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发展现代农业的主力军和引领力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是新型职业农民的优秀代表,根据邯郸市农牧局《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项目实施方案》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业办法】成安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及管理办法(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
认定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发展现代农业的主力军和引领力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是新型职业农民的优秀代表,根据邯郸市农牧局《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项目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是符合条件的种植大户、养殖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和农业企业骨干等,是新型职业农民的优秀代表,能提高农民群众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是具有较高文化素质和农业生产管理技能,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依靠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从业者。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有利于吸引和留下一批高素质农业后继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保障粮食和主要农产品的有效供给。
第二章 培育对象的摸底及建档
第三条 以乡镇为单位,对现有的规模种植、农技服务大户进行入户调查摸底,围绕我县支柱产业、特色产业,将符合一定条件的种植大户、养殖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和农业企业骨干等作为我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的培育对象建档立卡。
第四条 培育对象的条件要求:
(一) 年龄在18~60岁之间的80%以上劳动时间从事现代农业产业。
(二)具有较高职业道德素质和文化素质。具有现代农业理念,文明守法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具有涉农专业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含函授生),具有与申报产业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等。
(三)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
1.粮食产业:种植小麦、玉米、棉花、大豆、马铃薯等粮食作物。
2.蔬菜产业:建设大棚温室、露地蔬菜、无土栽培、食用菌、种植瓜、果、蔬菜、花卉等经济作物。
3.休闲农业:农家乐、休闲农业公园等。
4.畜牧养殖:肉牛、奶牛、驴、生猪、羊、鸡、鸭、鹅、兔等。
5.农机:小麦收割机、玉米收割机、农副产品加工机械、农机具等。
(四)自觉接受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管理部门的管理。积极参加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部门组织的教育培训活动,积极参加农业科技试验示范推广。
第五条 摸底及建档程序:符合培育条件的种植大户、养殖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和农业企业骨干等,到县农牧局填报《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申报表》,经县农牧局审核合格后,建立培育对象信息档案。
第三章 完善培育机制
第六条 按照全县粮食、蔬菜的发展现状,分产业制定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模式。
第七条 完善设施建设。建立了标准化培训教室,配备电脑等先进教学设备及专门人员,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对所有学员建立纸质及电子档案。
第八条 优化师资力量。按不同专业或不同培训阶段所需的师资要求,向社会和高校聘请外来专家及技术能人,建立一支专业高效的培训师资队伍。
第九条 创建实践基地。通过“自愿、规范、免费”签约形式,提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培训实践场所。基地做到有牌子,每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每月参加学习活动1次以上,并有参加活动的记录、图片等资料。
第十条 实行免费培训。免费培训、免费提供教材、免费提供师资,免费提供实践基地实训,免费外派到农业院校进行专业学习,让其获得各类农科院校的学历证书及农业职业资格证书等。
第四章 认定范围、标准及程序
第十一条 认定范围:在全县遴选具有一定知识技能水平、产业发展规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进行分级分类培养。
第十二条 经过认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有效期原则上为3年。
第十三条 认定标准:符合培育对象条件并通过培训考核合格。
第十四条 认定程序:考核合格的培育对象《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申请表》,填报送县农牧局,由县农牧局完成审核后报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项目领导小组认定,由县人民政府确认发证。
第十五条 申报材料:
(一)《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3份;
(二)身份证、毕业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关成果证明、获奖证书或荣誉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各1份。
第五章 新型职业农民的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对已认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实行一人一卡建立档案,分部门按产业进行管理,跟踪培训、产业发展和收益等情况。
第十七条 经认定进入动态管理系统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优先享受政府的相关扶持政策,接受跟踪管理服务,为全县现代农业发展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十八条 有以下情况的,经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研究给予退出新型职业农民职业培育管理体系:
(一)因生产过程破坏生态环境,环保部门要求取缔的;
(二)不接受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各项管理服务的;
(三)不符合认定标准的;
(四)不按要求参加培训学习的。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成立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项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牧局,具体负责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的日常工作,明确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人员、技术措施和各项政策的落实到位,协调相关部门联合推进试点工作。
第二十条 对被确定为我县新型职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的,给予以下支持。
(一)政策支持。优先享受政府已出台的土地流转、农资等补贴。
(二)技术支持。选派优秀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进入大中专院校免费学习培训。
(三)项目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优先申报承担涉农项目,组建专业合作社的可以优先申报示范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