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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办法】中山市体育竞赛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时间:2023-05-24 17:30:10 来源:网友投稿

市体育竞赛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第一条本办法的体育竞赛活动是指由市级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各项体育竞赛活动。第二条经费使用范围:体育竞赛活动经费包括:场地租赁费、宣传费、器材费(含比赛器材、文具、纸笔等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体育办法】中山市体育竞赛活动经费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体育办法】中山市体育竞赛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市体育竞赛活动

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的体育竞赛活动是指由市级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各项体育竞赛活动。

第二条  经费使用范围:

体育竞赛活动经费包括:场地租赁费、宣传费、器材费(含比赛器材、文具、纸笔等)、医护安保费、裁判员、工作人员补助费(食宿、劳务费)和饮水费等。

第三条  凡符合上述范围, 执行以下补助标准申请:

(一)裁判员补助:

1.成年组:

1)篮球项目:临场250//人,记录台150//人(三人项目:临场150//人,记录台100//人);

2)足球项目:主裁200//人,边裁150//人,(五或七人项目:主裁150//人,边裁100//人);

3)排球项目:主裁100//人,边线80//人;

4)其他项目:裁判长:300/天,裁判员:200/天;

5)聘请外市裁判:裁判长:400/天,裁判员:300/天。

2.学生组:

1)篮球项目:临场100//人,记录台80//人;

2)足球项目:主裁150//人,边线100//人(五或七人:主裁100//人,边裁80//人);

3)排球项目:主裁80//人,边线60//人;

4)其他项目:裁判长:250/天,裁判员:150//人;

5)聘请外市裁判:裁判长:300/天,裁判员:200/天。

(二)工作人员补贴:

1.成年组:150//人;

2.学生组:100//人。

(三)餐费标准:

成年组、学生组:120//人。

(四)其他规定:

1.如比赛进行到晚上10:00以后,裁判员和工作人员按增加半天计算工作补助,同时夜餐费按每人25元/晚标准执行。   

2.举办国际、国家、省级单项比赛以及市级综合性运动会,均按上述同类人员补助标准上浮20%发放;

3.大会聘请的外市裁判员、工作人员往返差旅费标准参照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标准支付,中途无故停留、绕道所产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四条  经费申报及审批

(一)负责竞赛活动部门要根据竞赛活动的参赛队伍及人数、比赛天数等因素,认真编制经费预算,报局财务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二)财务部门按照勤俭节约的方针,统一负责各项竞赛活动的资金核算及管理工作,全力保障各项竞赛活动圆满、顺利进行。

(三)使用经费时,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和大会制定的开支标准及核定的预算内容、用款计划执行。一切支出都应附原始凭证,统一到财务部门报账。

(四)比赛结束后,要迅速做好财务结算工作,及时、完整、准确地编报决算。

(五)各项竞赛活动的裁判及其他工作人员所需费用应包括在包干定额之内,任何主办和承办单位不得将这些费用转嫁给各参赛队。

(六)为降低单项竞赛费用支出,在保证竞赛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应就近选派裁判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五条  财务监督

(一)各项竞赛活动财务工作按规定应接受财政和审计等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二)要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督机制。

(三)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部门和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和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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