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实施方案为改善以船为家渔民的居住条件,维护水域生态环境,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实施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的指导意见》(建村〔201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住建方案】潼南县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实施方案(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
工程实施方案
为改善以船为家渔民的居住条件,维护水域生态环境,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实施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的指导意见》(建村〔2013〕99号)和重庆市发改委《关于重庆市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批复》(渝发改农〔2014〕1428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解决以船为家渔民最基本的安全住房为目标,组织和动员各方面力量,整合相关项目和资源,加大资金投入,积极推进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切实改善以船为家渔民住房条件。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就地就近原则,支持渔民在长期作业地附近上岸安居。二是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按照渔民户籍由所在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统筹安置,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三是坚持突出重点,厉行节约,帮助渔户解决最基本的安居住房,防止大拆大建和搞形象工程。四是坚持渔民自愿为主体,政府引导扶持,落实地方责任,适当补助。五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程序,严格管理。
(三)目标任务。在2015年全面完成全县渔民上岸安居工程,改善以船为家渔民居住条件,推进水域生态环境保护。一是期限:1年,即2015年12月底前完成。二是任务:全县登记在册渔民96户,涉及太安、新胜、米心、别口、寿桥、上和、柏梓、崇龛、塘坝、梓潼、双江、桂林等12个镇街。
二、资金筹集、资金管理、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
(一)资金筹集。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资金以渔户自筹为主,中央和地方政府适当补助,并通过银行信贷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将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地方补助资金及项目管理纳入年度预算。相关镇(街)要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将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房改造、扶贫安居等与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有机衔接,提高政策效应和资金使用效益。
(二)资金管理。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资金要专款专用,并按照有关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使用。一是严格按制度规定标准执行,不准擅自提高和降低补助标准,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二是在资金使用过程中,严格经办程序,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三是坚持审核、控制、审计结合,确保资金管理规范,确保资金用到实处。
(三)补助对象。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的补助对象按长期作业地确定,2010年12月31日前登记在册的渔户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方可列为补助对象:一是长期以渔船为居所;二是无自有住房或居住危房、临时房、住房面积狭小(人均面积低于13平方米),且无法纳入现有城镇住房保障和农村危房改造范围。
(四)补助标准。无房户、D级危房户和临时房户每户中央补助2万元,市级每户补助0.8万元;C级危房户和既有房屋不属于危房但住房面积狭小(人均面积低于13平方米)中央每户补助0.75万元。
三、实施要求
(一)安置方式。在尊重渔民意愿和方便渔民生产生活的前提下,利用现有保障房政策,能纳入的优先纳入相关政策解决,无法纳入的通过实施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解决;无房户以新建和补助购房为主;危房户按危险等级以翻建和修缮加固为主;临时房户以翻建为主;有房屋不属于危房,但面积狭小的以扩建为主;新建、翻建、扩建和修缮加固房屋原则上以渔民自建为主,其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镇街要予以组织协调,帮助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建设。
(二)建设标准。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建设要以满足渔户基本居住需求为目标,坚持节约实用和量力而行的原则,从严控制建筑面积及总造价。国家补助的基本户型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结合渔民经济情况可作适当调整,但最大面积不超过农村建房规定标准。原则上,住房主体为砖混(木)结构,并设置构造柱、圈梁等抗震构造设施,室内要硬化,选址要避免气象、地质灾害多发的地点。
(三)档案管理。各镇(街)完善以船为家渔民纸质档案,一户一档,批准一户,建档一户。纸质档案包括档案表、渔民申请、审核审批、公示、协议、验收等材料,其中档案表要按全国以船为家渔民居住信息管理系统公布的最新《样表》为准。严格执行以船为家渔户纸质档案表信息化录入制度,将渔户档案及时、全面、真实、完整、准确录入信息系统(网址:http://ymsa.mohurd.gov.cn)。此项工作在2015年12月底完成。
(四)审批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补助对象及补助标准的审核审批,实行渔户申请、村公示、镇(街)审核、县级审批的程序。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要按相关公示制度进行公示。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要组织做好与经批准的以船为家渔民签订上岸安居合同或协议工作,明确双方责权利,并征得渔户同意公开其有关信息。
(五)加强宣传。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栏和标语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使渔民上岸安居工程政策深入人心,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大力支持渔民上岸安居工程工作,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明确责任
(一)县城乡建委:负责牵头渔民上岸安居工程的组织实施和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安居工程建设指导与质量监管。负责渔民住房情况审核及危房鉴定工作。
(二)县发改委:负责审批项目实施方案,负责渔民安置区项目审批工作,督促履行项目审批或核准程序,申报和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加强项目监督检查。
(三)县农委:负责建立台帐,对以船为家渔民实行销户管理,将所有符合条件登记在册的渔民基本情况建立数据库,建设一户,核实消化一户;负责渔民身份认定、渔船情况和渔民登记情况审核,做好渔民上岸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和渔民上岸安居组织与管理,渔业产业发展及渔民转产转业培训指导与扶持工作。
(四)县国土房管局:负责对符合城乡住房保障政策的渔民,优先纳入现行相关政策解决。负责补助对象新建住房用地保障组件报批工作,将渔民上岸安居工程项目用地纳入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保障供给。对未办理用地手续而违法建设的组织查处。
(五)县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财政性资金,保证财政性资金拨付进度和规范使用。
(六)相关镇(街):按照县农委提供的渔民名单,对渔民现有房屋基本情况、安全等级、渔船情况和渔民登记情况进行审核,重点是有无房屋,有房屋的面积多大,是否危房(进行C、D级鉴定),是否符合补助条件;按程序做好申报和公示、以及审核工作;与渔民签订上岸安居工程协议;组织实施建设,落实选址、放线,用地报批工作;开展技术指导和质量、安全监管;组织自查验收、形成验收资料;收集农户银行帐号、身份证号;形成纸质档案2份(农委一份、镇街一份)、录入全国信息系统;上报城乡建委、农委审批;经县级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后由农委将补助资金拨付到镇街,镇街打卡兑付给补助对象;负责辖区内渔民上岸安居工程征地拆迁工作,并要统筹落实渔民上岸后续社会保障等工作。
此项工作纳入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民生实事内容实行扣分制考核,请相关单位抓好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