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农庄(农民新村)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一、本办法适用于我区2012年以来实施的幸福农庄(农民新村)建设工程,城乡一体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可参照本办法。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是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住建办法】巴南区幸福农庄农民新村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完整),供大家参考。
幸福农庄(农民新村)工程
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我区2012年以来实施的幸福农庄(农民新村)建设工程,城乡一体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可参照本办法。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是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设计、施工技术标准和规范及有关材料设备生产企业的技术文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文件、设计文件及建设工程合同等。
三、幸福农庄(农民新村)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组成员单位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有关方面专家组成。同时,建设单位还应邀请区一体办、区城乡建委、区规划分局、区国土分局等相关部门参加竣工验收会,了解项目建设及验收结果。
四、幸福农庄(农民新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经批准或备案的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设备构配件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工程竣工结算已经办完;
(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已分别签署了工程质量合格意见;
(六)规划、消防、环保、防雷、节能、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
五、验收程序
(一)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建设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审阅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档案资料;
(三)查阅工程实体质量;
(四)对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工作进行抽查;
(五)对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总体评价,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意见,验收组成员签字。
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将完整的一套工程档案资料(含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档案资料)交所在镇街城环办(科)存档,并完善移交手续。同时将下列文件交区城乡建委进行备案:
(一)施工单位提交的《单位(子单位)工程施工质量竣工检查报告》;
(二)监理单位提交的《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评估报告》;
(三)勘察单位提交的《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四)设计单位提交的《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质量检查报告》;
(五)《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
(六)《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七)《()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八)《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
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