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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办法】河北省抢救性资源保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范文精选】

时间:2023-05-26 10:30:04 来源:网友投稿

抢救性资源保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抢救性资源保护专项经费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级城乡抢救性资源保护专项资金(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住建办法】河北省抢救性资源保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住建办法】河北省抢救性资源保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范文精选】



抢救性资源保护专项

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抢救性资源保护专项经费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城乡抢救性资源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级专项资金)由省级预算安排,用于全省古树名木保护、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项目补助。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省财政厅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围绕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对住建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是否符合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进行审核,会同住建部门不定期组织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等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各级住建(园林)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对申报项目合法性、合规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确定具体支持项目,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  省级专项资金的申请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科学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补助范围

第四条  古树名木保护资金补助范围:处于濒危状态和病虫害较严重急需抢救的古树(群);位于我省城镇规划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村镇街区、文物保护单位等重点区域具有重要景观和文化价值的古树(群),一级古树和名木的养护和复壮。

第五条  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资金补助范围: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修编和详细规划编制、2014-2016年新批准设立的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编制、风景名胜区的环境综合整治、基础设施提升改造项目、数字化景区建设项目、风景名胜资源保护项目。

第六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项目资金补助范围:国家级、省级历史文化名城中的历史文化街区、省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环境整治和基础设施改造;经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历史建筑修缮;上一年度列为国家或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规划编制。

第七条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项目资金补助范围: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项目设计方案编制,核心保护范围的历史建筑修缮、环境整治和基础设施改造项目建设。

第三章  资金分配方法

第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采用因素法将专项资金分配下达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市)。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达项目支持标准和条件。各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园林)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和评审(省财政直管县的项目由所在设区市统一组织申报和评审,省财政直管县的项目上报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园林)局之前,同级财政部门要对申报项目是否符合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进行审核),确定具体支持项目,报同级财政部门。各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市)财政部门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重点进行审核后,按照预算管理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下达和拨付资金。

第九条  抢救性资源保护专项资金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采取下列因素分配资金:

(一)古树名木保护资金分配因素:区域内古树群和一级古树的数量、区域内古树名木的景观和文化价值、区域内古树名木的生长状况、以前年度保护工作成效、实施效果。

(二)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资金分配因素: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数量、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总面积、区域内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进度、风景名胜区重大事件(如因自然灾害损毁需要重建、省级晋升国家级、列入世界遗产预备名录)、区域内新设立风景名胜区情况、以前年度保护工作成效、实施效果。

(三)历史文化名城补助资金分配应考虑以下因素:

1、历史文化名城等级;

2、历史文化街区保护面积及街区个数;

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已公布挂牌的历史建筑数量;

4、上一年度国务院或省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5、对列入省政府重点工作的名城保护,予以倾斜并适当增加补助金额。

按照突出重点、适当集中的原则,分三年轮流补助,每年补助3-5个历史文化名城。

第十条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项目资金补助标准:

(一)对全省48个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进行补助,每年重点补助12个左右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

(二)根据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上年度资金总投入进行排序,按顺序进行补助。

(三)优先补助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列入农村面貌改造提升行动重点村的名镇名村,并增加补助金额。

(四)原则上每个历史文化名镇补助不超过250万元,每个历史文化名村不超过150万元。已补助足额的名镇名村在48个名镇名村未全部补助前,不再进行补助。

(五)已补助且未足额的名镇名村,累计总补助金额不应超出本条第四款的规定,且数量不应超过年度补助名镇名村总数的1/2

第四章  设区市资金补助要求

第十一条  设区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照第二章第四条规定的补助范围,具体确定本区域内需要补助的项目,资金再分配要符合下列要求:

(一)统筹考虑辖区内古树名木保护的整体情况,合理分配资金,突出重点,应补尽补。因资金总量有限,可根据古树的生长势,按紧迫程度分年度进行补助。

(二)一级古树和名木,生长势较弱需要复壮或已实施复壮措施的,2000年以上的补助标准6万元/株;1000-2000年补助标准4万元/株;500-1000年的补助标准2万元/株。经复壮长势恢复正常的古树名木,不再补助。

(三)濒危状态和病虫害严重古树(群)养护或复壮,按2000/株的标准补助,一个古树群最高不超过40万元。一个群连续补助一般不超过3年。

第十二条  设区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按照第二章第五条规定的补助范围,具体确定本区域需要补助的项目,资金再分配要符合下列要求:

(一)补助的景区数量一般不超过辖区总量的三分之一。

(二)每个景区最多可连续补助3年。

(三)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省级风景名胜区每年最高不超过60万元。

(四)对于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的风景名胜资源保护项目,各设区市(含财政直管县)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要组织专家论证其必要性,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同意后方可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主管部门应按照第二章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补助范围,具体确定本区域内的补助项目。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主管部门应统筹考虑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整体情况,合理分配资金,突出重点,确保保护效果。

第五章  绩效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资金的绩效目标:

(一)古树名木保护资金绩效目标:濒危和病弱的古树名木逐步得到有效保护,延长成活时间;进一步建立健全古树名木保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制;着力改善生态环境,为古树名木提供更好的生存条件。

(二)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资金绩效目标:加快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进度,使风景名胜区保护和建设工作依法有序进行;帮助风景区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提升环境容貌,改善游览条件,推进风景区信息化和规范化管理水平。

(三)历史文化名城绩效目标:历史建筑得到修缮,历史文化街区和基础设施得到改善,历史文化名城传统风貌得到有效保护。

(四)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绩效目标:完成重点补助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历史建筑修缮、基础设施改造和环境综合整治年度实施项目,主要历史建筑得到修缮,名镇名村人居环境得到改善。

第十五条  资金的绩效指标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项目绩效目标,设置用于衡量项目绩效的绩效指标,确定绩效指标目标值。绩效指标主要包括资金管理指标、产出指标和效果指标,其中资金管理指标包括资金管理规范性、资金到位情况等;古树名木、风景名胜产出指标包括保护工程开工率等指标,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产出指标包括历史建筑修缮效果、历史文化街区环境整治及基础设施改造情况、编制完成历史文化名镇名村面貌改造提升项目设计方案、保护工程实施项目开工建设、完成年度实施项目等指标;效果指标包括经济效益指标和社会效益指标。

第十六条  根据《预算法》和有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绩效预算管理,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编制下一年度预算的参考。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市)园林、风景名胜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的管理,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保护项目达到预期效果。

第十八条   各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主管部门要在补助资金拨付后3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补助项目名称、规模、建设内容、时间安排、预期效果、责任单位等基本情况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每年1220日前,将当年补助资金项目实施绩效评价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十九条  各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市)财政、园林、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省级专项资金的督导管理,确保省级专项资金专款专用。要加强项目的事前评审、事中控制、事后评价,建立健全项目跟踪问效和风险防范机制,规范和高效使用资金。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将资金拨付给相关部门和单位。使用省级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要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督导检查。

第二十一条  对虚报、冒领或截留、挪用、滞留省级专项资金的违法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427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