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人民政府驻外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黄山市人民政府驻外机构(驻外联络处)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驻外联络处职能作用,更好地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根据黄编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府办办法】黄山市人民政府驻外机构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黄山市人民政府驻外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黄山市人民政府驻外机构(驻外联络处)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驻外联络处职能作用,更好地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黄编字〔2005〕第6号批复和黄编字〔2011〕第21号文件精神,驻外联络处受市政府领导,由市政府办公厅管理。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三条 驻外联络处承担下列工作任务:
(一)开展对外联络,积极联系国家有关部委,争取国家职能部门对黄山市在政策、资金、项目和工作方面的支持。
(二)加强与驻地及周边地区的联系,促进我市企事业单位和经济组织的友好往来、招商引资、招才引智,努力为引进资金、项目、技术、人才提供有关服务。
(三)广辟信息渠道,及时传递中央及驻地的重大政务、经济、文化、旅游等信息,为市委、市政府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四)做好有关争取项目资金支持的跟踪落实工作,做好驻地的黄山籍人士联络工作。
(五)积极开展对外宣传工作,运用多种形式宣传黄山,推介黄山,进一步提高黄山的对外知名度、美誉度,进一步扩大黄山在驻地的影响。
(六)严格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公务接待服务工作。
(七)根据市政府授权或委托,做好联络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四条 驻外联络处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负责全面工作,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三重一大”等重要事项要经联络处集体会议研究决定,并及时向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请示报告。
第五条 驻外联络处要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职责,主要负责同志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其他领导干部要落实“一岗双责”责任。驻外联络处班子及成员要带头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和党内监督条例等纪律要求,教育管理全体干部职工廉洁奉公,忠于职守,树立良好形象。
第六条 驻外联络处工作人员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各驻外联络处要根据主任任期目标,制定一个时期和每个年度工作计划,并将工作任务层层分解到每个工作人员,做到职责分明、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七条 驻外联络处工作人员必须爱岗敬业,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和亲友谋取私利,不得接待非公务活动人员和办理非公务事宜。公务接待活动严格控制接待范围和接待标准。
第八条 市政府办公厅每年召开一次驻外联络处工作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研究问题,部署任务。每年对驻外联络处有关工作开展一次实地督查。驻外联络处主要负责人根据需要参加全市性重要会议和活动。
第九条 驻外联络处要强化内部管理和痕迹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一)学习制度。驻外联络处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学习科学、文化、法规和业务知识,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素质。
(二)请示汇报制度。驻外联络处每季度回本市向政府分管领导汇报一次工作情况,每半年书面向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报送一次工作开展情况,每年一月份向市委、市政府呈报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遇有重要情况要及时请示报告。
(三)请销假制度。驻外联络处要规范执行请销假制度,主任请假或离开驻地必须执行外出报备制度,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有关事项,其他工作人员请假必须经主任批准。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等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信息报送制度。驻外联络处要及时掌握国家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新政策、新举措、新思路、新动态,以信息快报方式报送市委、市政府。
(五)文件管理与保密制度。驻外联络处的文件和信函,要有专人妥善管理,严格执行签收、登记制度,传递文件要及时准确,做到不丢失、不泄密。
(六)公章管理制度。驻外联络处的行政公章必须指定专人保管,不得盖空白介绍信和信笺,不得携带公章离开驻地;使用公章须经主任同意,严格按制度办事,把好用印关。
第四章 组织人事
第十条 驻外联络处实行严格的编制和聘用计划管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班子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厅协同组织部门管理,其他人员由驻外联络处管理,除组织调动、选派外,一律实行聘用制。
第十一条 聘用对象必须德才兼备,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热爱驻外工作,有一定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48周岁。聘用期为1-3年,按有关规定执行养老保险制度。同时实行回避制度,不得聘用与工作人员有近亲属等关系的人员。驻外联络处所有聘用人员需报市政府办公厅备案。
第十二条 对不遵守劳动纪律或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安排、调动的人员,经做思想工作后仍不服从组织安排的,按管理权限,给予就地免职或予以辞退、解聘等处理。
第十三条 驻外联络处应按有关规定,对工作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干部职工职务晋升、奖惩以及是否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驻外联络处的党组织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驻地党委的领导下,加强党的建设,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开展党的活动,同时接受省政府驻外办事处党组织的指导。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驻外联络处要建立健全各项财务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市本级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改革措施,主动接受市政府办公厅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十六条 驻外联络处应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工作计划、任务,按照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并按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每季度报送市政府办公厅、市财政局。财政部门根据各联络处的工作范围和业务量的大小,结合财力可能,核定下达年度预算。
第十七条 驻外联络处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建立健全收支管理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各项经费不得以领代报、以拨作支。对各项开支实行“一支笔”审批,重大支出须经集体研究,并报市政府办公厅备案。联络处执行的工资福利待遇标准须报市政府办公厅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驻外联络处的资产所有权归市政府所有,属国有资产。
第十九条 驻外联络处要主动接受市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充分发挥地域和职能优势,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建立内部激励机制和规范约束机制。充分利用现有房屋、设备等资源条件,开展有偿服务和资产租赁等活动,取得收益必须统一缴入市财政非税专户,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不得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条 驻外联络处要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落实国有资产管理的主体责任和管理职责,实现对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
第二十一条 驻外联络处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完善国有资产内部管理制度,对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按照规定报经市国资部门审批。严禁利用国有资产从事个人经营活动;国有资产不得用于各种经济活动的担保和抵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驻外联络处根据本办法,聚焦工作职责,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信息报送、招商引资、协助联络等量化考核指标和具体实施办法,报市政府办公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黄山市人民政府驻外联络处管理暂行规定》(黄政办秘〔2005〕5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