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方案为切实解决我县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保障残疾人生存发展权益,做好我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方案】隆安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实施方案
为切实解决我县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保障残疾人生存发展权益,做好我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20号)和《关于印发2016年南宁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方案的通知》(南民政发﹝2016﹞1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原则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坚持需求导向、待遇适度,制度衔接、全面覆盖,公开公正、规范有序,资源统筹、责任共担原则。注重与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公益慈善有效衔接,形成残疾人社会保障合力。做到阳光透明、客观公正,形成家庭善尽义务、社会积极扶助、政府兜底保障的责任共担格局。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县民政局负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县残联组织要发挥“代表、服务、管理”的职能作用,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做好相关审核工作。
二、补贴范围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户籍在隆安县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户籍在隆安县的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和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符合资格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选择就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三、补贴标准、发放形式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分别按照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放,并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变化适时调整,具体调整安排由县民政局会同县残联、县财政局提出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采取现金形式发放,并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补贴对象指定账户。
四、办理程序
(一)个人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受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残疾人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提供家庭户口本及户主(或监护人)身份证供查验,按规定如实申报有关情况,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材料: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补贴申请表1份;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本人户口本复印件1份;
4、本人残疾人证复印件1份;
5、本人领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全县统一指定在邮政储蓄银行)银行账户复印件1份。
(二)乡镇受理。乡镇人民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乡镇人民政府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其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送县残联组织审核;对初审不合格的,乡镇人民政府经办机构应当面告知申请人。
(三)县残联审核。县残联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材料后,及时审查申请人是否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核实残疾人证号码、残疾类别、残疾等级等信息。对申请材料属实的,县残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将申请材料转送县民政局审定;对申请材料不属实的,县残联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之申请人。
(四)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收到县残联转送的材料后,及时审核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定。对符合资格条件的,纳入补贴对象范围,自申请人递交申请的当月起计发补贴;对不符合资格条件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之申请人。
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需要对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审核的,相应延长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五、资金筹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所需资金,扣除中央财政补助后的差额部分,由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县民政局、县残联于每月20日前将下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使用方案送县财政局审核。县财政局收到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后及时审核,自收到补贴资金使用方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县民政局。县民政局收到县财政局拨付的补贴资金后,在10日内将补贴资金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补贴对象指定账户。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监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申请人不按规定如实申报有关情况,或补贴对象资格条件发生变化后不主动向县民政局申报的,由县民政局停发补贴,并追回相应补贴资金。
被认定不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或被停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补贴对象,可在收到县民政局书面告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一次复核申请。县民政局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意见送达申请人。经复核,申请人符合资格条件的,按规定发放补贴,对已停发的补贴应予以补发。
(二)协同配合。县民政局、县残联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定期复核机制,实行应补尽补、应退尽退的动态管理。定期复核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同时,要建立补贴发放公示制度,每季度在相关村民(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公示一次,接受社会监督;要适时了解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发放与使用情况,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县财政局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确保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
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防止出现挤占、挪用、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