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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办法】重庆市江津区物业服务企业星级挂牌管理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23-05-23 09:20:05 来源:网友投稿

物业服务企业星级挂牌管理考核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区物业管理服务市场监管,推进物管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促进社区和谐,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物业办法】重庆市江津区物业服务企业星级挂牌管理考核实施办法试行,供大家参考。

【物业办法】重庆市江津区物业服务企业星级挂牌管理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物业服务企业星级挂牌

管理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区物业管理服务市场监管,推进物管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促进社区和谐,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有关规定和《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星级挂牌管理考核,主要是对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基层开展工作情况、守法诚信情况、服务行为和质量情况、安全治安情况、服务对象(业主)满意度情况等进行测评考核,并根据测评考核情况分别授予“五星”、“四星”、“三星”、“二星”和“黄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内从事物管的所有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 成立江津区物业服务企业星级考核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任组长,区国土房管局、市政园林局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区公安局、司法局、环保局、工商局、质监局和各镇街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区国土房管局物业管理科,指导全区物业服务企业星级挂牌考核和负责审核、汇总、报告等工作。各镇街物业管理机构,在镇街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的考评考核工作。

第五条 考核计分办法

物业服务企业星级考核实行评议评分方式,总分100分。由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社区基层组织、物业协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物管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评议评分,各为100分并以平均分值分别按0.4(小区内有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委员会评分占0.1)、0.150.050.10.3的系数计入考核总分。

在此基础上,考核当年获得上级荣誉、奖励的按以下标准加分(最高限为10分)计入总分:获得国家部委、重庆市人民政府示范项目或奖励的,15分;获得重庆市级部门、江津区人民政府示范项目或奖励的,13分;获得江津区级部门、镇街示范项目或奖励的,11分。

考核总分90分(含)以上的,评定为“五星”级物业服务企业;85分(含)以上、90分以下的,评定为“四星”级物业服务企业;80分(含)以上、85分以下的,评定为“三星”级物业服务企业;60分(含)以上、80分以下的,评定为“二星”级物业服务企业;60分以下的,评定为“黄牌”物业服务企业。

第六条 评议考核的内容及方法

(一)对物业服务企业评议考核,每年度开展一次。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服务对象(业主)满意度情况,配合基层开展工作情况,执行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情况,物业管理环境、行为和质量情况,安全和治安管理情况、物管矛盾和纠纷处理处置情况等(详见附表)。

(二)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社区基层组织、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考评,由镇街物业管理办公室在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组织实施。业主考核代表名额至少为20名,在小区业主中随机抽取确定,小区有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委员会成员要参加。社区基层组织考核代表,由社区基层组织负责人和物业管理相关人员组成。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考核代表,由镇街分管领导、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组成。

(三)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考评,由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区物业服务企业星级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国土房管局物业管理科、区物业管理协会相关人员进行。

(四)物业服务企业考评考核情况,由区物业服务企业星级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收集、统计、汇总、排序后,报区物业服务企业星级考核领导小组审定。

第七条 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物业服务企业考核结果,经区物业服务企业星级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后,报请区政府批准分别授予“五星”、“四星”、“三星”、“二星”和“黄牌”匾牌,并在全区予以通报。考核评定的物业服务星级,有效期为1年。

(二)考核评定授牌后,物业服务企业必须挂牌。物业服务企业的授牌,必须悬挂于由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物业小区显著位置。对于不按规定悬挂标牌的,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三)考核评定的“星”级,是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评选优秀住宅小区和示范小区的重要依据。申报国家部委、重庆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示范小区和优秀住宅小区,必须是“五星”级;申报重庆市级部门、江津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示范小区和优秀住宅小区,必须是“四星”级(含)以上;申报江津区级部门、镇街示范小区和优秀住宅小区,必须是“三星”级(含)以上。

获得“二星”及其以下级次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申报资质升级;原为暂定资质的,转正期延长1年。连续二年获得“二星”级的降为“黄牌”。

(四)考核评定的“黄牌”物业服务企业,应在3个月内进行彻底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承接新的物业服务项目。经3个月整改不合格的,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将进行通报批评,并在相关媒体上公示。同时,延长整改期2个月。如延长整改期满后仍不合格的,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其资质,按相关规定和程序降低其资质等级或撤销资质。

(五)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星”级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巡查。未达到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应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或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对整改不符合要求的,注销其“星”级标准,并核查其资质,按相关规定和程序降低或撤销物业服务资质。在整改期间和降低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一年内不得在辖区内承接新的物业服务项目。

(六)对业主投诉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物业服务企业,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并由区物业管理协会计入该企业诚信档案。

(七)因物业服务企业自身原因引发重大安全事故或群体性事件的,注销其“星”级标准,取消获得与物业服务相关的荣誉,按政策规定和程序降低或撤销物业服务资质。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考评考核周期为每年11日至1231日。

第九条 本考核实施办法由重庆市江津区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考核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考核实施办法不一致的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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