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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办法】南川区工业产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完整版】

时间:2023-05-23 12:00:06 来源:网友投稿

工业产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明确南川区工业产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的使用方向,充分发挥政策资金的撬动作用,推动全区工业经济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信办法】南川区工业产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工信办法】南川区工业产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完整版】



工业产业发展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明确南川区工业产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的使用方向,充分发挥政策资金的撬动作用,推动全区工业经济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产业发展资金,是指区政府为促进全区工业产业发展,每年经预算批准安排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三条 在南川区依法登记注册的工业企业。

第四条 负责或承担推进全区工业经济发展具体事项的区级平台公司、区级部门等单位。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五条 贷款贴息。对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工业企业给予一定贷款贴息。

(一)技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或新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且在当年或上年竣工投产;

(二)当年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在1000万元及以上,且未享受任何财政补助。

第六条 奖励补助。对当年成功升规,且纳入统计网稳定报送数据半年及以上的工业企业(不含重复升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对当年成功上市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对兼并重组工业企业,给予一定的补助。

第七条 优惠兑现。对招商引资落地企业,按我区现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相关标准兑现补助。

第八条 土地征迁。对园区土地报件、征地拆迁和土地整治等项目给予一定的补助。

第九条 基建补助。对园区重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给予一定的补助。

第十条 其它补助。对经区政府研究同意支持事项,按区政府研究同意支持标准给予补助。

第四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南川区依法登记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财会核算和管理体系健全,具有较高资信等级和良好的信用记录;

(三)符合我区工业产业发展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的企业,发展资金不予支持:

(一)申报企业存在重大法律纠纷、股权纠纷的;

(二)申报企业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或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申报企业在经营管理上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不符合扶持范围和条件的企业。

第十三条 发展资金项目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同一产业项目只能申报一次产业发展资金扶持,申报时间为每年1015日前。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申请发展资金,应填写《南川区工业产业发展资金申请表》,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园区(基地)管委会或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初审后报区经信委。申报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贷款贴息类

1.项目单位的申请文件(企业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项目实施情况及资金使用方案等);

2.项目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项目审批、备案或核准文件(复印件);

4.项目建设所签合同及相应票据等佐证材料;

5.企业当年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借款凭证及付息凭证;

6.企业当年及上年的资产负债表。

(二)其它奖励、补助类和区政府研究同意事项

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区经信委受理申请后,汇总申报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和分配方案,并于当年1031日前报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于当年1130日前,会同区发改委、区经信委、区监察局、区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就初审意见和分配方案进行复审后,报区政府审批。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十六条由区财政局按照区政府审批同意的分配方案,进行资金拨付。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收到区财政拨付的发展资金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及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做好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被列入发展资金扶持的项目单位(区政府研究同意支持事项除外)应根据项目实际,定期向区经信委、区财政局上报项目建设进度、资金投入情况等内容的书面材料。区经信委、区财政局负责对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跟踪管理,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效益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项目评审。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必须按计划实施,保证按时完成并发挥效益。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经信委、区财政局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停止拨付资金或收回已下达专项资金;构成犯罪的,可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发展资金的;

(二)转移、截留或者挪用发展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和标准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竣工、完成或撤离本区的;

(五)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经信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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