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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办法】开化县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扶持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3-05-22 19:50:10 来源:网友投稿

开化县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扶持管理办法(试行)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开化县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扶持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水利办法】开化县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扶持管理办法试行,供大家参考。

【水利办法】开化县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扶持管理办法试行



开化县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专项资金使用和

项目扶持管理办法(试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芹阳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开化县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扶持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扶持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7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小型水库移民困难问题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49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综〔201075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综〔201014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水库移民创业致富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16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省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保留、下放事项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01号)、《浙江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浙财社〔2013286号)、《浙江省水库移民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移领办〔20151号)、《浙江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县级报账制实施办法》(浙移资〔201539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专项资金是指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含创业致富资金、应急资金)和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以及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

第三条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专项资金和项目扶持管理原则:

(一)统一领导和层层负责的原则。县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各乡镇(含芹阳办事处,下同)、相关部门各负其责,互相配合,齐抓共管。

(二)包干使用和专账核算的原则。按照专款专用的要求,包干使用,并按项目分类实行专账核算。

(三)依据规划和统筹兼顾的原则。根据“十三五”规划,健全扶持项目遴选制度,凡计划实施的项目原则上必须从项目库中择选。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要求,采用因素统筹分配法。

(四)公开透明和公平公正的原则。广泛听取移民和原住民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切实维护移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移民专项资金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五)突出重点、鼓励先进和集中使用的原则。对增强村集体经济实力、移民能直接受益的生产开发性项目给予资金倾斜。优先扶持省级低收入村,优先扶持前期工作充分、群众诉求强烈的项目。鼓励做大做强项目,采取跨年度、跨资金类型整合的办法。

第四条  县财政局负责水库移民后期专项资金的使用和运行管理;县发改局负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立项、批复;县审计局负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审计监督;县农业局负责水库移民后期项目扶持专项资金会计核算的指导和监督;县移民办承担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专项资金的分配、审核、监督管理,项目建设的统筹、指导、协调、检查、监督和考核等工作;各乡镇对本区域内项目的申报、实施、验收和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项目申报单位对所申报项目建设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成进度及所提供的有关原始资料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项目扶持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可以是村级集体项目或若干个村联合建设的项目;可以是区域公益类且申报单位为乡镇的项目;也可以是其他合法组织建设的吸收移民就业、带动移民致富的项目;还可以是以县为单位设立的面向移民个人的教育培训、创业贷款、种养殖业、农家乐、电子商务等项目。

第六条  移民培训项目的实施主体可以是移民村,也可以是乡镇,也可以是有相应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对象主要面对大、中、小型水库移民,为促进移民与原住民融合,在充分满足移民培训要求的情况下,也可以扩大到移民村的原住民。

第七条  项目库建设

(一)按照“分级建库、动态管理”的原则,以五年为周期,采取自下而上分级建立村、乡镇、县级项目库。项目库建成后,年度计划实施的项目必须从项目库选择,非项目库中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入库的项目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调整,应按照原程序要求进行变更。

(二)按照项目准备程度不同和项目实施进度不同,设立项目储备库、项目拟建库、项目建成库,做到储备一批、优选一批、实施一批,循序渐进。对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1月和7月组织人员对项目库进行调整,确保项目管理能实现精确管理、精准扶持。

(三)完善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对项目库建设实行电子化办公。优化储备和转化、上报与审批、实时监管与档案查阅等功能,规范管理,提高效率。各乡镇于每年1225日前通过水库移民项目管理系统,将次年项目实施计划上报县移民办。

第八条  项目审批

(一)项目申报单位向乡镇政府提交项目申请。

1.申报单位为行政村的需向乡镇提供以下材料:“一议”村党支部会提议,“二议”村两委会商议的会议纪要,水库移民资金扶持项目申报表,申报水库移民资金扶持项目基本信息表,编制扶持项目预算表,扶持项目建议书,扶持项目建设前定位照片。

