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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方案】齐齐哈尔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实施方案(仅供参考)

时间:2023-05-26 11:05:05 来源:网友投稿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我市节能减排示范市建设工作,提高环境资源配置效率,形成和规范全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市场,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方案】齐齐哈尔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实施方案(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环保方案】齐齐哈尔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实施方案(仅供参考)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试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我市节能减排示范市建设工作,提高环境资源配置效率,形成和规范全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市场,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加快生态文明、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把污染物减排作为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以环境容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为前提,以建立反应环境资源稀缺和经济价值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为核心,以改善环境质量、促进污染减排和提高环境资源配置效率为目标,积极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通过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分配办法和排污权使用方式,建立健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市场,逐步完善排污权有偿取得和交易制度。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努力创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的原则。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区分现有排污单位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在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上实行差别化政策。

(二)坚持稳步推进,逐步扩大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区域的原则。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是环境管理制度的重大创新,坚持选择重点区域、流域先行试点,使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污染物种类和交易区域逐步扩大。

(三)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和基本政策,努力营造有利于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的市场环境。

(四)坚持依法依规,促进减排的原则。在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试点区域,试点区域政府和排污单位要严格落实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坚持履行排污总量控制制度,依法治理污染,促进污染减排。

(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社会监督的原则。建立公开透明的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规则,形成规范有序的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市场秩序。鼓励社会各界和公众有序参与和监督。

三、主要污染物种类和试点范围

(一)主要污染物种类。包括化学需氧量(COD)、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氨氮(NH3-N)。

(二)试点范围。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在市区江段试行。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在全市范围内试行。试点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改造(包括异地搬迁)的建设项目和排污单位需要新增COD、NH3-N、SO2和NOx等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的,其排污权都要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畜禽养殖业、第三产业等暂不参与排污权交易。试点区域外,其他县(市)加入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需当地政府申请,经市环保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方可列入试点。

四、构建规范有效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机制

(一)初始排污权分配

在区域环境容量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现有排污单位和已获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正式运行的排污单位,其排污量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将区域内排污控制总量公平、合理、有偿地分配到合法排污单位,发放排污许可证,明确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及其排污权的使用期限和相关法律责任等。

(二)排污权交易机制

1.试点区域排污单位在所分配排污权的基础上,通过实施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结构调整等措施获得的额外排污削减份额,需要出让、可交易的额外排污削减份额,必须通过排污权交易市场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排污权交易原则上采取平台交易的办法,可采取竞拍、挂牌交易、协商交易等方式进行。

2.试点地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新增排污量,必须通过排污权交易市场有偿获得后,排污单位方可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主要污染物。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要对市场严格监管,确保排污权交易符合排污总量控制和污染减排要求,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准入标准。

3.试点地区已领取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在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收回排污许可证,重新分配主要污染物的排污权,重新发放排污许可证。

4.排污权交易必须以满足环境质量和总量控制要求为前提,以排污许可证为基础,排污权出售方和购买方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交易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权指标进行审核,审核确认通过后方具备交易资格。

5.对在环境质量不达标的区域或流域,环境污染严重整治区域,限批区或排污单位以及环保信用不良、环保挂牌督办、污染源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实行限制性交易。

6.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交易基准价格的确定。由市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根据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测算的实际治污成本、我市经济发展实际情况、环境资源稀缺程度等因素,确定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基准价格和交易初始基准价格。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基准价格和交易初始基准价格原则上每五年调整一次。

7.排污权有偿使用所得主要用于环境质量改善、环境污染治理、生态环境恢复、环保监管能力建设、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收储及交易平台运行。

(三)储备与调控机制

为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的环境容量,加强对排污权交易市场的调控,试点区域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可以储备一定量的排污权。

1.初始分配排污权时,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可预留一定比例排污权。

2.排污单位因不符合产业政策、污染物超标排放等原因被关停、取缔后,其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其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由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收储。

3.政府投资减排项目获得的额外排污消减份额,由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进行收储。

