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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方案】关于促进辽宁北方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建设政策奖励资金兑现工作方案(精选文档)

时间:2023-05-25 10:35:06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促进辽宁北方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建设政策奖励资金兑现的工作方案为了加快辽宁北方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建设和营口港口金融创新试验区招商引资工作,根据《营口开发区促进辽宁北方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建设工作的优惠政策》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方案】关于促进辽宁北方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建设政策奖励资金兑现工作方案(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财政方案】关于促进辽宁北方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建设政策奖励资金兑现工作方案(精选文档)



关于促进辽宁北方金融资产交易

中心建设政策奖励资金

兑现的工作方案


为了加快辽宁北方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建设和营口港口金融创新试验区招商引资工作,根据《营口开发区促进辽宁北方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建设工作的优惠政策》(营开管发〔201524号,以下简称《优惠政策》)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优惠政策奖励资金来源

本方案所指优惠政策奖励资金来源于政府财政资金,具体资金量化依据《优惠政策》。区财政局将优惠政策奖励资金纳入预算管理,设立金融创新扶持基金,由营口港口金融创新试验区管委会(以下称试验区管委会)具体负责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二、申报时限

1.符合《优惠政策》的企业每年申报四次,于每季度终了后下月30日之前提出申请。

2.符合《优惠政策》中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的企业每年申报一次,于下一年度131日前提出申请。

三、受奖机构与高管资格审核认定

1.审核认定部门:试验区管委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

2.审核认定所需材料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国税和地税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4)享受优惠政策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表(加盖企业公章)。

3.审核认定程序:

1)试验区管委会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并进行资格初审。

2)试验区管委会统一将申报材料交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进行审核。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核工商营业执照;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审核税务登记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须在收到申报材料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加盖公章,将相关材料交送试验区管委会。

3)试验区管委会将经市场监督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审核盖章后的材料确定的奖励法人单位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列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备案,如有变更于下一次申报前重新认定。

四、优惠政策奖励资金申报及兑现

通过资格审核认定的法人单位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企业为单位,向试验区管委会进行申报。

1.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1)优惠政策奖励资金申请表(包括企业和个人);

2)企业完税凭证复印件、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复印件。

(《优惠政策》中第二条规定的沿海银行、盛京银行营口分行需

提供企业上年完税凭证复印件)。

2.申报程序:

1)试验区管委会受理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2)由试验区管委会统一将申报材料交送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审核完税凭证、收费收据真伪、金额及所属期。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须在收到申报材料5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并在复核表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同时将相关材料交送试验区管委会;不符合兑现标准的,由试验区管委会负责通知相关企业退回材料。

3)由试验区管委会将复核后的材料交送财政局,由财政局根据《优惠政策》相关规定核算奖励资金,确认盖章后将有关材料交送试验区管委会。

4)财政局将奖励资金以金融创新扶持基金的形式拨付到试验区管委会,试验区管委会复核确认后盖章,经区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发放给企业。

五、其他事项

1.《优惠政策》中奖励资金按季度申报。每季度由试验区管委会对企业拨付奖励资金,完整会计年度结束后,下一年度130日前对上一年度四次拨款进行整体核算校正,实行多退少补。

2.企业应按规定如实申报优惠政策奖励资金,否则将取消其申报资格。对帮助企业套取优惠政策奖励资金的单位及个人,由纪检部门追责,属违法行为的,交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对套取优惠政策奖励资金的企业,由税侦部门进行稽查。

3.从事违法行为的企业将停止享受政策优惠。方案中所涉及的工作程序和规定由试验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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