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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办法】河北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优秀范文】

时间:2023-05-26 11:30:07 来源:网友投稿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根据《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河北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财政办法】河北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优秀范文】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根据《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指中央和省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以关系国计民生或者具有区域优势、地方特色等条件的农业主导产业(以下简称优势主导产业)为重点,以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持续增收为目标,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各地财政部门应加强与水利、农业、林业及有关涉农部门(或单位,下同)的沟通协作,充分发挥相关部门职能作用,以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为平台,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统筹安排、集中投入,各负其责、各记其功,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的原则,积极整合相关支农资金,统筹用于支持优势主导产业发展。同时,积极推进机制创新,引导社会各方面增加优势主导产业发展投入。

第二章  资金分配及下达

第四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采取因素法切块下达到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

第五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正规范,科学合理。公平、合理、规范地分配资金,体现公平与效率。

(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集中资金重点支持关键环节,向粮食优势产区倾斜,同时兼顾地区间的平衡。

(三)绩效评价,结果导向。建立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绩效评价制度,实行以结果为导向的资金分配管理机制。

第六条  省级按照财政部年度有关工作部署明确年度扶持政策和工作要求。

各市根据省级工作要求研究确定项目,分配下达资金,做好项目组织实施工作。

第七条  各地财政部门应加强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预算执行管理,提高预算执行的及时性与有效性,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八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重点支持以下关键环节:

粮食类产业:重点支持以农田水利设施为主的农田基础建设;

畜禽类产业:重点支持养殖小区的建设和改造;

水产养殖类产业:重点支持养殖池塘建设和改造;

水果类产业:重点支持果园基础设施建设、优质种苗培育及推广;

其他经济作物类产业(主要包括木本油料、蔬菜等产业):重点支持种植基地建设、优质种苗培育及推广。

各地结合实际,具体确定年度所支持的关键环节。

第九条  各地财政部门对农民等项目受益主体给予直接补助的,应主要采取民办公助、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形式,充分调动农民积极性,加强监督考核,提高项目实施效果。

第十条  各地财政部门对农业龙头企业的支持,应当遵循以农民为受益主体的原则。对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基地的农业生产环节,鼓励采取先建后补或者以奖代补方式给予扶持;对农业龙头企业加工环节,如生产设备购置、技术改造升级等方面的扶持,应严格控制,并且原则上只采取贴息的方式。

对单个农业龙头企业支持额度超过100万元的,应在项目实施方案中单独列示资金的补助方式及资金的具体用途等内容。

第十一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建造办公场所、建设车间厂房、改善办公条件、购置车辆、购买通讯器材、发放人员工资补贴等与所扶持主导产业发展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建设农民群众不满意、没有推广价值的“示范园区”等形象工程,不得用于项目管理工作经费。

各地财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另行安排适当的项目管理工作经费。

第十二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不得切块到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各地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督促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用途安排和使用资金。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由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分别建立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库,动态管理,择优遴选确定项目。

第十五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以项目县为单元进行入库申报,按照“以立县产业为平台、科学规划为先导、投资政策为引导、领导决策和部门协作为保障”的财政支农资金整合运行机制运作。

第十六条  项目县应围绕解决影响现代农业发展的瓶颈问题,合理确定一个主导产业的一至两个关键环节,进行集中投入和重点支持。

主导产业必须是优势特色产业的具体品种,不得笼统地将粮食、畜牧、果品等综合性行业作为一个主导产业,也不能将几个品种“打包”成一个产业。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扶持的同一主导产业一般要连续支持,按照集中连片开发的原则,推进产业带建设,形成规模效益。

第十七条  项目县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农口部门编制财政支持现代农业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包括:优势或特色主导产业发展状况、项目建设内容、实施区域、建设主体、投资规模和资金构成、资金整合计划、资金具体用途、组织保障措施和项目预期效益等。

第十八条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县申报方案进行评审论证,提出专家论证意见,结合年度工作要求,择优确定项目。

第十九条  项目县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对申报方案修改完善后,由各设区市批复项目县执行。

第二十条  各设区市对项目县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文件应报省备案。省直管县(市)项目实施方案应经县(市)政府审定同意后报省备案。

第二十一条  项目县应按照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如遇到客观情况变化,导致实施方案部分或全部无法执行,必须按程序申报、批复调整方案。

第二十二条  各地应遵循勤俭办事原则,降低项目建设成本,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因此而产生的结余资金在本办法规定用途内继续用于支持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发展,由项目县按照“使用方向不变、主导产业不变、扶持环节不变”的原则,编制结余资金使用实施方案,经设区市批复后报省备案。

第二十三条 实施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对项目建设所形成的设施和资产应加强管理,建立管护机制,明确管护要求,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发挥所建项目的长久效益。

第五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各地财政部门应建立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制度,采取项目县自评、市级复评和省级考核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第二十五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应当规范管理,因地制宜推行公示公告制、报账制、政府采购、招投标、工程监理等监管制度,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安全有效。

第二十六条  项目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规问题的,应立即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将追回有关资金。

第二十七条  对经查实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项目县,下一年度不纳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扶持范围,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河北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冀财农〔20106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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