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关闭退出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县煤矿关闭奖励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巫溪县煤矿关闭退出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完整),供大家参考。
煤矿关闭退出专项奖补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县煤矿关闭奖励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39号)和《巫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巫溪县煤矿关闭退出及安全稳定实施方案的通知》(巫溪府发〔2016〕68号)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关闭煤矿是指按照《巫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巫溪县煤矿关闭退出及安全稳定实施方案的通知》(巫溪府发〔2016〕68号)规定关闭退出的煤矿。
第三条 煤矿关闭奖补资金由国家、市级财政和县级财政统筹。国家和市级财政专项奖补资金标准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39号)执行。县级奖补资金标准按照《巫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巫溪县煤矿关闭退出及安全稳定实施方案的通知》(巫溪府发〔2016〕68号)执行。关闭奖补资金由县财政局统筹,县安监局牵头组织拨付,相关单位配合。
第四条 煤矿关闭奖补资金的安排、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透明、程序规范、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主要用于关闭经费、职工安置、转产转型等。
第五条 关闭奖励资金申请拨付条件
(一)关闭煤矿完成井筒封闭、设备拆除、职工安置等任务并经市级复查验收合格的,方可申请拨付奖补资金。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关闭煤矿对公账户或者委托对公账户。
(三)奖补资金经县煤矿关闭退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领导小组组长审签同意后拨付。
(四)煤矿关闭奖补资金优先拨付关闭经费、职工安置费用,再拨付剩余奖补资金。
(五)关闭煤矿清偿拖欠职工工资,由企业、职工、县人力社保局、属地乡镇四方确认后拨付。
第六条 关闭煤矿未按照关闭时限要求完成关闭任务,按1万元/天减扣奖补资金;关闭煤矿因处理关闭后续问题不主动作为,造成集访、越级上访、群体性事件且影响恶劣的,按10万元/件减扣奖补资金;关闭煤矿未及时有效治理遗留隐患,按20万元/件减扣奖补资金。
第七条 县安监局要加强奖补资金管理,及时拨付关闭企业。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单位和部门要对煤矿关闭奖补资金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有虚假报领、截留、挪用煤矿关闭奖补资金或其他违法行为的,县财政局将追回相关资金,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单位部门要通力配合,妥善处置相关问题,积极化解矛盾,确保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