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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方案】抚顺市沿河石油化工企业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时间:2023-05-22 19:10:05 来源:网友投稿

沿河石油化工企业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进一步提高各县区政府、相关部门和沿河石油化工企业对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认识,健全各级环保部门,特别是相关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督促一批存在环境污染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方案】抚顺市沿河石油化工企业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供大家参考。

【环保方案】抚顺市沿河石油化工企业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沿河石油化工企业环境污染

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进一步提高各县区政府、相关部门和沿河石油化工企业对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认识,健全各级环保部门,特别是相关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督促一批存在环境污染隐患的企业完成整治任务,完善《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系统》数据库,逐步建立环境污染隐患的全过程监管机制和环境污染风险评估机制,全面提高环境监管水平,遏制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多发态势。

一、工作目标

二、组织领导

市环保局成立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长:李德明 市环保局局长

副组长:吴焕亮 市环保局副局长

张晶刚 市环保局副局级调研员

员:王志伟 市环监局局长

王毓军 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站长

付万春 环境安全应急处处长

王建军 污染防治与环境监测处处长

办公室设在市环境安全应急处,办公室主任由付万春处长兼任。

三、排查整治范围

本次排查整治范围主要是辖区内重要河流干流及其主要支流沿线、涉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及上游的无机化工、有机化工、精细化工、煤化工、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等石油化工企业和建有尾矿库的企业(包括取缔、关停及废弃的,具体分类参照《关于开展全国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3号))以及原油、成品油、化学品等输送管线及储罐区。尤其是原料及产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化工石化企业应纳入重点排查整治范围。

四、排查整治内容及具体要求

(一)2008年以来审批的(包括国家审批)建设项目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对没有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一律停止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无环境风险评价专章的,责成建设单位限期补做环境风险评价,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核;环境风险评价内容不完善的,责成建设单位补充完善其内容,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核;在建项目,检查核实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的相关设施和措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没有同步落实的,责令建设单位予以补充完善;处于试生产未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应在验收材料中补充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并在验收中检查核实;已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无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措施的,应补充制定并报原验收部门审核;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正式生产的,一律停止生产。

(二)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情况。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发现有化工石化企业,应立即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予以取缔,拆除生产设备及已设置的排污口,清除原料及产品;二级保护区内的违法化工石化建设项目,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三)工业园区和企业废水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对超标排放的,依法处罚,限期治理,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关闭;对擅自停运污染物防治设施的,限期改正,依法处罚;对没有按期落实整改要求的,责令停产整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环境问题突出的工业园区,实行区域限批,开展综合整治。

(四)已被取缔、关停或废弃的石油化工企业处置情况。对拒不执行取缔、关停决定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对取缔关停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应立即拆除设备,采取断水断电措施,遗留的原料及产品,应立即报请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妥善处置。

(五)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执行情况。对未按规定申领填写联单的、未按规定运行联单的、未按规定期限向环保部门报送联单的、未在规定存档期限保管联单的以及拒绝联单检查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六)企业环境应急预案情况。至今仍未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企业,立即责令限期改正,并向属地环保局备案,逾期未完成或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处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不完善的,要督促企业进一步摸清环境风险源,完善应急准备和应急

救援措施,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及环境应急知识培训,健全企业环境应急机制。

五、排查整治时间安排

排查整治工作时间为20129月至11月。

(一)排查自查阶段(2012925日前),各县区对辖区内进行认真排查。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21025日前),各县区要针对排查出的具体问题实行分类指导,逐个企业制定查处措施、整改方案,并加以落实。

(三)督察总结阶段(20121115日前),各县区对排查整治工作进行认真总结。为确保整治工作效果,市环保局将通过明察、暗访、联合检查等形式,开展督察,重点督办对违法企业的查处整治落实情况。

六、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县区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紧迫性、艰巨性,迅速成立工作小组,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组织有关力量集中开展排查整治工作。坚持排查到位、不留死角,整治到位、不留隐患的工作原则。督促指导企业认真开展排查整治工作,查找各个环节存在的环境污染隐患,对可能存在的环境污染隐患问题,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制定具体整改方案,及时消除隐患。

(二)明确重点,源头治理。要在全国饮用水水源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工作的基础上,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和上游地区,以及河流干流及主要支流的化工石化及尾矿库企业为重点,继续加大饮用水水源污染隐患排查力度,进一步加强日常环境监管。

(三)要结合环境安全百日大检查活动的检查成果,建立完善《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系统》数据库,为环境安全长效机制做好基础工作。

(四)严格环境准入制度要严把新建项目环评审批关,严格控制环境敏感区的化工石化新建项目,对于沿河新建化工石化项目,要严格审查环境影响评价中风险评价环节,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审批。

(五)加强监管,严格执法。要充分发挥环保专项行动平台作用,继续加强与公安、消防、监察、安全监管、工商等部门的联动,加大检查、巡查、督查频次,及时移送相关违法案件。对跨区域的企业和饮用水水源地,采取联合执法或交叉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偷排、漏排和超标排放、不按规定处置危险废物等各类违法行为。对已经下达整改要求的,确保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对环境安全百日大检查过程中存在的各类环境污染隐患或污染问题要重点督办。

(六)加强舆论宣传。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排查整治行动宣传力度,加大典型环境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积极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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