2.申报单位为乡镇的需提供以下材料:联建项目需提供项目涉及移民村书记、主任讨论水库移民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会议纪要,水库移民资金扶持项目申报表,申报水库移民资金扶持项目基本信息表,编制扶持项目预算表,扶持项目建议书,扶持项目建设前定位照片。

3.申报单位为其他主体的需提供以下材料:水库移民资金扶持项目申报表,申报水库移民资金扶持项目基本信息表,编制扶持项目预算表,扶持项目建议书,扶持项目建设前定位照片。

按行业规程规范要求,需要前置审批或需核准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的,应具备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文件。

建房类扶持项目考虑到申批项目程序时间长,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发改局出具“项目立项批复”, 规划局出具“规划选址意见”, 国土局出具“土地预审意见和用地许可”,环保局出具“环保审批”,水利局出具“水土保持评估审批”,住建局出具“开工许可证”、工程施工图纸、工程招标相关材料)。

若干个村联合建设的项目,应具备项目管理组织情况材料和章程。其他合法组织和移民个人的项目须符合县财政局制定的补助政策。

(二)乡镇核对申报单位上报的水库移民扶持项目是否属于水库移民扶持项目库项目,牵头对项目实施地点进行现场踏勘。

(三)现场踏勘组认为符合建设条件的项目,应进行移民和原住村民代表表决。表决前5天张贴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和表决内容。表决形成决议应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材料上报乡镇。

(四)乡镇收到申报主体表决、公示材料后进行汇总,召开乡镇水库移民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审核通过后以文件形式报送县移民办。

(五)县移民办对申报项目计划进行复审后,送发改局立项,县移民办、发改局联合下达水库移民扶持项目实施计划到乡镇。

第九条  项目实施

(一)实施单位应填报水库移民扶持项目乡镇公共资源交易审批表。

(二)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实施计划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实施地点、实施主体。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按项目实施单位提出调整建议——乡镇审核——县移民办审定——县水库移民领导小组讨论——报省移民办、市移民办备案的程序进行。

(三)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注意收集以下资料:报账申请单、村级三议三公示、工程预算表、乡镇立项前公示、乡镇公共资源交易审批表、招标公示(村级自行组织实施的不需提供)、中标确认书(村级自行组织实施的不需提供)、工程承包合同(村级自行组织实施的不需提供),项目实施前、中、后三张对比照片(同一地点同一角度),工程竣工结(决)算表(审价报告),工程支出(项目实施主体复印水库移民扶持项目专账的支付凭据、银行支付凭据和记账凭证并加盖乡镇会计代理中心公章),项目预验收表,乡镇验收结果公示,其他移民扶持项目需要结报的资料。

第十条  建设类项目报账程序和资料,除水库移民扶持项目基本报账资料外,还需提供:发改局出具“项目立项批复”, 规划局出具“规划选址意见”, 国土局出具“土地预审意见和用地许可”,环保局出具“环保审批”,水利局出具“水土保持评估审批”,住建局出具“开工许可证”、工程施工图纸、工程招标相关材料

第三章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专项资金包括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补资金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类别和使用范围

(一)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补资金中统计到人的资金通过县级农村信用社打入直补对象个人账户。核减资金由县移民办在移民人口核减的乡镇区域内(县级统筹)安排使用。除直补移民个人部分、核减资金外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用于扶持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统计到村不核定到户(含生产安置人口)的移民村或由乡镇负责实施的含该村在内的区域性公益类项目。

(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含创业致富资金)和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用于扶持大中型水库库区、移民安置区和贡献土地村的项目。

(三)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用于扶持小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项目。

(四)应急资金用于解决库区和移民安置区不可抗力发生的临时性、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置补助。

第十三条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专项资金应当用于扶持有利于改善移民、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生产生活条件的基础设施建设、生产开发和科技推广等各类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落实到移民村,开发性生产资金安排不低于当年度移民专项资金总额度的40%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分配办法(资金数额向上取整)

