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奖励在我县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组织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根据《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科技办法】垫江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我县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组织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根据《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渝府令第278号)和有关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县科技奖)授予在技术发明、企业技术创新、科技进步和科技合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组织。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科技奖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县科技奖是县政府授予个人或组织的荣誉,获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依据。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县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委员会,负责县科技奖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其组成人选由县科委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县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委员会抽取有关方面专家组成县科技奖评审委员会和学科(专业)评审组。
第七条 县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县科委,以下简称县奖励办),负责县科技奖的评审组织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县科技奖每年评审一次,奖励经费在县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列支。
第三章 对象及条件
第九条 技术发明类科技奖授予在运用科技知识做出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其系统集成等重要技术发明的公民。
所称重要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十条 企业技术创新类科技奖授予创新能力显著提升、创新效果突出的企业。
本条所称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战略定位与制度有重大创新;
(二)有独立的研发机构和团队;
(三)研究开发投入高;
(四)实现新产品开发及相关的产业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和配套技术创新;
(五)技术创新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
第十一条 科技进步类科技奖授予在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和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在完成重大科技工程、计划和项目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组织。
具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推广实施已有科技成果中,做出技术创新或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重庆市内领先水平的;
(五)在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等软科学研究项目中,研究成果被有关部门采纳,并用于决策和管理实践成效显著的;
(六)科普作品对提高科学素养、营造科技创新环境、弘扬科学创新精神等具有明显成效的。
第十二条 科技合作类科技奖授予对我县科技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企业。
具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同本县企业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技成果的;
(二)向本县企业传授先进科学技术、为本县企业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促进本县与重庆市外的科技交流与合作,作出重要贡献的。
第四章 推荐和评审
第十三条 县科技奖由个人或组织向县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县级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向县奖励办推荐申报。
第十四条 推荐单位在推荐申报县科技奖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和证明材料。
推荐申报县科技奖的科技成果应当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获得权威机构认证,并进行了公示。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申报县科技奖。
(一)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有争议的;
(二)依法应当取得有关许可证而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的;
(三)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由于国家安全和保密原因不能公开的;
(四)已获得国家或市级科学技术奖励的。
第十六条 县奖励办收到推荐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提交到相应学科(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对通过初评且没有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毕的候选人或单位,提交县科技奖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细则另行制定,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七条 县奖励办根据下列情况对异议分别作出处理:
(一)异议自受理截止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年度评审;
(二)异议自受理截止之日起一年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评审;
(三)异议自受理截止之日起一年后处理完毕的,可以重新推荐。
第十八条 县奖励办须将县科技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向县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委员会报告,并在县科委网站、县政务内网、垫江日报等媒体公布。
第十九条 县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委员会作出获奖对象、等级的决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县人民政府召开年度科学技术奖励大会,对获奖的个人或单位予以表彰。
第五章 奖 励
第二十一条 县科技奖的评选坚持宁缺无滥的原则。
(一)县科技奖设特等奖及一、二、三等奖,特等奖不超过1个、一等奖不超过2个、二等奖不超过4个、三等奖不超过6个。
(二)特等奖奖励人民币20万元;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人民币10万元、6万元、3万元。
(三)对获奖的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对获奖的组织颁发奖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明或者其它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县科技奖的,由县奖励办报县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收回奖金,并予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县科技奖的,由县奖励办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评审专家在县科技奖评审期间不得与候选人单独接触,不得透露评审内容,违者取消评审资格;参与县科技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获得县科技奖的个人或组织,符合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条件的,可由县人民政府推荐申报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
第二十六条 本奖励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