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有效提高气象灾害的应急能力和公众防御意识,减轻气象灾害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气象办法】赞皇县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管理办法(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
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提高气象灾害的应急能力和公众防御意识,减轻气象灾害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通知》、《石家庄市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和《赞皇县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重点是对各申报单位的气象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和组织体系进行评定,促进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的落实,切实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接收、分发、应用能力和气象灾害的监测、报告、应对能力,从而确保在重大气象灾害发生时能够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申报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
鼓励大中型企业、中小学校、车站、医院、宾馆、酒店、重要公共场所等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申报应急认证。
第四条 县政府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的管理。政府应急办、气象局共同负责制定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实施细则。
第五条 申请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的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分管领导和组织机构,有工作制度和工作职责。
(二)建立气象信息服务站,在灾害性天气影响期间有可以24小时值班的工作场所。
(三)乡(镇)有一名负责人分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有1名或1名以上气象协理员,负责灾害性天气应急和气象灾害调查收集上报工作,有气象协理员工作日志;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有分管领导和1名气象信息联络员,负责灾害性天气应急工作。
(四)有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预案,有安全的应急避难场所并挂牌公告,可在灾害性天气发生时,安置转移人员。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
(五)有可实时监测当地天气状况的气象监测设施,并能向气象局进行数据传输。
(六)有多种渠道(设备)能够接收气象预警信息,并能与气象局保持通信畅通。
(七)有及时传播分发气象预警信息的渠道,如在公共场所设置自动接收、播放灾害性天气警报的装置(包括农村气象预报预警大喇叭、电子显示屏等)。
(八)有面向公众的气象灾害防御培训计划,并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或培训活动。
第六条 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程序:
(一)凡要进行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的单位,需提交书面或电子申请材料,报气象局初审。
(二)气象局经现场调查核实后,签署评估意见报政府应急办审核。
(三)凡具备合格条件的,将认定为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达标单位,由政府应急办、气象局联合颁发认证证书和标志。
第七条 获得认证的单位每三年进行一次复审。复审不合格者,将吊销认证,收回认证证书和标志。
第八条 通过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的乡(镇)、单位,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有突出成效的,县政府将给予相应表彰。
第九条 对获得应急认证的企事业单位,在财产保险保费理赔、政府救灾经费补助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或优先待遇。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