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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办法】锦州市出售公有住房办法

时间:2023-05-24 19:10:10 来源:网友投稿

出售公有住房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住房商品化,鼓励职工购买公有住房,根据《锦州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出售职工现住公有楼房(以下简称住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房产办法】锦州市出售公有住房办法,供大家参考。

【房产办法】锦州市出售公有住房办法



出售公有住房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住房商品化,鼓励职工购买公有住房,根据《锦州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出售职工现住公有楼房(以下简称住房),均适用本办法。

具有市区常住户口的职工可自愿购买住房。

第三条 职工按本办法的规定购买住房,其控制面积,比照《辽宁省城镇公有住房超标准加租试行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超过标准的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第四条 市房产部门直管住房(以下简称直管住房)和单位自管住房(以下简称自管住房)中的下列住房不应出售:

(一)列入近期改造规划的;

(二)产权有纠纷的;

(三)严重损坏房、危险房;

(四)政府代管房产;

(五)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

(六)按规划适合改造为第三产业用房的临街住房;

(七)市政府认为其它不宜出售的住房。

第五条 向职工出售住房实行成本价或标准价,购房人可自由选择。以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住房,每个职工家庭只能购买一次。

第六条 新建住房的成本价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包括煤气、给水、排水、供电、供暖、道路、通讯设施)、管理费、贷款利息以及税金等7 项因素。1994 年我市新建砖混结构套房成本价为平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623 元。

第七条 新建住房的标准价是依据我市职工家庭平均经济承受能力而确定的作为过渡性决策售房价格。1994 年我市新建砖混结构套房标准价为平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76 元,其中负担价为292 元,抵交价为184 元。

第八条 旧住房的成本价,按售房当年新房的成本价成新折扣,即以房屋竣工年限乘以年折旧率2%计算;旧住房的标准价,以房屋竣工年限乘以年折旧率1.5%计算。

旧住房的竣工使用年限,由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房改办)和市房产公用事业管理局分别对自管住房和直管住房进行审核确定,并作为售房单位计算折旧的依据。

经过大修、设备更新的旧住房,由市房屋产权监理机构评估确定成新,并作为计算折旧的依据。

已竣工使用30年以上的住房,其折旧年限按30年计算。

第九条 已竣工使用不满1年的住房(即199471日――1995630日)折旧年限按l年计算,19957l日以后竣工使用的住房按新房对待。

第十条 职工购买住房在价格上给予以下折扣:

(一)购买现住房给予现住房折扣。成本价住房的折扣率为成本价的3.5%;标准价住房的折扣率为负担价的5%。1996 年以后现住房折扣率逐年减少,2000年全部取消;

(二)工龄给予折扣。夫妻双方工龄合并计算,每一年工龄从每平方米售价中减收2.83元。特殊情况的职工,其购房工龄按下列方法计算。

1、夫妻在两地工作,一方申请购买住房,另一方的工龄计入购房工龄;

2、丧偶的单身职工购买住房,配偶生前的工龄计入购房工龄;

3、职工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期间的工龄计入购房工龄(以后国家有规定,按规定执行);

4、夫妻有一方无工作或离婚,未婚的单身职工,按本人的工龄计算购房工龄;

5、多名职工的家庭,以住房承租人夫妻双方的工龄计算购房工龄;

6、“知识青年”插队落户在农村的时间和建国后大学生在全日制大学学习的时间计入购房工龄;

7、以地代劳方式进入企业的农民,转为合同工后,可从入厂的时间起计算购房工龄。

8、建国初期在公私合营企业工作过的,其连续在一个企业工作的年限计入购房工龄,未连续工作的年限不计入购房工龄;

9、离退休职工计算购房工龄的时间,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计算。职工离退休后,继续留用或受聘的工作年限不计入购房工龄;

第十一条 职工购买住房可一次付款,也可分期付款。一次付清购房款,在价格上给予折扣,折扣率根据我市购房政策性贷款利率与银行储蓄存款利率的差额以及分期付款的控制年限确定(1995年以前一次付款的折扣率为20 % ) ;分期付款购买成本价住房的,期限不超过8 年,购买标准价住房的,期限不超过5年,两种购房首次付款均不得低于实际售价的50%,其余分期付款部分计收利息,职工单位不得贴息,利息按政策性抵押贷款利率确定。

