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新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精神,为加快建成“江南新城、主城第三增长极、城乡一体发展示范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科技办法】巴南区科技创新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科技创新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精神,为加快建成“江南新城、主城第三增长极、城乡一体发展示范区”,推进“四区一基地”建设,加速科技创新能力建设,促进企业成果转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建立科技创新引导资金,每年由区财政安排500万元,在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科技创新引导资金的使用范围和资助力度
第三条 科技创新引导资金主要用于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科技成果产业化,国家创新基金项目的区级匹配和区级科技项目,并结合绩效给予资助。
(一)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主要资助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能力建设。列为市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资助。
(二)科技成果产业化:主要资助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重点新产品。新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重点新产品的给予一次性资助。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5-10万元资助,认定为高新技术产品、重点新产品的给予0.5-1万元资助。同一产品不得重复申报资助。
(三)国家创新基金项目区级匹配:根据《重庆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创新基金项目国家立项后,地方给予适当的配套资金支持。
(四)区级科技项目资助:主要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技术合作、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社会事业和民生科技项目,批准立项后原则上每个项目给予3—5万元的资助。
第三章 科技创新引导资金申请的条件和程序及审批
第四条 申请科技创新引导资金的条件。
(一)申请自主创新能力建设资助的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近3年拥有的各类专利达10件以上,并且发明授权专利不得低于3件。
2.企业近3年拥有高新技术产品和重点新产品达5项以上。
3.产品开发人员占职工总数超过10%以上,企业R&D(研究与开发)投入强度达到3%以上(R&D活动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重)。
4.企业上年度实现销售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
(二)申请科技成果产业化资助的企业,应当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重点新产品的认证证书或批准文件,并结合绩效进行资助。
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助:申报前上年度实现销售收入低于2000万元以下的,资助5万元;申报前上年度实现销售收入超过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资助10万元。上年度销售收入以审计事务所审计数为准。
2.高新技术产品、重点新产品资助:自批准当年该产品实现销售收入低于500万元的,资助0.5万元;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资助1万元。销售收入以年底核实为准。
(三)国家创新基金项目区级匹配的单位,获得国家立项支持后,按照《重庆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给予适当的区级资金匹配。
(四)申请区级科技项目资助的单位,具有完成该项目的技术力量和物质条件,申报的项目需符合我区产业发展的方向。项目完成后,能展示我区的特色和亮点,区级科技项目原则上给予3-5万元的资助。
第五条 科技创新引导资金的申请。
(一)申请自主创新能力建设资助的企业,需填写《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资助申请书》,并附企业营业执照附本复印件和相关证明材料等。
(二)申请科技成果产业化资助的企业,需填写《企业科技成果产业化资助申请表》,并附认证证书复印件或批准文件。
(三)申请国家创新基金项目区级匹配的企业,需填写《国家创新基金项目区级资金匹配申请书》。
(四)申请区级科技项目资助的单位,需填写《重庆市巴南区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并附相关的证明材料。
《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资助申请书》、《企业科技成果产业化资助申请表》、《国家创新基金项目区级资金匹配申请书》和《重庆市巴南区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格式另发,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两份交区科委。
第六条 科技创新引导资金审核。
由区科委会同区财政局共同审核,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第七条 申请科技创新引导资金的时间为当年9月30日前。
第四章 科技创新引导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科技创新引导资金由区科委管理,并接受区财政局和区审计局的监督和审计。
第九条 科技创新引导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挪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区科委报告年度执行情况,发现问题,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区科委全额收回资助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6日起施行。2013年10月25日施行的《重庆市巴南区科技创新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科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