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专业的唐家秘书网平台! 工作总结 工作计划 心得体会 思想汇报 发言稿 申请书 述职报告 自查报告
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范文 > 公文范文 > 正文

【财政办法】重庆市江津区国有企业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范文精选】

时间:2023-05-23 09:00:09 来源:网友投稿

国有企业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护,增强国有企业竞争能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切实做大做强国有企业,维护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重庆市江津区国有企业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财政办法】重庆市江津区国有企业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范文精选】



国有企业监督管理

(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护,增强国有企业竞争能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切实做大做强国有企业,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履行国有出资人职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津区属国有企业,包括区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按照“国有资产国家统一所有,各级政府分级监管,授权经营”的原则,区政府依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人、管事和管资产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代表国家对区属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区政府授权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国资部门)代表区政府对区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和行使所有者权利。

第二章  企业负责人监督管理

第四条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企业负责人的选用机制及激励机制原则,投融资企业、规模以上经营性企业负责人由区政府任免,其余企业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区国资部门提出任免建议报区政府同意后由区国资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任免。具体包括: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厂长)、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企业负责人;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和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区国资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派出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其提出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建议。

第五条  区国资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任命的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由专职人员担任。从行政事业单位人员中委派或调任,应按人事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区国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对涉及国计民生和特殊重要行业、以及规模以上的重点国有企业派出国有股东(或出资人)代表参与重大事项的研究和决策。

国有参股公司国有股东(或出资人)代表应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及公司章程履行股东代表职责。

第六条  未经区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区国资部门批准,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不得在其他企业(含子企业)兼职。经批准从行政事业单位委派或兼职的,不得领取薪酬。

第七条  建立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区国资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办法,与其任命的企业负责人及其他管理者签订业绩合同,并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和确定薪酬标准。区政府任命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由区政府组织考核,区国资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任命的企业负责人由区国资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无重大客观原因未完成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或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按照考核办法和有关任免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及其管理者予以调整或免职。

企业主要负责人任期届终后,应按规定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章  用工及薪酬制度监督管理

第八条  企业固定职工人数应与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原则上不得随意增加。但因经营规模扩大和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确需增加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生产经营人员的,除国家政策性安置外,由企业按照招聘对象、条件和新增员工事由,拟定新增人员聘用方案,报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国资部门核定或备案后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九条 企业负责人实行回避制度,即企业财务、购销、劳资人事和纪检监察等重要部门的负责人,不得聘用企业负责人的直系亲属。直系亲属主要是指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

第十条  建立企业职工工资预算和薪酬总额控制的双向监控制度。企业自行决定其内设机构并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和薪酬分配管理办法。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其工资总额每年应由区国资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共同核定。企业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按照内部工资分配办法进行分配,并编制工资总额年度预(决)算报表,报区国资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备案。

同时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奖惩激励机制,对有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工效挂钩管理办法》,实行职工工资收入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

企业应依法经营,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职工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并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等。

企业职工薪酬分配方案和企业负责人及其他管理者的薪酬制定标准,应作为厂务公开内容每年度向全体职工公示。

第四章  重大事项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企业对外投资审批和备案制度。企业对外投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同时必须充分考虑经济效益的产生和预期经济目标的实现,包括运营(销售)收入、成本、税利、收益率等的基本实现。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重大对外投资,包括购买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国库券等有价证券,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和公司章程要求,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或公司董事会决定后,由区国资部门审定后报区政府同意。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后报区国资部门备案。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投资举办全资子公司或投资入股进行合资(合作)的重大事项,报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企业对外投资主要应为固定资产投资、产权收购、长期股权投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未经区政府同意,不得进行区政府批准设立时明确的经营范围以外的经营性活动。

第十二条 除担保类企业外,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原则上不得对外提供担保,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经区国资部门审定后报区政府同意。

第十三条  企业对外捐赠应经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审议决定后实施。企业对外捐赠仅限于公益性捐赠,且应充分考虑自身条件和经营状况,若企业已经发生亏损或捐赠后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得对外捐赠。

企业一次性捐赠财产价值在10万元以上或年度捐赠财产价值累积超过30万元的,除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参股公司按内部决策程序审议决定外,需报经区国资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十四条 企业改制应当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审议通过后制定改制方案。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制方案,经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区国资部门提出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区国资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具体改制工作。同时区国资部门作为国有出资人代表,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资产所有者权益。

企业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应当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涉及债权、债务和资产重组的,应当制定企业资产重组及处置方案,经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区国资部门审定后报区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的重大事项,由区国资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并报请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资产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固定资产的购置应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并经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审议批准后,可参照政府采购办法进行采购,或委托区工程建设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采购。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因工作需要购置公务车的,报经区国资部门批准后,参照政府采购办法统一采购。特殊行业若需配置工程现场专用车、交通车和接待商务车(含越野车、商务车、小型客车)的,需报区政府同意。

第十七条  企业固定资产主要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无偿提供给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固定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并制定租金标准。

第十八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重要资产,包括企业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生产经营场地、房地产和运输工具,单项资产账面原值(或评估值)在100万元以上或占全部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的其他固定资产,以及其他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处置,应当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并报区国资部门批准后实施。对于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或评估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资产处置,由区国资部门审定报区政府同意后实施。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由区国资部门审定报区政府批准。

以上资产的处置,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并在区国资部门核准或备案后进入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处置。

企业资产处置变卖收入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以及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纳入企业统一核算。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处置资金涉及企业职工安置补偿和其他权益的,在决定资金用途前应当向企业职工和其他债权人说明资金使用安排和管理情况。

第六章  财务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组织开展财务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和考核。企业编制财务预算时应严格控制招待费、会议费和其他成本费用开支的范围和规模,不得违反规定,制定和发放各种津补贴和钱物。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负责人职务消费应纳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进行调控,接受职工的民主监督。主要包括:公务用车配备及使用、通讯、业务招待(含礼品)、差旅、国内外考察培训等职务消费的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等。同时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应当报区国资部门备案,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完善财务会计核算;分类制定差旅费(含公杂费)报销标准管理制度,明确审批权限,严格费用支出审批,并报区国资部门审核备案。杜绝利用虚假发票或虚列支出等套取企业资金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按规定在财政国资部门办理企业财政登记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并对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财产清查制度,并且每年进行清产核资。固定资产应当登记台帐或卡片,建立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并指定专人管理,明确责任。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向区财政、国资部门报送企业财务快报,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内容完整。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要求编制财务会计决算报表,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报送区财政、国资部门。

第二十五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当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并向区财政部门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其中利润上缴部分应为企业年度净利润的10%。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由区财政、国资部门以及经授权的其他部门所出资形成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金额上缴区财政部门。国有资本收益原则上安排给全区用于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投入和补充企业生产发展基金。

第二十六条  区财政、国资部门负责企业日常财务监管,由区国资部门牵头定期会同其他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企业会计基础工作及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纳入企业负责人考核。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八条  江津区各镇街参照本办法制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指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国资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11日起施行。

推荐访问:江津 重庆市 国有企业 【财政办法】重庆市江津区国有企业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