(一)小库基金

综合考虑小型水库原迁移民人数、小型水库库容、小型水库座数、低收入村实行适当倾斜等因素确定,统筹考虑移民技术培训和解决小型水库移民的其他遗留问题。

(二)结余资金、库区基金

不高于60%按基数分配:用于移民安置村、后扶村、贡献土地村,分别以省核定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安置人口数、贡献土地面积为分配基数;

不低于40%按绩效分配:用于低收入村实行适当倾斜、政策性奖励(举办县委县政府重点工作现场会,结报考核奖励、工程绩效奖励、开展省市县移民办试点工作的村)、厅市合作项目、县政府重点项目(五水共治、四边三化、一县一带、精准扶持)、移民群众急需实施的项目、区域内公益类项目、应急项目、移民技术培训、移民创业致富项目和解决水库移民的其他遗留问题。

(三)创业致富资金

用于有利于改善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生产生活条件,提升水库移民创业致富能力,加快水库移民创业致富步伐的项目。

分配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专项资金三年未申报项目的,取消原资金分配计划,并由县移民办重新在县域内统筹安排。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县级报账制

(一)县级报账制是指扶持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和实施进度,凭合法有效支出凭证向县移民办提出报账申请,经县移民办审核确认,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再拨付资金的管理制度

(二)报账应提供以下资料:

1.基础设施项目

报账申请单,预算表,记账凭证,项目有效支出凭证复印件(加盖乡镇会计代理中心公章),结(决)算报告(审价报告),承包合同(协议),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项目验收资料等。

2.生产开发项目

生产开发性项目中的基本建设项目报账申请材料参照基础设施项目。

扶持其他合法组织或个人吸收移民就业、带动移民致富的生产开发性项目,提交报账申请单、有效支出凭证、预(决)算报告(审价报告)、受益移民名单等。

若干个村联合建设的项目,还需附收益分配协议、受益移民名单、项目资产管理制度等。

3.科技推广项目

应提交报账申请单、有效支出凭证、预决算报告(审价报告)、培训方案、培训通知、培训人员签到表等。

4.配套扶持项目

对移民资金配套扶持的项目,可只审核扶持项目中与移民资金相关的上述报账资料复印件(加盖乡镇会计代理中心公章)。

第十六条  资金支付方式

(一)项目扶持补助资金支付采取转账方式支付。

(二)单个扶持项目补助金额10(含)万元以下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报账。

(三)单个扶持项目补助金额超过10万元的,项目预付款和进度款的支付按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执行。项目预付款的拨付次数不超过3次,项目进度款支付总额不得超过项目移民资金扶持总额的90%

第十七条  扶持项目批复下达的移民专项资金大于项目决算中的移民专项资金支出数的余额,属于结余资金,结余资金的使用按照省移民办有关规定执行;若项目决算大于项目预算,所需资金由项目实施主体自行解决。

第十八条  资金的末端监管。水库移民后扶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设立在建工程——水库移民专项资金——XX项目,所有拨付使用款项均在该科目列支。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严格公示公告,主要内容: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规模、实施期限、安排项目资金计划、来源、性质、实施单位、负责人以及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县移民办每年将会同相关部门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进行内审,内审发现问题的必须及时整改,整改不能到位的,收回项目扶持资金。

第二十条  下列情况不得报账: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二)未列入水库移民扶持项目计划、未按工程规划设计、合同实施以及未经批准擅自改变项目计划的;

(三)未按要求提供有关报账凭证和资料的;

(四)存在施工质量问题,未按要求整改的;

(五)其它与省移民办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  各乡镇和实施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资金管理,做到财务制度健全、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并配合县移民办、财政、发改、纪检监察、审计、农业等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审计、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一律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截留、侵占、挪用、挤占或者弄虚作假套取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除收回项目补助资金外,视情节轻重,在13年内停止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分配、项目申报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骗取或套取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的;

(二)截留、挪用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招投标或肢解工程的;

(四)拒不接受财政、审计、监察、农业、移民办等监督部门监督检查的;

(五)其它违反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有关规定的。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615日起实行。

开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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