第十二条 职工购买住房应根据所住房楼层、朝向、装修、设施等条件和地段、环境的不同,进行合理调节,具体调节幅度由市房改办确定。

第十三条 向职工出售住房,其实际价格是用成本价或标准价减去各项折扣数额及各项调节系数后的价格,具体计算方法按下列公式:

(一)成本价计算公式:

实际售价=〔(成本价-工龄折扣额)× (1-年折旧率×已竣工使用年限)×(1±各项调节系数之和)一成本价×现住房折扣率〕×( 1-一次付款折扣率)。

(二)标准价计算公式:

实际售价=〔(标准价-工龄折扣额)× ( 1-年折旧率×已竣工使用年限)× (1±各项调节系数之和)-负担价×现住房折扣率〕× ( 1-一次付款折扣率)。

第十四条 各单位出售自管住房必须经市房改办审批;出售直管住房,由市房产公用事业管理局房政处审核,经市房改办批准。

驻锦独立实施房改的单位,凡自愿执行市房改政策出售住房的,必须经市房改办评估审查,市政府从其售房款中统筹5% 后,市房屋产权监理机构方予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发给国家统一制定的产权证书。

第十五条 职工以市场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以依法进入市场交易,在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第十六条 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一般住用5 年后可依法进入市场交易,在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第十七条 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可以继承。产权按售房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例确定(计算公式:个人产权比例=标准价÷成本价)。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一般住用5 年后可依法进入市场交易(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原售房单位撤销的,当地房产管理部门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在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由单位和个人按各自的产权比例分配。

第十八条 集资合作建房个人出资额达到当年标准价的给予部分产权,产权比例可按个人出资额占当年成本价的比例确定;达到或超过当年成本价的,确认全部产权,超过成本价款不予退还。集资合作建房已明确给予部分产权的,本人在按当年成本价补齐差价后,应确认全部产权。

第十九条 动迁户和购买商品住房的个人出资部分可抵顶按本办法购买住房的购房款,原出资不计利息。

第二十条 职工购买住房后,市房屋产权监理机构应及时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发给国家统一制定的产权证书。

第二十一条 职工购买住房后,免交住房租金,仍享受住房补贴,采暖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如今后采暖费收缴办法改革,按改革后的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职工购买住房后,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的维修管理由本人负责,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维修管理由原产权原房屋产权管理单位逐年缴纳每月每平方米0.1元的共同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费。

职工住房原产权管理单位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管理形式和机制,明确管修范围和责任,具体管理维修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职工购买的住房允许调换,经过调换超过原购房面积的,按调房当年房改的有关规定补齐差价款后,到市房屋产权监理机构办理调换手续。

第二十四条 出售住房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刷的票据,售房款统一存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开设的专用帐户。其中:按国家规定比例上交同级财政的售房款,在每月初5 日内,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一次缴入同级财政金库,财政部门将此收入转作各级政府的住房基金。

出售住房的单位应从售房款中提取15%作为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维修基金。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从自管住房售房款中统筹10%用于为住房配套的市政基础设施及安居工程建设。

第二十六条 出售住房资金全部用于住房建设、住房维修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使用前必须坚持项目审批程序,经市房改办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七条 产权单位出售住房和职工购买住房免征有关税费。

第二十八条 房产管理部门和各房屋产权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出售住房、随意降低售房价格、变相增加优惠条件的,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严肃查处,视情节轻重分别追究主管领导和经办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九条 职工采取欺骗手段两次享受房改优惠政策购买住房的,除没收其第二次享受优惠政策购买的住房外,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并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三十条 职工采取欺骗手段增加折扣数额的,取消其增加折扣数额的部分优惠政策,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三十一条 从事售房审批、评估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秉公办事。对徇私舞弊、违法乱纪、以权谋私的,应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1993828日发布的《锦州市优惠出售公有住房试行办法》(锦政规〔199314号)同时废止。我市过去发布的其它有关文件,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