4.排污单位获得排污权后,实际运行出现节余指标,超过规定时间没有进行排污权交易的,其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由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以不高于其购买价回购收储。

五、完善规章制度,强化技术支撑

市政府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实施方案,指导和规范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及交易试点工作。在节能减排示范市建设领导小组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相关制度并加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一)制定并完善规章制度

制定出台《齐齐哈尔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齐齐哈尔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以及排污权初始分配、排污权交易和交易机构的监管等实施细则。建立完善排污权价格体系。研究制定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排污权的储备、排污权交易收益处置、排污权交易管理费等具体管理规定。其中,《齐齐哈尔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和《齐齐哈尔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在试点期间可以以政府规章形式出台。待试点结束、条件成熟后,通过人大立法上升为地方法规。

(二)统一财政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所得收入征收、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所得属政府非税收收入,应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构建交易平台

设立市排污权储备管理中心,作为市环保行政部门下属的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编制3-6人。前期负责组织开展初始排污权分配、配套规章制度起草、管理和搭建交易平台、排污权交易价格测算等基础工作。运行期承担排污权交易的信息提供、交易服务、业务技术指导等工作。排污权交易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开展交易。县(市)在试点期间暂不设排污权储备交易机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排污权储备交易机构加强管理。

(四)强化技术支撑

积极推进区域环境容量、区域排污总量、行业排污绩效、行业平均污染治理成本的动态监测、定量测算和科学管理,为实施排污总量控制、加强环境监测监控监管、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加强相关审核程序、技术标准和方法的研究,积极运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构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信息系统。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信息统一纳入到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信息管理系统。

六、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是一项系统的改革创新,需要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试点工作在市节能减排示范市建设领导小组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建立由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发改委、物价局、法制办等有关部门参与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加强运行监管,确保试点工作有序开展。

(二)监督管理

要加强污染源管理的基础工作,健全污染源管理台账,建立排污权总量监测核算体系,完善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强化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健全排污权总量监管执法体系,认真组织污染减排考核,严厉查处各种弄虚作假行为,严格污染减排责任追究。要加强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用征收、排污指标收储、排污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加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工作的监督审计,确保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公开、公平、公正。

(三)资金支持

财政部门要保障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机构的工作和管理经费,支持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平台建设和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相关技术的研发应用。确保重点项目的需要,财政部门可安排一定的排污权储备资金,并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争取有利于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相关财政政策。

(四)舆论引导

要加强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特别是企业的环境保护意识,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环保体制机制创新的良好氛围。要引导广大企业积极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积极参与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进一步形成内在激励机制,不断提高污染减排和环境保护的绩效。总结并推广试点区域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不断把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创新引向深入。

七、工作目标

(一)启动阶段(2014年至2015年)

由市环保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发改委等部门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管理办法、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储备管理办法、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配套政策规定,组建市排污权储备中心,2014年底前完成。对排污企业进行初始排污权的核定、认定与分配,发放排污许可证,规范排污权交易工作程序等;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基准价格测算,建立排污权储备库和排污权储备基金;排污权有偿使用信息管理系统的相关软件和硬件的建设,在2015年底前完成。

市环保局负责核定市级以上重点监控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县(市)、区环保部门负责核定辖区内的其他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并报市环保局备案。市环保局根据制定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分配方案,进行排污权有偿使用的分配,同时负责排污单位排污权的认定工作,并建立排污权储备库和排污权储备基金。建设并整合重点污染源企业在线监测系统,在2015年底前完成对全市重点排污单位的在线监测、监管的系统平台建设。构建监测指标体系,健全互联互通标准,完善监测管理制度

(二)运行阶段(2016年)

市级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正常运行,建立健全相关政策体系和技术规程,在试点区域内全面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将进行可受让排污权的审核、认定、回购、转让交易等,初步形成市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市场,实行社会各界和公众有序地参与和监督。

(三)总结阶段(2017年)

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实施情况认真总结,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体系和软硬件平台建设。逐步扩大交易范围,建立市区、县(市)两级联网的比较完善的初始排污权分配和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管理信息平台系统,基本形成市级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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