护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乡规划管理服务中心、县安全监管局、县公安消防大队等部门验收合格证明,并由市相关部门出具审核意见。申报企业租金补贴的,提供营业执照、投资证明、租赁合同、租金发票等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对实施项目进行评审,提出专项资金分配计划。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分配计划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市财政局按程序进行公示。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督促检查,及时反映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市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根据需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专项检查或审计。
第十五条 各级经济信息化(工业园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互相制约、互相监督的内控机制,制定合理分权、规范用权的具体措施,加强岗位之间、工作环节之间互相制约、互相监督;制定完善专项资金审批主要环节的操作规程、工作细则,有效约束自由裁量权;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实行谁审批谁负责,建立考核问责制。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考核。市财政局按规定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按规定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
第十七条 实行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机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