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行政执法程序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行政执法程序,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水利制度】唐山市丰南区水务局水行政执法程序制度【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水行政执法程序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行政执法程序,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水行政案件,是指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水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案件。
第三条 办理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符合规定的程序。
第二章 受理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立案:
(一)在水行政监察过程中发现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现场处罚的案件除外);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的,填写《举报登记表》,经初步核查,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
(三)有关部门移送并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
(四)上级机关交办的;
(五)其他需要立案的。
第五条 需要立案办理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经分管局长批准后立案。
第六条 依据水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当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的,符合现场处罚规定的,可以按简易程序现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七条 办理案件实行回避制度。案件承办人员、主管领导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调查取证
第八条 案件调查取证应当有两个以上的承办人员参加,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承办人员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下列证据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行政相对人陈述、调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检验检定或鉴定结果。
第九条 承办人员进行询问调查时,应当允许行政相对人作辩解陈述,并将情况记入《调查笔录》,经行政相对人校阅后,签名或者押印。相对人拒绝签名、押印的,在笔录中注明情况,不影响其证据效力。
第十条 现场勘验检查,由承办人员进行,也可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加;应当通知行政相对人到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承办人员在笔录中记明情况,不影响勘验检查的进行。
勘验检查的情况记入《现场检查笔录》,行政相对人应当签署意见、签名或押印的,相对人拒绝签名、押印的,承办人员在笔录中记明情况,不影响笔录的证据效力。
第十一条 收集证据,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办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依法封存的,封存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时应当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开列清单,由行政相对人签名或者押印。封存应有封条。
第四章 审理
第十二条 立案调查结束后,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经合议后,附案件的全部材料报送局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承办人员根据局分管领导的决定,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当事人陈诉、申辩,承办人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经水政监察科负责人、分管局领导审批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相对人,并告知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级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送达执法文书,一般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受送达人拒收的,可以留置送达;直接送达困难的,可以委托有关组织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
第五章 执行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行政相对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执行情况应当记入《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笔录》
第十六条 对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下列情况,可申请强制执行:
(一)行政相对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二)行政相对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作出维持行政处罚决定的判决生效的。
第六章 结案
第十七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
(一)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
(二)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执行完毕的;
(三)免于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八条 承办人员应填写《结案审批表》,并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及时对结案案件整理材料,立卷归档。
第十九条 办理案件,一般应当在3个月内结案,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必须报局执法监督领导小组批准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