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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办法】绿园区服务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完整)

时间:2023-05-28 09:00:19 来源:网友投稿

绿园区服务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区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全面提升服务业发展水平和综合实力,规范服务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绿园区服务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完整),供大家参考。

【财政办法】绿园区服务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完整)



绿园区服务业产业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全面提升服务业发展水平和综合实力,规范服务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长春市绿园区委、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意见》(长绿发[2015]6号)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用于支持全区新业态、新领域、高技术、高附加值、高集聚度、高辐射带动的服务业项目建设和企业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直接补助、运营补贴、贷款贴息和股权投资等支持方式。

第四条 成立绿园区服务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区委副书记、区长程宇担任;副组长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王希田担任;成员由区政府办、区发改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文体局、区审计局、区监察局、区地税分局、区国税分局、区统计分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组成,负责统筹安排并管理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局,负责召集有关部门拟定年度计划、扶持方向,组织项目初审,协同相关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查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资金使用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对列入国家、省、市服务业重点的在建项目和国家、省、市服务外包重点企业优先支持。

(二)鼓励创新。对设计研发、文化创意、科技创新、“互联网+”、电子商务等“两新、四高”类服务业项目优先支持。

(三)引导集聚。对省级以上开发区、市级以上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服务外包产业园区、特色商业街区内规划建设的在建项目优先支持。

(四)促进多元。对发展前景好,自筹资金充足,有效运用金融资本,有能力吸纳社会各方面资金的投资项目优先支持。

第三章 资金重点支持方向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我区服务业发展中的关键领域、薄弱环节和新兴产业。重点方向是:

(一)扶持中小服务业企业发展。设立“绿园现代服务业创业创新产业基地”,重点孵化和集聚发展设计研发、文化创意、科技创新、“互联网+”、电子商务、服务外包、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等新型服务业企业。

(二)扶持重点领域项目建设。重点支持大型商贸服务业、金融服务业、信息(科技)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现代物流业、旅游产业、特色商业街区、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等领域项目建设。

(三)扶持中小企业晋档升级。重点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型服务业企业申报进入限额以上企业、非法人企业发展为企业法人单位,鼓励中小企业上市融资。

(四)其他需要支持的重点服务业项目或企业。

第七条 年度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领域和方向,由区发改局牵头,会同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科技局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共同确定,支持项目一年一定。

第四章 资金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业态(建设项目)符合绿园区产业发展政策、区域布局规划,具有辐射、带动和示范作用;

(二)企业业态(建设项目)符合年度重点支持领域要求

(三)建设项目已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

(四)项目单位为绿园区域内规范管理,依法经营、纳税企业;

(五)企业单位财务制度、会计核算体系健全,经营状况良好;

(六)项目建设资本金已筹措到位。

第五章 资金申报和审核程序

第九条 专项资金申报和审核程序:

(一)各镇、街,开发区按照年度重点支持方向和申报条件,筛选本区域内申报项目,按要求上报绿园区服务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绿园区服务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梳理汇总后,采取委托评估、联合审查等方式对申报企业或项目进行初审,拟定本年度《绿园区服务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投资计划》。

(三)绿园区服务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绿园区服务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投资计划》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讨论。

(四)区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后,由区发改局按要求下达《绿园区服务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投资计划》,区财政局安排资金拨付。

第六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各镇、街,开发区依照现行法律、法规行使监督职能。对申请使用专项资金项目(企业)真实性、合理性、资金使用的合规性进行监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各镇、街,开发区和企业不得重复、虚报项目,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挤占挪用、骗取或截留、改变或扩大资金使用范围等行为,将全额收回拨付的资金,取消企业申报专项资金资格,相关单位或部门责任由区监察局按照行政问责程序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 各镇、街,开发区要在年底前向绿园区服务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报送本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区发改局牵头组织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职能部门,采取专项督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年度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绿园区服务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