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质量和专业化程度,强化财政支出绩效管理,推动和规范中介机构参与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行为,确保绩效评价工作客观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桂林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供大家参考。
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中介
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质量和专业化程度,强化财政支出绩效管理,推动和规范中介机构参与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行为,确保绩效评价工作客观公正、规范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具备相应资质,接受财政部门委托,按照绩效评价有关政策规定,参与绩效评价工作,能够提供专业化评价相关服务的独立法人组织。
中介机构包括具备一定专业技术资质的事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工程评估咨询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预算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活动。
第四条 绩效评价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对财政支出项目预算编制与绩效目标的评审,以及对项目立项和预算安排的前期工作的评价;
(二)对财政预算执行与预算支出运行过程监控的评价;
(三)对财政预算执行结果和项目绩效进行评价;
(四)绩效评价相关其他工作。
第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指导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制定绩效评价工作标准,并对中介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章 绩效评价中介机构管理
第六条 申请参与绩效评价工作的中介机构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资质;
(三)具有一定规模且结构合理的专家支持系统;
(四)具有一定数量且与绩效评价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制度;
(六)具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无不良记录。
第七条 建立绩效评价中介机构库。经过公开招标中标的单位,纳入绩效评价中介机构库。建立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和绩效评价业绩档案。
第八条 财政部门实施绩效评价时,根据项目实际绩效评价工作需要及中介机构专业资质、诚信、绩效业绩等情况确定承担评价任务的机构。
第九条 中介机构应按照绩效管理相关规定,遵循“委托受理、方案设计、实施评价、撰写报告、提交审核”的程序,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一)委托受理。财政部门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委托评价工作相关内容,并严格按协议条款执行;
(二)方案设计。中介机构在接受委托后,按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相关规定及委托协议要求制定具体的绩效评价实施方案并报财政部门审定后执行;
(三)实施评价。中介机构应采取以现场评价与非现场评价相结合的方式,收集核实被评价对象的有关资料,并进行分类、整理和综合分析;按照设立的评价指标、标准、权数、方法及程序实施评价;对评价的重点、难点和疑点问题,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会审,在此基础上形成评价结论;
(四)撰写报告。中介机构要按照协议要求撰写绩效评价报告,撰写时应做到依据充分、数据真实、内容完整、分析透彻、结论明确;
(五)提交审核。绩效评价报告和评价数据资料经评价负责人和中介机构法人签字、加盖机构公章后,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财政部门审核。
中介机构对被评价对象有保密的义务,应妥善保管绩效评价方案、评价工作底稿和评价报告等有关资料,不得擅自对外泄露。
第十条 若被评价对象对评价报告有异议,应书面提出,反馈给财政部门。如果反馈情况属实,由财政部门责成受托中介机构重新核实,予以修正。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在接受委托时应考虑自身的独立性问题,在安排评价人员时应考虑评价人员能否保持独立性,如果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应及时更换评价人员,否则财政部门予以解除委托,重新安排评价机构,以保证评价工作的公正性。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对出具的绩效评价报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的报酬支付应根据现行法规并按照“谁委托、谁支付”的原则办理。
根据工作需要,财政部门可先预付部分评价费用,预付款一般不得超过协定应付总额的30%。
第三章 工作质量评估和违规处罚
第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应根据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相关规定及委托协议对中介机构的工作情况进行质量评估,发现中介机构有违反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相关规定及委托协议的,应当依据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相关规定及委托协议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视具体情况扣减部分或全部委托评价费用,并将其违约行为及相关证明材料记入机构诚信档案和绩效评价业绩档案。
第十五条 中介机构在绩效评价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入机构诚信档案和绩效评价业绩档案,视情节轻重,予以记录不良行为、通报、暂停或取消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资格,建议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等处理。
(一)未按委托协议规定时间完成绩效评价工作的;
(二)应该主动回避而未向财政部门书面提出的;
(三)未按照绩效评价有关规定和委托协议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的;
(四)出具的绩效评价报告没有做到客观、公正、真实、准确,违背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的;
(五)未经财政部门同意,对外泄露被评价对象绩效评价的相关资料和有关情况,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六)利用绩效评价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
中介机构年度内诚信档案和绩效评价档案有两次不良记录,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暂停其参与绩效评价资格,进行内部管理整顿;已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取消其参与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资格,并向社会发布。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桂林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